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的顺序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这个比例是大的先抵充,还是小的先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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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连传强2019-12-21 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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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多笔贷款归还认定的内容为:借款人对同一贷款人有多笔借款,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属于归还哪笔贷款,按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贷款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推定。在数宗债务均已届满清偿期或均未届满情况下,债务担保是相同的,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多者优先抵充;债务担保并不相同的,以无债务担保或者债务担保最少者优先抵充。第二十五条本息归还顺序确定的内容为:借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本息如何计付没有约定的,用款人偿还的款项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最后抵充本金。扩展资料:案例:2019年7月,海宁的贾某将朱某和肖某告上了海宁法院,贾某说朱某在2019年曾两次向其借款共2万元,他们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肖某对这2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然而借款到期后,朱某迟迟没有动静,而肖某也没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奈之下,贾某只好将二人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朱某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9600元,肖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贾某放弃了让肖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而另一边,朱某却玩起了失踪,法院采用各种方式均无法向朱某送达法律文书,最后只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案件开庭时,朱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诉请。贾某等案子生效后,向法院申请了执行,而这时,朱某出现了,还拿出了4份由贾某出具的收条原件,收条总金额21000元,朱某说涉案借款已经归还。为此,朱某还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真相顿时破朔迷离。在再审审查过程中,贾某向法院提供了另外一张3万元的借条,证明朱某的还款收条归还的是这笔借款,而非涉案借款。到底还的是哪笔款项,贾某和朱某各持己见。再审法官确认了贾某借条的真实性后,向朱某辨法析理,最终朱某自愿撤回了再审申请。新蓝网·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多笔债务均到期应该先还哪一笔让法官告诉你。
黄砚农2019-12-21 23: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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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这一条规定,所谓“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应当指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较高的债务,而并非本金数额较多的。债务本金数额的多少,应该是在上述情况均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考虑的因素。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系对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的数比债务中,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的附设了担保,也有未附设担保等情形;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没附利息。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认定已经给付的到底清偿的是哪一项债务则十分重要。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齐晓彬2019-12-21 20: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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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债的清偿抵充问题是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疑难问题。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债的抵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人民法院遇到一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负数笔同种类债务时,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如何决定清偿顺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的数笔债务中,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的附设了担保,也有未附设担保等情形;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没附利息。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认定已经给付的到底清偿的是哪项债务呢?清偿顺序不同,显然会影响利息的有无以及多少。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究竟清偿的是哪一笔债务,便发生清偿抵充顺序问题。由于抵充顺序问题,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会涉及第三人填补了合同法合同履行方面的漏洞。
龚峻松2019-12-21 20: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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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债主的资产是否能够清偿全部债务。如果能够清偿,你能够要回欠款,如果债主的资产不够清偿全部债务的话,就会按照债务的清偿顺序清偿。能否要回,得看你的清偿顺序。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是指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合同法解释二的抵充顺序是: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的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债务;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第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第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赵音频2019-12-21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