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和破产有什么区别

齐志广 2019-12-21 2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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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就是你原来的单位已经在企业的行列中消失了没有了,改制是编制还在只是从原来的国营企业的固定工变成了合同工,买断的一般都是改制的,但是买断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单位还在而你却不属于那个单位的人了,破产是单位没有了但你没有和你原来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管你原来的单位让谁吞并了你还有可能重新工作的机会,买断就不一样了,是单位不需要你了,一般都是按你的工龄每一年给你一个月的工资一次发给你,以后的事情就和原来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包括养老保险。
龙峰晓2019-12-21 23: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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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九十年代,国企改革中,国家曾经对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以及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实行提前5年退休。现在该项政策早已停止执行,国家对原国企破产或改制后下岗职工退休没有特殊政策,与其他劳动者无异。
    车广东2019-12-21 21:18:43
  • 一般来说,国企改制指的是将全资国有的企业转变为拥有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破产清算、重整均不属于改制。
    辛培剐2019-12-21 20:55:22
  • 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有着根本区别!严格说,企业改制不属于司法程序,而企业破产属于标准的司法程序,并且两者的内容、目的和遵循的原则也根本不同,如果细说将非常复杂和专业!但根据你的问题回答如下:企业破产不是企业改制的类型,而企业改制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或者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加以实现!同时破产在我国有两种,即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依法破产不存在职工身份置换问题,劳动关系自然解除,但政策性破产由于大多涉及老国有企业,所以基于稳定和照顾一般会将职工重新安置在新成立的企业继续工作,即身份置换。至于职工身份置换是否需要给予补偿以及给多少的问题,有关文件并无具体规定,一般和企业资产状况以及当地政府资助和职工不同情况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当然也要听取职工的意见!另外说一句,政策性破产是前几年的事情,现在已经没有了,一律是依法破产。
    窦连臣2019-12-21 20:38:03
  • 1.企业改制是否可以破产?企业改制期间是否可以破产。或者说改制是改制,破产是破产,它们应严格区分开?答:如果破产就不需要改制了,中国没有破产重组。企业改制是一个结果,不是过程,要么破产,要么接受条件重组。2.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的区别?企业改制是通过股权改变以使得企业获得资金、技术等重要资源,从而提升盈利能力。企业破产,就是清算,企业就结束了。3.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职工得到的经济补偿是否都一样?经济补偿内容可否详细点?企业改制不会使得全体职工下岗,部分转岗者按合同及劳动法办理补偿。企业破产按照公司法,企业应处置资产,优先偿付职工的工资,不负责补偿。偿付工资后再进依次行分配给债权人、股东等。
    辛国文2019-12-21 20:20:27

相关问答

1.法院指定管理人这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也是采用这一方式。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这一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管理人能及时产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2.债权人选任管理人这以美国、瑞士、加拿大等国为代表。在这些国家破产宣告后,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管理人被选任出来前或债权人会议一直未选任出破产管理人两种情况下,由法院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这一方式反映了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基本功能要求,“彻底贯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自治精神”。但这一方式的不利之处是效率低,可能会出现债权人会议选不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3.由机关指定我国破产立法究竟应采用何种方式?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首先,从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来看。在英美法系破产管理人为受托人,在大陆法系则无定论,理论上可归为代理说、职务说和代表说三类观点。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全面完整。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接受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不是任何一方的利益的代表,当然,也不是债权人利益的代表。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可说是一项较独立的工作。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采取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方式是比较合适的。由于破产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法律程序,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理论上并无不妥,在实践中能及时产生管理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其次,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例,要考虑该国的自身利益、价值取向、立法精神和目的、法律体系及其相关辅助制度、法律传统等因素即要从本国国情出发。破产管理人制度也不例外。考虑到我国诉讼结构形式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影响较深,具有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一般特点,破产管理人阶层尚处于发育阶段;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也处于发展阶段,各种相关的辅助机制,保障制度还十分欠缺,在公正与效率的较量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公正仍将是主导。所以,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是适当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破产法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关键,如果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债权人会议不能予以有效的监督,这与破产法基本功能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法院选任管理人后,如有正当理由,可经有表决权债权总额一定比例的债权人表决通过,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