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触们,快帮帮我。湖广铁路债券案。1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国际法中的什么原则该原则在各国司法实

赵音频 2019-12-21 2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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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是倪征燠教授在外交部担任法律顾问时经手办的,他2003年去世了,王铁崖教授也去世了,今年韩德培教授也去世了,问谁呀?自己研究吧。印象,我政府当时以主权国家司法豁免为由要求美国政府干预,人家说司法独立,行政不能干预司法。我政府就以主权国家不受外国司法审判为由,不答辩,不出庭。人家缺席审判,并扬言强制执行我在美国因原无外交关系被长期冻结现正要解冻的资产,我政府才让司法部派人去特别出庭。当时报道没说美国政府配合了,也没说请了美国律师。我方除说主权国家司法豁免外,还说是恶债。好像说恶债的证据有二:一是李鸿章还是张之洞向皇上和太后的奏折,说广东有孙逸仙的革命党造反,四川民众也在蠢蠢欲动,如不赶紧修铁路,一旦出事,派兵来不及,此乃恶意举债。我政府乃革命政府,不能继承镇压革命的恶债。二是美国国会的辩论记录,有的议员反对向清国放债,有的赞成放债,赞成派对理由是只有支持清国修湖广铁路,美国货才能更多更快的运到清国腹地,那里的矿产才能运出来,这是以侵略、掠夺为目的是恶意放债。被侵略、掠夺国家政府不能偿还这个债。人家法院既要顾及自己国家的宏观利益,不宜过分得罪中国,又要给政府面子,还要给债权人和法院自己留脸面,于是说借钱修铁路是商业活动,既不能享受司法豁免,也不能说是恶意行为,但过诉讼时效啦,裁驳。
齐斌涛2019-12-21 20: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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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不久,美国阿拉巴马州公民杰克逊等9人代表300多名美国人,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向该州联邦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诉,要求偿还1911年前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欠款。美国法院传票被告栏列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受送达人是“外交部长黄华先生”。传票载明,限被告于传票送达后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依原告请求进行缺席判决。同传票一起寄来的原告诉状副本载明要求赔款1亿多美元。传票等件被退回后,美方又分别向我外交部和我驻美大使馆寄送上述文件,仍被我方退回。中国有关方面曾多次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交涉,声明我方不能接受上述文件的原则立场。按国际法,对于一个外国主权国家,除非它自己明确表示同意,否则不得对它行使司法管辖,这即是司法豁免权,历来为各国所公认。美国不顾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竟然传唤另一个主权国家,并以缺席审判相恫吓。美国法院唯一的“依据”是该国1976年颁布的《外国国家主权豁免法》,根据这项法律,外国的商业活动不享受豁免。这种用国内法来否定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是史所罕见的。紧接着,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美国人乘势推波助澜,纽约、宾夕法尼亚两州的法院又有3件向中国诉讼偿还旧中国政府发行的26种债券,本息合计亿万美元的案子。其实这都是美国人无事生非。早在1979年中美建交前后,两国就互提的“要求claims”提出数字,例如中国公民在美国银行的被冻结存款和美国公民在中国被国有化或根据其他原因被冻结的财产。根据当时估计,中国公民约计84万美元,美国公民约计2亿美元,其中并无美国公民所持旧中国发行的债券款项。现在忽然节外生枝,拿着久已不在市场流通、事实上已不值一文的旧中国债券向中国发难,岂非咄咄怪事?!在这场中美两国建交后尖锐的法律外交斗争中,经常办理涉外要案的倪征身系重任,首当其冲。倪征认为,中国必须集中、重点驳斥美方所依据的管辖问题。最后决定拒绝出庭应诉,将重点放在外交交涉。倪征言之有理也有据。记得在东京审判的最后阶段,被告土肥原贤二等7名日本战犯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亦已定期开庭审讯,后经美国司法部根据“法院之友amicuscuriae”程序提出意见,最高法院才取消原决定,不予受理土肥原等战犯的申诉。事实上,美国在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时,国务院法律顾问也曾致函司法部表示:国务院对于在法院诉讼及美国重大利益的外交关系问题时,仍将以“法院之友”的身份进行干预。倪征认为,即使实行《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后,美国国务院仍有发言权。所以美国外交当局对湖广债券案不能简单以《外国主权豁免法》和所谓“三权分立”而一推了之。如此,中方在同美方交涉时就有了一张“底牌”。往后的日子,对自始至终参与其中的倪征来说是相当繁忙的。调查研究,提供意见,抗议抵制,反复交涉……。1982年9月1日,美国阿拉巴联邦地方法院偏听原告杰克逊等人的一面之辞,悍然作出缺席判决,“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偿付原告4130余万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用。原告还扬言要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境内的财产。倪征和外交部条法司有关人员一起日以继夜查阅有关资料,写成专题研究,阐述中国的主张和观点。条法司法律处以“傅铸”的笔名,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美国法院对“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判严重违反国际法》的长篇文章,严厉指责美国当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便让国内外读者了解中国的立场和根据,配合正在进行的外交斗争。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对湖广铁路债券案作出缺席判决后,原告杰克逊所聘律师扬言将申请扣押中方财产。中国立即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严正交涉。摆在倪征等人面前的紧迫问题是如何对付这个“缺席审判”,以免引起强制执行的恶果。因为“湖广债券案”业经美国法院判决,已非空文白纸。在美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的最初日子里,有人提议,由美方协助中方与债券持有人的原告代表进行对话,这理所当然为中方所拒绝。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罗宾逊认为:中方如要求国务院根据“法院之友”这样的程序介入,必须自己委任律师出庭,然后由美国国务卿提出“利益声明”和“宣誓书”。罗宾逊同时还指出:如果中方不委任律师出庭,只会增加对方申请扣押财产的可能性。1983年初,美国国务卿舒尔茨应邀访问中国,与外交部长吴学谦就中美两国关系有关问题举行会谈,湖广铁路债券案即包含其中。会谈中,吴学谦外长向舒尔茨提交了中国外交部对该案的备忘录。2月5日上午,邓小平会见舒尔茨国务卿,在谈及湖广债券案时,严正驳斥了美方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舒尔茨表示:“只要中方向法院提出看法,不难转入外交途径”云云。美方态度似乎有所松动。舒尔茨的意思是:尽管中方不承认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但是只要中方委托律师向美国法院表明态度,美国政府便有可能介入。舒尔茨的中国之行,在湖广债券问题上打开了一条进一步交涉的途径,但是仍无实质性进展。特别是舒尔茨对吴学谦外长提交的中方备忘录深感不安。2月9日,中方并不理会美方反对,在《人民日报》全文公布了上述备忘录。该备忘录严正表示:“国家主权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对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完全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强加于中国,损害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坚决拒绝。如果美方无视国际法,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这对美国政府无疑是一种压力。3月,美国务院法律顾问罗宾逊抵京;6月,美方再度派员来华。中美会谈的主题都是探讨湖广债券案的前景。1983年7月,中美双方商定:中方委任律师向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提出动议,目的在于撤销缺席判决和驳回原告提起的诉讼,同时声明:中国这样提出“动议”绝不影响其始终坚持的主权国家享有的豁免权的原则立场。1983年8月中旬,中方的“动议”书以及舒尔茨国务卿向法院提出的《利益声明书》和“誓证”同时送达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为了撤销美国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的无理判决,中方聘请了美国“贝克和麦肯齐”律师事务所的索陆律师向美国法院提出“动议”书。为配合协助工作,倪征和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黄嘉华大使前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现任外交部法律顾问,以及条法司法律处处长周晓林一行于8月初先期抵达华盛顿。在与中国驻美大使章文晋、胡定一公使进行了一系列商讨后,倪征等人迅速会见了索陆律师及其助手比尔律师。8月18日,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正式开庭。舒尔茨在其向法院提出的声明中指出:此案将成为美中两国“双边关系中的重大刺激因素”。华盛顿炎热的夏天已经过去了,美丽的秋天却姗姗来迟,倪征等人无心欣赏大洋彼岸的美好秋色,而是“枕戈待旦”,保持高度警惕,注意事态发展,以防不测。在那些日子里,倪征等中国外交部法律专家随时和律师联系并了解美方履行提出《利益声明书》的情况,以及美国法院的反应。1983年10月,倪征一行不辱使命,离美返国。1984年2月27日,美国阿拉巴马联邦法院终于撤销其于1982年所作出的缺席判决。倪征如释重负,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法官克雷蒙在其判决意见书里开宗明义:中国于1983年8月12日提出“特别出庭”声明,这种声明是美国诉讼法里专指被告仅为争辩管辖而出庭,并不涉及案件中实质性问题。在这场外交斗争中,中国既不放弃“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立场,又采取行动,获得美国国务卿的利益声明和誓证的支持,可谓有理、有利、有节,倪征功莫大焉!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81/994/141775.html。
    赵颖茹2019-12-21 20:38:18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齐星星2019-12-21 2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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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扩展资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与特征:我国在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吸收了许多德国与苏联的立法经验。民事法律行为”亦称“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中对其定义如下: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我国对民事法律行为以下简称法律行为“合法性”特征的规定不同于大多数国家。之所以在立法时我国将“合法性”作为法律行为特征是因为,当时我国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前苏联关于法律行为之界定。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它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而事实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因而法律对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概括中也并不考虑不同行为人的具体意图内容。因此事实行为必然是某种客观行为,是某种业已实施的、客观外界造成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仅停留在内在意志阶段或意志表示阶段,而未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不构成事实行为。2、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有效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而并非使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发生法律后果。而事实行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因此,产生法定后果的法律事实和产生意定后果的法律事实两者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行为之所以发生法律效力是基于法律对表意人“意思自决”价值认许的结果。其他非法律行为所产生之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本身”价值的考虑。3、法律行为本质不在于事实的构成,而在于意思的表示。而事实行为相反。这是由法律行为的主观性特征和权利义务效果的非法定性决定的。在法制史角度看,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早期交易只存在即时交付情况。而法律行为观念仅仅是在意思表示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之时才逐渐形成。只有在商品经济较为发展的阶段才产生了交易活动中约定诺成行为与实际履行行为相分离的要求。也才形成了“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这一观点。正如梅因所说:“罗马法上契约观念的成熟是经过‘要式交易行为’到‘诺成契约行为’的一系列转变后最终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不久,美国阿拉巴马州公民杰克逊等9人代表300多名美国人,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向该州联邦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诉,要求偿还1911年前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欠款。美国法院传票被告栏列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受送达人是“外交部长黄华先生”。传票载明,限被告于传票送达后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依原告请求进行缺席判决。同传票一起寄来的原告诉状副本载明要求赔款1亿多美元。传票等件被退回后,美方又分别向我外交部和我驻美大使馆寄送上述文件,仍被我方退回。中国有关方面曾多次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交涉,声明我方不能接受上述文件的原则立场。按国际法,对于一个外国主权国家,除非它自己明确表示同意,否则不得对它行使司法管辖,这即是司法豁免权,历来为各国所公认。美国不顾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竟然传唤另一个主权国家,并以缺席审判相恫吓。美国法院唯一的“依据”是该国1976年颁布的《外国国家主权豁免法》,根据这项法律,外国的商业活动不享受豁免。这种用国内法来否定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是史所罕见的。紧接着,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美国人乘势推波助澜,纽约、宾夕法尼亚两州的法院又有3件向中国诉讼偿还旧中国政府发行的26种债券,本息合计亿万美元的案子。其实这都是美国人无事生非。早在1979年中美建交前后,两国就互提的“要求claims”提出数字,例如中国公民在美国银行的被冻结存款和美国公民在中国被国有化或根据其他原因被冻结的财产。根据当时估计,中国公民约计84万美元,美国公民约计2亿美元,其中并无美国公民所持旧中国发行的债券款项。现在忽然节外生枝,拿着久已不在市场流通、事实上已不值一文的旧中国债券向中国发难,岂非咄咄怪事?!在这场中美两国建交后尖锐的法律外交斗争中,经常办理涉外要案的倪征身系重任,首当其冲。倪征认为,中国必须集中、重点驳斥美方所依据的管辖问题。最后决定拒绝出庭应诉,将重点放在外交交涉。倪征言之有理也有据。记得在东京审判的最后阶段,被告土肥原贤二等7名日本战犯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亦已定期开庭审讯,后经美国司法部根据“法院之友amicuscuriae”程序提出意见,最高法院才取消原决定,不予受理土肥原等战犯的申诉。事实上,美国在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时,国务院法律顾问也曾致函司法部表示:国务院对于在法院诉讼及美国重大利益的外交关系问题时,仍将以“法院之友”的身份进行干预。倪征认为,即使实行《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后,美国国务院仍有发言权。所以美国外交当局对湖广债券案不能简单以《外国主权豁免法》和所谓“三权分立”而一推了之。如此,中方在同美方交涉时就有了一张“底牌”。往后的日子,对自始至终参与其中的倪征来说是相当繁忙的。调查研究,提供意见,抗议抵制,反复交涉……。1982年9月1日,美国阿拉巴联邦地方法院偏听原告杰克逊等人的一面之辞,悍然作出缺席判决,“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偿付原告4130余万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用。原告还扬言要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境内的财产。倪征和外交部条法司有关人员一起日以继夜查阅有关资料,写成专题研究,阐述中国的主张和观点。条法司法律处以“傅铸”的笔名,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美国法院对“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判严重违反国际法》的长篇文章,严厉指责美国当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便让国内外读者了解中国的立场和根据,配合正在进行的外交斗争。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对湖广铁路债券案作出缺席判决后,原告杰克逊所聘律师扬言将申请扣押中方财产。中国立即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严正交涉。摆在倪征等人面前的紧迫问题是如何对付这个“缺席审判”,以免引起强制执行的恶果。因为“湖广债券案”业经美国法院判决,已非空文白纸。在美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的最初日子里,有人提议,由美方协助中方与债券持有人的原告代表进行对话,这理所当然为中方所拒绝。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罗宾逊认为:中方如要求国务院根据“法院之友”这样的程序介入,必须自己委任律师出庭,然后由美国国务卿提出“利益声明”和“宣誓书”。罗宾逊同时还指出:如果中方不委任律师出庭,只会增加对方申请扣押财产的可能性。1983年初,美国国务卿舒尔茨应邀访问中国,与外交部长吴学谦就中美两国关系有关问题举行会谈,湖广铁路债券案即包含其中。会谈中,吴学谦外长向舒尔茨提交了中国外交部对该案的备忘录。2月5日上午,邓小平会见舒尔茨国务卿,在谈及湖广债券案时,严正驳斥了美方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舒尔茨表示:“只要中方向法院提出看法,不难转入外交途径”云云。美方态度似乎有所松动。舒尔茨的意思是:尽管中方不承认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但是只要中方委托律师向美国法院表明态度,美国政府便有可能介入。舒尔茨的中国之行,在湖广债券问题上打开了一条进一步交涉的途径,但是仍无实质性进展。特别是舒尔茨对吴学谦外长提交的中方备忘录深感不安。2月9日,中方并不理会美方反对,在《人民日报》全文公布了上述备忘录。该备忘录严正表示:“国家主权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对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完全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强加于中国,损害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坚决拒绝。如果美方无视国际法,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这对美国政府无疑是一种压力。3月,美国务院法律顾问罗宾逊抵京;6月,美方再度派员来华。中美会谈的主题都是探讨湖广债券案的前景。1983年7月,中美双方商定:中方委任律师向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提出动议,目的在于撤销缺席判决和驳回原告提起的诉讼,同时声明:中国这样提出“动议”绝不影响其始终坚持的主权国家享有的豁免权的原则立场。1983年8月中旬,中方的“动议”书以及舒尔茨国务卿向法院提出的《利益声明书》和“誓证”同时送达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为了撤销美国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的无理判决,中方聘请了美国“贝克和麦肯齐”律师事务所的索陆律师向美国法院提出“动议”书。为配合协助工作,倪征和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黄嘉华大使前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现任外交部法律顾问,以及条法司法律处处长周晓林一行于8月初先期抵达华盛顿。在与中国驻美大使章文晋、胡定一公使进行了一系列商讨后,倪征等人迅速会见了索陆律师及其助手比尔律师。8月18日,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正式开庭。舒尔茨在其向法院提出的声明中指出:此案将成为美中两国“双边关系中的重大刺激因素”。华盛顿炎热的夏天已经过去了,美丽的秋天却姗姗来迟,倪征等人无心欣赏大洋彼岸的美好秋色,而是“枕戈待旦”,保持高度警惕,注意事态发展,以防不测。在那些日子里,倪征等中国外交部法律专家随时和律师联系并了解美方履行提出《利益声明书》的情况,以及美国法院的反应。1983年10月,倪征一行不辱使命,离美返国。1984年2月27日,美国阿拉巴马联邦法院终于撤销其于1982年所作出的缺席判决。倪征如释重负,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法官克雷蒙在其判决意见书里开宗明义:中国于1983年8月12日提出“特别出庭”声明,这种声明是美国诉讼法里专指被告仅为争辩管辖而出庭,并不涉及案件中实质性问题。在这场外交斗争中,中国既不放弃“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立场,又采取行动,获得美国国务卿的利益声明和誓证的支持,可谓有理、有利、有节,倪征功莫大焉!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81/994/141775.html。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原则包括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完整性原则是指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及时性原则是指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易解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二、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有哪些?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