如何确定执行参与分配的时点

符致海 2019-12-21 2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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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民李先生致信市二中院《袁月全信箱》咨询:某食品公司因经营不善于去年歇业,拖欠了我公司上百万元货款。很多债权人都起诉该公司,我公司也起诉并胜诉。但是食品公司仅有的厂房设备因为其他债务被另一家法院先行查封,并正公开拍卖,拍卖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我公司该怎么办?李先生:你公司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已经取得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其他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启动执行程序后至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按一定顺序与比例受偿的法律制度。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于一般情况下的企业法人,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通过破产程序清偿,不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案件被执行人属于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案件被执行人虽属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法人但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案件可以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此外,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也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可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二是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仅限于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也就是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你公司提出申请后,经法院审查如符合条件,就可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还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时间。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债务人财产被清偿前提出申请。你公司应在食品公司厂房设备被拍卖成交并发放拍卖款之前,申请参与分配。二是向哪家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你公司应向自己申请执行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然后由该法院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主持分配的法院。主持分配的法院一般是指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该财产的法院。三是分配的顺序。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情况下,执行所得财产应先扣除执行费用,再优先清偿有担保物权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无优先权的普通债权则按各案件债权额的比例对剩余部分进行分配。
齐晓堃2019-12-21 21: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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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票分配预案一般是在公告年报的同时一起公告的,一般出台预案后一般最快也要一个月才能进行实施分红的,主要原因是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通过这个分配预案后同意后就会成为决案,再由上市公司安排实际实施的时间。在A股中一般来说股票一年一般是一年两次,主要是在半年报和年报公告时同时宣布的,也有较少数的上市公司会再第一季度或第三季度的业绩报告中会宣布会有相关的分红的。
    章见彬2019-12-21 22:02:26
  • 180分钟对一场战役而言,绝对不够多。那么如何更加充分地利用有限的时间,拿到更多的分数就成了必须着重注意的一点。一综合早上8:30试卷到手,先将报考院校、姓名和准考证号写好,再快速浏览试卷,掌握大致难易程度。拿到确定的20-30分即可。果如此,则大局定矣!(早上11:20检查试卷。切记:后写作文者,必先涂好答题卡!(早上11:30交卷早上11:45吃饭咯~小憩咯〜下午继续战斗(下午13:45(下午14:00试卷到手,先将报考院校、姓名和准考证号写好。下午14:05第一步:作文:卷面清晰,45分钟拿15分,妥妥的。下午14:50第二步:阅读理解:通常第1题在第1段,少见第2段,以此类推。耐心是关键。下午16:00第三步:翻译:说人话,看懂的词不翻译。几段英文就要有几段中文。下午16:30第四步:完形填空:若时间不够或英语弱,尽量选B、C。下午16:50检查试卷下午17:00交卷。
    连传杰2019-12-21 21:38:1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从九十条到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第五百一十一条对参与分配制度做了规定,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较为原则,目前对参与分配时间的界定无明确规定,没有时间限制。
    齐景波2019-12-21 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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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时,无非就是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外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方式是不同的。下面我们分别阐述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进而提示信贷机构在面临不同的情形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一、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88条的适用虽然并没有注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实践中,第88条适用的前提条件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例如在2019年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在浙浙江高院针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23个突出问题做出的解答中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注:需要注意的是,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是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里不需要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他组织或企业法人,即无论被执行人是前述何种身份,当其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分配及处置原则是一样的。二、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况,在处理起来适用的法律和处理原则完全不同,因此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首先应当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然后再针对不同的情况,考虑不同的应对措施。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尽快取得执行依据,再依据取得的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轮候查封;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不必等到取得执行依据,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申请破产。如果被执行人已经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那么可以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内积极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