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中参与分配有哪些条件

赵鸿伏 2019-12-21 20:40:00

推荐回答

参与配程序:清偿后,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黄看看2019-12-21 23:56:21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肯定是有顺序的,按照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先后顺序确定,在执行尤其是多起诉讼的执行中,有非常大的影响,在执行时会各债权人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连伟智2019-12-21 21:20:43
  • 1、须诉讼,经法院栽定或判决后将当事人的自然债权债务转化为法定债权债。2、申请强制执行,当他的可支付或执行财产不能全部履行债务时,执行局会中止执行,为你发给债权证书,待你发现其有新的可执行财产时,即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了。3、如果她的财产被其法院先行冻结或查封了,须先执行给申请人,如还余额财产也可以请求法院执行予你。4、对于易地财产,你只要提供线索,法院有权查询,也可发委托律师调查。如果你在司法机关或社会管理机关中有朋友,他们也可能通过适当合法方式为你提供帮助。
    黄皖生2019-12-21 21:07:17
  • 1对于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由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就执行程序中对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执行法院贯彻的是“当事人主义”,并不需要行使对异议进行审查的职权,只是将当事人的异议告之相关权利主体,如果没有对异议的反对意见,执行法院则按照异议的意见修改分配方案并予以分配;如果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执行法院则通知异议人并等待其15天,根据异议人是否起诉而决定或者按照原方案分配,或者将争议份额提存。如此规定彻底贯彻了“审执分离”的原则,也符合一般的法理。但是这种无任何职权干预的运作模式,可能会使并无多少实质影响的异议也进入异议之诉程序。有的法院反映,如果严格按照本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操作,则在逻辑上会反复出现异议之诉的情况,在实践中无法有效推进参与分配程序。实践中,执行法院一般会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下,在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多做当事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就参与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至少应当做到避免非实质性的争议进入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2关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当事人之间关于分配方案的争议。由于分配方案的部分变动可能会导致其他债权的受偿比例发生变化,所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结果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而本法条只规定了异议人为原告,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未涉及其他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因此,诉讼中是否应追加其他人为第三人或者被告,值得讨论。实践中有案例将除争议双方外的其他所有债权人、被执行人追加为第三人,一揽子解决争议问题。我们认为,对此无需统一规定,可由审判庭根据争议事项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主体的权利而予以灵活掌握。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执行实践中应注意如下几点:1、执行程序中应当在保证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下,多做当事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就参与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2、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审理应根据案情的需要决定是否追加争议当事人之外的相关权利主体为第三人,以彻底解决纠纷。
    边卫红2019-12-21 21:02:26
  •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由上述可知,参与分配需要满足六个条件,你的问题表述的法律事实不够完整。
    贾麒麟2019-12-21 20:57:47

相关问答

当遇到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时,无非就是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外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方式是不同的。下面我们分别阐述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进而提示信贷机构在面临不同的情形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一、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88条的适用虽然并没有注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实践中,第88条适用的前提条件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例如在2019年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在浙浙江高院针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23个突出问题做出的解答中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注:需要注意的是,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是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里不需要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他组织或企业法人,即无论被执行人是前述何种身份,当其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分配及处置原则是一样的。二、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况,在处理起来适用的法律和处理原则完全不同,因此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首先应当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然后再针对不同的情况,考虑不同的应对措施。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尽快取得执行依据,再依据取得的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轮候查封;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不必等到取得执行依据,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申请破产。如果被执行人已经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那么可以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内积极申报债权。
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二是没有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三是不属于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四是不属于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五是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同时符合前面所述的五个前提条件的小型企业,才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下列三类小企业可以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使用企业会计准则: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扩展资料:小企业会计准则:1、简化核算要求:在会计计量方面,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报告方面,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以税务部门和银行作为小企业外部财务报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基于这两者的信息需求确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大部分差异。3、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规定了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满足的条件和基本衔接原则。小企业会计准则。
日前,市民李先生致信市二中院《袁月全信箱》咨询:某食品公司因经营不善于去年歇业,拖欠了我公司上百万元货款。很多债权人都起诉该公司,我公司也起诉并胜诉。但是食品公司仅有的厂房设备因为其他债务被另一家法院先行查封,并正公开拍卖,拍卖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我公司该怎么办?李先生:你公司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已经取得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其他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启动执行程序后至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按一定顺序与比例受偿的法律制度。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于一般情况下的企业法人,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通过破产程序清偿,不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案件被执行人属于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案件被执行人虽属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法人但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案件可以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此外,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也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可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二是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仅限于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也就是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你公司提出申请后,经法院审查如符合条件,就可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还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时间。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债务人财产被清偿前提出申请。你公司应在食品公司厂房设备被拍卖成交并发放拍卖款之前,申请参与分配。二是向哪家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你公司应向自己申请执行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然后由该法院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主持分配的法院。主持分配的法院一般是指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该财产的法院。三是分配的顺序。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情况下,执行所得财产应先扣除执行费用,再优先清偿有担保物权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无优先权的普通债权则按各案件债权额的比例对剩余部分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