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心人,请大家来帮个忙。。

赵颖飞 2019-12-21 2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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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户手续当天就能办好,价格不是很高。我们这里1000左右能搞定2肯定给你保修、维护。只要是大贸车,奔驰都是全国联保的。奔驰的首保统统都要钱的。至于不要钱只有一个情况,就是你和购买车子的那家4S的交涉情况。比如你在这家4S买了奔驰车,这家4S承诺你首保不用钱并给了你抵用卷什么的。那在这家4S就不用钱,但并不意味着你去别的奔驰4S也同样不要钱。3回来本地上牌,当然可以。奔驰不跨地区销售是奔驰内部的销售政策。还有跨地区买车,说白了,只要4S肯卖你,价格谈得来,手续齐全,你就能在中国大陆任意一个地方上牌。
贾鹏龙2019-12-21 20: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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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也帮不了你!肇事逃逸交警肯定会依法处理!让你看好再说是给你机会!让你与受害者处理好!记者采访了你!警察更得依法处理。
    齐春生2019-12-21 20: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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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卷第12期2001年l2月华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JournalofSouthChinaUniversityofTechnologyNaturalScienceEditionV0J.29No.】2December2001文章编号:1000~565X200112—0014-O4经营杠杆与财务杠杆原理及应用前提条件分析崔教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40摘要:针对西方财务理论中两个微观经弃杠杆——经营杠杆和财务杠杆,利用数学变换.研究了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沿企业收益流作用的机理;得出了经营杠杆与财务杠杆系数计算的快捷方式;并着重分析了经营扛轩与财务杠杆应用的前提每件,指出传统财务理论中经营扛轩与财务扛轩计算与应用时不加任何条件是不完善的.研究结果对企业如何运用微观经济杠杆进行利润和风隆预测有很强的指导作用.美键词:微观经济杠杆原理;经营杠杆;财务杠杆;杠杆系数;利润预刹;风险控制中图分类号:F2755文献标识玛:A1问题的提出所谓微观经济杠杆原理,就是指当经营杠杆和财务杠杆存在时,销售收入的波动会导致营业利润和每股收益发生更大的波动.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杠杆原理预测经营利润和每股收益,也可以在决策时.有意识地选取适合自己情况的杠杆值。有效地规避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综观现代财务管理论著。杠杆”一词提得越来越多。但目前国内外有关书籍中所介绍的内容还存在F不足:1,杠杆系数计算公式比较抽象,影响了初学者对微观经济杠杆原理的深刻理解,也不便于企业对各种馈观经济杠杆的灵活应用.2j没有对财务杠杆系数进行分解,因为财务杠杆是由于利息或优先股股息的存在而存在的.那,厶当利息和优先股股息同时存在时,它们对财务杠杆系数的贡献各是多少?它们各自对财务杠杆系数的贡献之问是什么关系?了解这一点,对那些正在考虑是通过调整债务还是调整优先股来改变财务杠杆系数的企业管理者来说。是非常必要的.收稿日期:2001—08—21*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叠资助项目7007206作者简介:崔毅1951一,女,教授.主要从事财务决策、数基经济、企业诊断研究3当销售收入变化时,可以反用杠杆系数的定义公式方便地求出预测期的经营利润、每股收益的变化率.因为经营利润变化率=经营杠杆系数×销售收入变化率,每股收益的变化率=财务杠杆系数×销售收入变化率那么,预侧期的税前利润、税后利润、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利润是否也可以利用微观经济杠杆原理知识,仅通过简单的乘法运算就可得到?回答是肯定的4运用经营杠杆与财务杠杆原理进行分析时,其前提条件有哪些?这些在所有的财务管理教科书和论著中都没有清晰的阐述.本文正是基于上面的思考,从西方财务管理理论中经营杠杆系数、财务杠杆系数的公式出发,进行~系列的数学变化,试图就杠杆的存在、杠杆系数的计算、杠杆对各利润的影响等同题给出形象、直观、便于理解、便于记忆的表述,并将经营杠杆与财务杠杆原理中内含的假设条件明朗化.其目的是帮助大家对这些微观经济杠杆原理有更深刻的认识,促进企业管理者准确地、主动地运用微观经济杠杆原理去进行利润预测和控制风险.2经营杠杆与财务杠杆系数的快捷计算及杠杆原理在企业的收益流中,有七个相关联的数量概念:销售收人、贡献毛益、营业利润即息税前利润、税前第12期崔毅:经营扛杆与财务杠杆原理及应用前提条件分析15利润、税后利润、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收人、每股收益它们之问存在着一定的逻辑运算关系,我们可以画一条直线及六个点如图i所示,更形象直观地说明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销售收人S减去变动成本bS,其中6为变动成本率得贡献毛益,贡献毛益减固定成本F得营业利润EBIT,营业利润减利息费用I得税前利润EBT,税前利润减应纳所得税EBT×T,其中T为所得税税率得税后利润EA7’,税后利润减优先股股息D得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再除以普通股股数m即是每股收益EPS一一应纳所得税辆一贡献毛益属r普通股SS—bSEBIT3rEAT腔求的收^EPSEBFT+删一D圈1企业收益漉中各项之间的关系Fig1Therelationshipamongdifferentvariablesalongtherevenueflow在西方财务管理理论中:经营杠杆度DOL:EBIT变化的百分比销售收人变化的百分比=垒SbSS6S—F财务杠杆度DFL:EPS变化的百分比1EBIT变化的百分比=篓=一墨!r?、n、EBITJ一我们对它进行一系列的数学变化,就会发现更为简便的表现方法,容易记忆且应用方便D==;=EBIT+F贡献毛益…EBIT一经营利润DFLEBITEBlTEBIT—J一EBIT—I一墨旦=!:壁..旦!。一EBIT一,一船EBTEBITEB1一TEBTEBT1一T一D而EBITT.旦4EATDEB一、吖显然,经营杠杆是由于F的存在而存在;财务杠杆是由于I、D的存在而存在我们可将由于J的存在而产生的杠杆系数记作DFL、由于D的存在而产生的杠杆系数记作DFL则财务杠杆系数就可分解为:DFL=DFLf×DFLn.其中:叭==六DFL。EBIT-I=6EBI丁,一…‘由式3可知:经营杠杆系数DOL是由于F的存在而存在,并且DOL恰好等于F所在的第二区问前后两端点所代表的利润值之比,或更形象地表述为:由于F的存在而产生的经营杠杆系数DOL就等于F前面点的值除以F后面点的值.同理由式5得:由于,的存在而产生DFL就等于,前面点的值除以J后面点的值.由式6得:由于D的存在而产生nFLn就等于D前面点的值除以D后面点的值.因此,可画出图2.由图2可得到如下一组结论如图2的上半部分:i若F、I、D均不为0,那么F、,、D分别像一个固定的支点一样,形成了三个杠杆作用点:DOL、DFL.、DFLD,而每一个杠杆的大小就正好等于支点前面的点除以后面的点所得的值.由于直线上点的值从左向右依次减小,因此D0L、DFLJ、DFLD都大干l,对销售收人的变化率起一个加剧放大作用2若F、J、D中I=0或D=OF为固定成本,一般不可能为0,则在第三或第五区间就没有形成杠杆效应,也即DFL,=1或DFLD=i,该区问两端点所表示的利润的变化率相等.3第一、四区间分别减去bS、EBT×T所形成后端点1一S、EBT1一T与前面的点S、EBT有一个比例关系,而第六区问是除以固定的数,因此当销售收人发生变化时,第一、四、六区间的两端点表示的数或利润的变化率总是相同的.4应用结论1~3叉可得到如下4点结论如图2的下半部分所示.即当销售收人增长或下降n%时:①贡献毛益也增长或下降n%因为第一区间没有杠杆作用②由于经营杠杆的作用,营业利润将增长或下降DOL×d%.③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增长或下降幅度相同,均为DFL,×Do上,×n%.④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收人和每股收益增长或下降幅度相同,均为DFLD×DFL×DOL×d%l6华南理工太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29卷.———一■广—。日《日日<日一上升辟a%第一十托杆DOL作用第=.个杆D,.作用5"bS也}升或下降a%r升或律升或r降00fDx}iOL第三个机杆DFL。作用!D毫FI.DOL。l嚣INLiH,O}0}kni粕}H1b图2经营杠杆与财务杠杆原理示意图Fig.2Theschematicdiagramoftheoperatingleverageandfinancialleverages结论4可表述为:当销售收入上升或下降时,不仅预测期经营利润、每股收益的变化率可以通过简单的乘法运算得到.而且预测期的税前利润、税后利润、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利润的变化率也都可以利用微观经济杠杆原理知识通过简单的乘法运算就可得到:这些利润中某利润的变化率等于该利润前面各杠杆系数与销售收入变化率的乘积.3应用经营杠杆与财务杠杆原理进行分析预测的前提条件笔者目前所看到的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书籍在介绍杠杆效应理论时,都没有明确指出运用该理论的前提条件,下面我们从公式1、2出发,探寻运DFLEBITEBIT—一用经营杠杆与财务杠杆的前提条件.1我们分析公式1的推导过程:DOL=EBIT变化的百分比/销售收入的百分比:LYEBIT/EBIT△S/S一邵希娟,崔毅.企业风险与杠杆效应J山西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4:57—58l。
题目名: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19-11/01/content_2131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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