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广铁路债券案涉及国际法中的哪些原则,其含义是什么

黄略略 2019-12-21 2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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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桑风月2019-12-21 2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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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事儿是倪征燠教授在外交部担任法律顾问时经手办的,他2003年去世了,王铁崖教授也去世了,今年韩德培教授也去世了,问谁呀?自己研究吧。印象,我政府当时以主权国家司法豁免为由要求美国政府干预,人家说司法独立,行政不能干预司法。我政府就以主权国家不受外国司法审判为由,不答辩,不出庭。人家缺席审判,并扬言强制执行我在美国因原无外交关系被长期冻结现正要解冻的资产,我政府才让司法部派人去特别出庭。当时报道没说美国政府配合了,也没说请了美国律师。我方除说主权国家司法豁免外,还说是恶债。好像说恶债的证据有二:一是李鸿章还是张之洞向皇上和太后的奏折,说广东有孙逸仙的革命党造反,四川民众也在蠢蠢欲动,如不赶紧修铁路,一旦出事,派兵来不及,此乃恶意举债。我政府乃革命政府,不能继承镇压革命的恶债。二是美国国会的辩论记录,有的议员反对向清国放债,有的赞成放债,赞成派对理由是只有支持清国修湖广铁路,美国货才能更多更快的运到清国腹地,那里的矿产才能运出来,这是以侵略、掠夺为目的是恶意放债。被侵略、掠夺国家政府不能偿还这个债。人家法院既要顾及自己国家的宏观利益,不宜过分得罪中国,又要给政府面子,还要给债权人和法院自己留脸面,于是说借钱修铁路是商业活动,既不能享受司法豁免,也不能说是恶意行为,但过诉讼时效啦,裁驳。
    齐明富2019-12-21 20:55:39
  • 1,主权豁免原则,据这一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无权传唤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出庭也就是说:任何一国的法院,是无权要求一个主权政府出庭受审。在国际上出现一国民间与他国政府间的矛盾时,本国政府多数是采取以外交的途径来解决纠纷。实际上,自二战以后,根据联合国相关条约和精神,主权国家发生国际纠纷时,主要途径是包括外交协商的,但不包括战争及单方面的裁定,任何绕过联合国采取的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的。2,在本案中,中国政府的主张:第一,美国地方法院公然违背主权豁免原则;第二,新中国不是清政府,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宣布过一切过去的不平等条约新中国都不予承认;第三,湖广铁路债券案本身就是一笔“恶债”,是不平等条约下的产物。也就是说,新中国政府不予承认该债务,如果美国单方面对中国进行所谓的执行,中国有权采取对应的措施捍卫自身权利而此时,恰好是中美建交不久,以及美苏争霸处于关键阶段,美国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得罪中国,同时,因一起历史遗留的案件与中国交恶也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因此美国政府并不支持地方法院的判决,于是通过行政手段,要求地方法院撤销缺席判决,以此缓和了中美关系。
    齐智慧2019-12-21 20:38:22

相关问答

1、因为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2、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于1911年5月与西方四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这笔为期40年、数额600万金英镑的借款自1936年起即无人支取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时也无人要求偿还。1979年中美建交后,几个美国人以持有债券为由,向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诉讼,要求中国政府偿还本息2.2亿美元。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居然受理,并于1979年11月13日悍然向中国外交部长发来传票,要中国政府在20天内应诉。美国法院这种做法公然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主权豁免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无权传唤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出庭,况且湖广铁路借款本身是一笔“恶债”,新中国政府也没有义务偿还。鉴此,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退回了美国法院的传票。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竟然作出了“缺席判决”。对此,中国外交部向美国务院提交备忘录,严正指出,如果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对法院施加影响,以该案涉及美国重要国际关系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缺席判决。由此引起的中美关系危机得以缓解。
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不久,美国阿拉巴马州公民杰克逊等9人代表300多名美国人,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向该州联邦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诉,要求偿还1911年前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欠款。美国法院传票被告栏列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受送达人是“外交部长黄华先生”。传票载明,限被告于传票送达后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依原告请求进行缺席判决。同传票一起寄来的原告诉状副本载明要求赔款1亿多美元。传票等件被退回后,美方又分别向我外交部和我驻美大使馆寄送上述文件,仍被我方退回。中国有关方面曾多次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交涉,声明我方不能接受上述文件的原则立场。按国际法,对于一个外国主权国家,除非它自己明确表示同意,否则不得对它行使司法管辖,这即是司法豁免权,历来为各国所公认。美国不顾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竟然传唤另一个主权国家,并以缺席审判相恫吓。美国法院唯一的“依据”是该国1976年颁布的《外国国家主权豁免法》,根据这项法律,外国的商业活动不享受豁免。这种用国内法来否定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是史所罕见的。紧接着,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美国人乘势推波助澜,纽约、宾夕法尼亚两州的法院又有3件向中国诉讼偿还旧中国政府发行的26种债券,本息合计亿万美元的案子。其实这都是美国人无事生非。早在1979年中美建交前后,两国就互提的“要求claims”提出数字,例如中国公民在美国银行的被冻结存款和美国公民在中国被国有化或根据其他原因被冻结的财产。根据当时估计,中国公民约计84万美元,美国公民约计2亿美元,其中并无美国公民所持旧中国发行的债券款项。现在忽然节外生枝,拿着久已不在市场流通、事实上已不值一文的旧中国债券向中国发难,岂非咄咄怪事?!在这场中美两国建交后尖锐的法律外交斗争中,经常办理涉外要案的倪征身系重任,首当其冲。倪征认为,中国必须集中、重点驳斥美方所依据的管辖问题。最后决定拒绝出庭应诉,将重点放在外交交涉。倪征言之有理也有据。记得在东京审判的最后阶段,被告土肥原贤二等7名日本战犯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亦已定期开庭审讯,后经美国司法部根据“法院之友amicuscuriae”程序提出意见,最高法院才取消原决定,不予受理土肥原等战犯的申诉。事实上,美国在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时,国务院法律顾问也曾致函司法部表示:国务院对于在法院诉讼及美国重大利益的外交关系问题时,仍将以“法院之友”的身份进行干预。倪征认为,即使实行《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后,美国国务院仍有发言权。所以美国外交当局对湖广债券案不能简单以《外国主权豁免法》和所谓“三权分立”而一推了之。如此,中方在同美方交涉时就有了一张“底牌”。往后的日子,对自始至终参与其中的倪征来说是相当繁忙的。调查研究,提供意见,抗议抵制,反复交涉……。1982年9月1日,美国阿拉巴联邦地方法院偏听原告杰克逊等人的一面之辞,悍然作出缺席判决,“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偿付原告4130余万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用。原告还扬言要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境内的财产。倪征和外交部条法司有关人员一起日以继夜查阅有关资料,写成专题研究,阐述中国的主张和观点。条法司法律处以“傅铸”的笔名,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美国法院对“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判严重违反国际法》的长篇文章,严厉指责美国当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便让国内外读者了解中国的立场和根据,配合正在进行的外交斗争。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对湖广铁路债券案作出缺席判决后,原告杰克逊所聘律师扬言将申请扣押中方财产。中国立即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严正交涉。摆在倪征等人面前的紧迫问题是如何对付这个“缺席审判”,以免引起强制执行的恶果。因为“湖广债券案”业经美国法院判决,已非空文白纸。在美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的最初日子里,有人提议,由美方协助中方与债券持有人的原告代表进行对话,这理所当然为中方所拒绝。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罗宾逊认为:中方如要求国务院根据“法院之友”这样的程序介入,必须自己委任律师出庭,然后由美国国务卿提出“利益声明”和“宣誓书”。罗宾逊同时还指出:如果中方不委任律师出庭,只会增加对方申请扣押财产的可能性。1983年初,美国国务卿舒尔茨应邀访问中国,与外交部长吴学谦就中美两国关系有关问题举行会谈,湖广铁路债券案即包含其中。会谈中,吴学谦外长向舒尔茨提交了中国外交部对该案的备忘录。2月5日上午,邓小平会见舒尔茨国务卿,在谈及湖广债券案时,严正驳斥了美方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舒尔茨表示:“只要中方向法院提出看法,不难转入外交途径”云云。美方态度似乎有所松动。舒尔茨的意思是:尽管中方不承认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但是只要中方委托律师向美国法院表明态度,美国政府便有可能介入。舒尔茨的中国之行,在湖广债券问题上打开了一条进一步交涉的途径,但是仍无实质性进展。特别是舒尔茨对吴学谦外长提交的中方备忘录深感不安。2月9日,中方并不理会美方反对,在《人民日报》全文公布了上述备忘录。该备忘录严正表示:“国家主权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对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完全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强加于中国,损害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坚决拒绝。如果美方无视国际法,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这对美国政府无疑是一种压力。3月,美国务院法律顾问罗宾逊抵京;6月,美方再度派员来华。中美会谈的主题都是探讨湖广债券案的前景。1983年7月,中美双方商定:中方委任律师向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提出动议,目的在于撤销缺席判决和驳回原告提起的诉讼,同时声明:中国这样提出“动议”绝不影响其始终坚持的主权国家享有的豁免权的原则立场。1983年8月中旬,中方的“动议”书以及舒尔茨国务卿向法院提出的《利益声明书》和“誓证”同时送达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为了撤销美国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的无理判决,中方聘请了美国“贝克和麦肯齐”律师事务所的索陆律师向美国法院提出“动议”书。为配合协助工作,倪征和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黄嘉华大使前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现任外交部法律顾问,以及条法司法律处处长周晓林一行于8月初先期抵达华盛顿。在与中国驻美大使章文晋、胡定一公使进行了一系列商讨后,倪征等人迅速会见了索陆律师及其助手比尔律师。8月18日,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正式开庭。舒尔茨在其向法院提出的声明中指出:此案将成为美中两国“双边关系中的重大刺激因素”。华盛顿炎热的夏天已经过去了,美丽的秋天却姗姗来迟,倪征等人无心欣赏大洋彼岸的美好秋色,而是“枕戈待旦”,保持高度警惕,注意事态发展,以防不测。在那些日子里,倪征等中国外交部法律专家随时和律师联系并了解美方履行提出《利益声明书》的情况,以及美国法院的反应。1983年10月,倪征一行不辱使命,离美返国。1984年2月27日,美国阿拉巴马联邦法院终于撤销其于1982年所作出的缺席判决。倪征如释重负,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法官克雷蒙在其判决意见书里开宗明义:中国于1983年8月12日提出“特别出庭”声明,这种声明是美国诉讼法里专指被告仅为争辩管辖而出庭,并不涉及案件中实质性问题。在这场外交斗争中,中国既不放弃“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立场,又采取行动,获得美国国务卿的利益声明和誓证的支持,可谓有理、有利、有节,倪征功莫大焉!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81/994/141775.html。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年11月,他们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做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理由是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中图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发表了声明。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依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8E条的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做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这事儿是倪征燠教授在外交部担任法律顾问时经手办的,他2003年去世了,王铁崖教授也去世了,今年韩德培教授也去世了,问谁呀?自己研究吧。印象,我政府当时以主权国家司法豁免为由要求美国政府干预,人家说司法独立,行政不能干预司法。我政府就以主权国家不受外国司法审判为由,不答辩,不出庭。人家缺席审判,并扬言强制执行我在美国因原无外交关系被长期冻结现正要解冻的资产,我政府才让司法部派人去特别出庭。当时报道没说美国政府配合了,也没说请了美国律师。我方除说主权国家司法豁免外,还说是恶债。好像说恶债的证据有二:一是李鸿章还是张之洞向皇上和太后的奏折,说广东有孙逸仙的革命党造反,四川民众也在蠢蠢欲动,如不赶紧修铁路,一旦出事,派兵来不及,此乃恶意举债。我政府乃革命政府,不能继承镇压革命的恶债。二是美国国会的辩论记录,有的议员反对向清国放债,有的赞成放债,赞成派对理由是只有支持清国修湖广铁路,美国货才能更多更快的运到清国腹地,那里的矿产才能运出来,这是以侵略、掠夺为目的是恶意放债。被侵略、掠夺国家政府不能偿还这个债。人家法院既要顾及自己国家的宏观利益,不宜过分得罪中国,又要给政府面子,还要给债权人和法院自己留脸面,于是说借钱修铁路是商业活动,既不能享受司法豁免,也不能说是恶意行为,但过诉讼时效啦,裁驳。
国际债券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1)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
外国债券是指借款人在其本国以外的某一个国家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债券。外国债券是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的业务,已存在几个世纪,它的发行必须经发行地所在国政府的批准,并受该国金融法令的管辖。在美国发行的外国债券(美元)称为扬基债券;在日本发行的外国债券(日元)称为武士债券。

欧洲债券。欧洲债券是借款人在债券票面货币发行国以外的国家或在该国的离岸国际金融市场发行的债券。欧洲债券是欧洲货币市场三种主要业务之一,因此它的发行无需任何国家金融法令的管辖。

(2)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公募债券,是向社会广大公众发行的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买卖。公募债券的发行必须经过国际上公认的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借款人须将自己的各项情况公之于众。
私募债券,是私下向限定数量的投资人发行的债券。这种债券发行金额较小,期限较短,不能上市公开买卖,且债券息票率偏高;但发行价格偏低,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私募债券机动灵活,一般无需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也不要求发行人将自己的情况公之于众,发行手续较简便。

(3)一般债券、可兑股债券和附认股权债券。

一般债券,是按债券的一般还本付息方式所发行的债券,包括通常所指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等,它是相对于可兑股债券、附认股权债券等债券新品种而言的,后两种债券合称“与股权相联系的债券”。
可兑股债券,是指可以转换为企业股票的债券。这种债券在发行时,就给投资人一种权利,即投资人经过一定时期后,有权按债券票面额将企业债券转换成该企业的股票,成为企业股东,享受股票分红待遇。发行这种债券大多是大企业,近年来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可兑股企业债券发展得很快。
附认股权债券,是指能获得购买借款企业股票权利的企业债券。投资人一旦购买了这种债券,在该企业增资时,即有购买其股票的优先权,还可获得按股票最初发行价格购买的优惠。发行这种债券的也多为大企业。

(4)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无息债券。
固定利率债券,是在债券发行时就将债券的息票率固定下来的债券。
浮动利率债券,是指债券息票率根据国际市场利率变化而变动的债券。这种债券的利率基准和浮动期限一般也参照伦敦同业拆放利率。浮动利率债券是80 年代以来国际债券市场上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金融工具。发行这种债券有一定的利率风险,但倘若国际利率走势明显低浮,或借款人今后的资金运用也采取同样期限的浮动利率,利率风险则可以抵免。
无息债券,是指没有息票的债券。这种债券发行时是按低于票面额的价格出售,到期按票面额收回,发行价格与票面额的差价,就是投资人所得的利益。发行这种债券对借款人来说,可以节省息票印刷费用,从而降低筹资成本;对投资人来说,可以获得比有息票债券更多的利益。
(5)双重货币债券和欧洲货币单位债券。
双重货币债券,是指涉及两种货币的债券。这种债券在发行、付息时采用一种货币,但还本时付另一种货币,两种货币间的汇率在发行债券时就确定了的。发行这种债券的最大优点是可以防止和避免创汇货币与借款货币不一致所带来的汇率风险。
欧洲货币单位债券,是以欧洲货币单位为面值的债券,价值较稳定,近年来这种债券在欧洲债券市场上的比重逐年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