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回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辛国爱2019-12-21 19:56:30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1,主权豁免原则,据这一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无权传唤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出庭也就是说:任何一国的法院,是无权要求一个主权政府出庭受审。在国际上出现一国民间与他国政府间的矛盾时,本国政府多数是采取以外交的途径来解决纠纷。实际上,自二战以后,根据联合国相关条约和精神,主权国家发生国际纠纷时,主要途径是包括外交协商的,但不包括战争及单方面的裁定,任何绕过联合国采取的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的。2,在本案中,中国政府的主张:第一,美国地方法院公然违背主权豁免原则;第二,新中国不是清政府,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宣布过一切过去的不平等条约新中国都不予承认;第三,湖广铁路债券案本身就是一笔“恶债”,是不平等条约下的产物。也就是说,新中国政府不予承认该债务,如果美国单方面对中国进行所谓的执行,中国有权采取对应的措施捍卫自身权利而此时,恰好是中美建交不久,以及美苏争霸处于关键阶段,美国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得罪中国,同时,因一起历史遗留的案件与中国交恶也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因此美国政府并不支持地方法院的判决,于是通过行政手段,要求地方法院撤销缺席判决,以此缓和了中美关系。
龚宜超2019-12-21 20:20:00
-
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不久,美国阿拉巴马州公民杰克逊等9人代表300多名美国人,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向该州联邦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诉,要求偿还1911年前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欠款。美国法院传票被告栏列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受送达人是“外交部长黄华先生”。传票载明,限被告于传票送达后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依原告请求进行缺席判决。同传票一起寄来的原告诉状副本载明要求赔款1亿多美元。传票等件被退回后,美方又分别向我外交部和我驻美大使馆寄送上述文件,仍被我方退回。中国有关方面曾多次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交涉,声明我方不能接受上述文件的原则立场。按国际法,对于一个外国主权国家,除非它自己明确表示同意,否则不得对它行使司法管辖,这即是司法豁免权,历来为各国所公认。美国不顾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竟然传唤另一个主权国家,并以缺席审判相恫吓。美国法院唯一的“依据”是该国1976年颁布的《外国国家主权豁免法》,根据这项法律,外国的商业活动不享受豁免。这种用国内法来否定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是史所罕见的。紧接着,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美国人乘势推波助澜,纽约、宾夕法尼亚两州的法院又有3件向中国诉讼偿还旧中国政府发行的26种债券,本息合计亿万美元的案子。其实这都是美国人无事生非。早在1979年中美建交前后,两国就互提的“要求claims”提出数字,例如中国公民在美国银行的被冻结存款和美国公民在中国被国有化或根据其他原因被冻结的财产。根据当时估计,中国公民约计84万美元,美国公民约计2亿美元,其中并无美国公民所持旧中国发行的债券款项。现在忽然节外生枝,拿着久已不在市场流通、事实上已不值一文的旧中国债券向中国发难,岂非咄咄怪事?!在这场中美两国建交后尖锐的法律外交斗争中,经常办理涉外要案的倪征身系重任,首当其冲。倪征认为,中国必须集中、重点驳斥美方所依据的管辖问题。最后决定拒绝出庭应诉,将重点放在外交交涉。倪征言之有理也有据。记得在东京审判的最后阶段,被告土肥原贤二等7名日本战犯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亦已定期开庭审讯,后经美国司法部根据“法院之友amicuscuriae”程序提出意见,最高法院才取消原决定,不予受理土肥原等战犯的申诉。事实上,美国在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时,国务院法律顾问也曾致函司法部表示:国务院对于在法院诉讼及美国重大利益的外交关系问题时,仍将以“法院之友”的身份进行干预。倪征认为,即使实行《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后,美国国务院仍有发言权。所以美国外交当局对湖广债券案不能简单以《外国主权豁免法》和所谓“三权分立”而一推了之。如此,中方在同美方交涉时就有了一张“底牌”。往后的日子,对自始至终参与其中的倪征来说是相当繁忙的。调查研究,提供意见,抗议抵制,反复交涉……。1982年9月1日,美国阿拉巴联邦地方法院偏听原告杰克逊等人的一面之辞,悍然作出缺席判决,“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偿付原告4130余万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用。原告还扬言要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境内的财产。倪征和外交部条法司有关人员一起日以继夜查阅有关资料,写成专题研究,阐述中国的主张和观点。条法司法律处以“傅铸”的笔名,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美国法院对“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判严重违反国际法》的长篇文章,严厉指责美国当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便让国内外读者了解中国的立场和根据,配合正在进行的外交斗争。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对湖广铁路债券案作出缺席判决后,原告杰克逊所聘律师扬言将申请扣押中方财产。中国立即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严正交涉。摆在倪征等人面前的紧迫问题是如何对付这个“缺席审判”,以免引起强制执行的恶果。因为“湖广债券案”业经美国法院判决,已非空文白纸。在美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的最初日子里,有人提议,由美方协助中方与债券持有人的原告代表进行对话,这理所当然为中方所拒绝。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罗宾逊认为:中方如要求国务院根据“法院之友”这样的程序介入,必须自己委任律师出庭,然后由美国国务卿提出“利益声明”和“宣誓书”。罗宾逊同时还指出:如果中方不委任律师出庭,只会增加对方申请扣押财产的可能性。1983年初,美国国务卿舒尔茨应邀访问中国,与外交部长吴学谦就中美两国关系有关问题举行会谈,湖广铁路债券案即包含其中。会谈中,吴学谦外长向舒尔茨提交了中国外交部对该案的备忘录。2月5日上午,邓小平会见舒尔茨国务卿,在谈及湖广债券案时,严正驳斥了美方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舒尔茨表示:“只要中方向法院提出看法,不难转入外交途径”云云。美方态度似乎有所松动。舒尔茨的意思是:尽管中方不承认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但是只要中方委托律师向美国法院表明态度,美国政府便有可能介入。舒尔茨的中国之行,在湖广债券问题上打开了一条进一步交涉的途径,但是仍无实质性进展。特别是舒尔茨对吴学谦外长提交的中方备忘录深感不安。2月9日,中方并不理会美方反对,在《人民日报》全文公布了上述备忘录。该备忘录严正表示:“国家主权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对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完全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强加于中国,损害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坚决拒绝。如果美方无视国际法,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这对美国政府无疑是一种压力。3月,美国务院法律顾问罗宾逊抵京;6月,美方再度派员来华。中美会谈的主题都是探讨湖广债券案的前景。1983年7月,中美双方商定:中方委任律师向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提出动议,目的在于撤销缺席判决和驳回原告提起的诉讼,同时声明:中国这样提出“动议”绝不影响其始终坚持的主权国家享有的豁免权的原则立场。1983年8月中旬,中方的“动议”书以及舒尔茨国务卿向法院提出的《利益声明书》和“誓证”同时送达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为了撤销美国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的无理判决,中方聘请了美国“贝克和麦肯齐”律师事务所的索陆律师向美国法院提出“动议”书。为配合协助工作,倪征和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黄嘉华大使前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现任外交部法律顾问,以及条法司法律处处长周晓林一行于8月初先期抵达华盛顿。在与中国驻美大使章文晋、胡定一公使进行了一系列商讨后,倪征等人迅速会见了索陆律师及其助手比尔律师。8月18日,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正式开庭。舒尔茨在其向法院提出的声明中指出:此案将成为美中两国“双边关系中的重大刺激因素”。华盛顿炎热的夏天已经过去了,美丽的秋天却姗姗来迟,倪征等人无心欣赏大洋彼岸的美好秋色,而是“枕戈待旦”,保持高度警惕,注意事态发展,以防不测。在那些日子里,倪征等中国外交部法律专家随时和律师联系并了解美方履行提出《利益声明书》的情况,以及美国法院的反应。1983年10月,倪征一行不辱使命,离美返国。1984年2月27日,美国阿拉巴马联邦法院终于撤销其于1982年所作出的缺席判决。倪征如释重负,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法官克雷蒙在其判决意见书里开宗明义:中国于1983年8月12日提出“特别出庭”声明,这种声明是美国诉讼法里专指被告仅为争辩管辖而出庭,并不涉及案件中实质性问题。在这场外交斗争中,中国既不放弃“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立场,又采取行动,获得美国国务卿的利益声明和誓证的支持,可谓有理、有利、有节,倪征功莫大焉!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81/994/141775.html。
管爽爽2019-12-21 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