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i龙惠保未经社保结算能报吗?

龙学兵 2019-12-21 2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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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i龙惠保是一款普惠型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在就诊时未使用哈尔滨医保,没有经过社保结算,保险公司不承担报销责任。
黄相成2019-12-21 20: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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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不能,保险人要确保参保的医保为在保状态。
    boguantui2019-12-22 23:39:27
  • 当然不能,必须要经社保
    bengsaifeng2019-12-22 23:39:27
  • 不经社保报不了
    banchaiban2019-12-22 23:39:27

相关问答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我公司欠甲公司货款20万元,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于是三方达成书面盖章协议,将我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转为欠乙公司20万元,解除我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的债务关系,同时解除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的债务关系,形成我公司欠乙公司的债权关系。请问这样的债权转让协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协议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不需缴纳印花税。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一、以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二、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三、怎样处理间接费用这里的间接费用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权益性证券、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总的来说,这些费用是由于发行证券或承担债务而发生的,直接归属于该证券或债务,所以应计入相关证券的发行成本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具体地说,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所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扩展资料: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为获取另一企业的股权所进行的长期投资,通常为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变现,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与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的首要目的并非为了获取的投资收益,而是为了强化与其他企业如本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或商品经销商等的商业纽带,或者是为了影响,甚至控制其关联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政策。股权代表一种终极的所有权,体现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投票表决的权利。通过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获得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从而影响、控制或迫使被投资企业采取有利于投资企业利益的经营方针和利润分配方案。同时,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实现多元化经营,减少行业系统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扩展资料:长期股权投资。
永续中票就是永续票据,指的是不规定到期期限,债权人不能要求清偿,但可按期取得利息的一种有价证券,在国际上永续票据为混合债务工具的一种。又称永续债券,就是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作为对投资者不能收回本金的补偿,永续票据一般会支付高于普通债券的利息,并且永续票据发行人一般会在债券发行一段时间后拥有赎回权,提高了债券赎回的可能性。扩展资料:债券类型: 一、国债: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具有最高的信用度,在债券市场发展初期占据垄断地位。 二、地方政府债: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或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发债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为地方政府直接发债;第二种是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 三、中央银行债:即央行票据,其发行人为中国人民银行,期限从3个月至3年不等,以1年期以下的短期票据为主。 四、金融债: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券、特种金融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证券公司债。其中,商业银行债,包括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商业银行普通债。 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集合票据SMECN、超短期融资券SCP、定向债PPN、资产支持票据ABN、永续债PCS、并购债、项目收益票据PRN;监管机构是交易商协会。 六、公司债:包括上市公司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小企业私募债。监管机构是证监会 七、企业债券:小微企业扶持债、可续期债。监管机构是发改委;八、理财直接融资,监管机构是银监会;   ——永续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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