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公司融资需要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时,是否二者皆可?

黄照昌 2019-12-21 2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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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公司法股东会的权力: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批董事会报告4、审批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可见,发行公司债券是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的,而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公司融资的一种形式,由此推出,如果公司融资在公司章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再看一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力: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级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可见,董事会应该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因此,对于公司融资事项,应该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公司法。
赵韵韵2019-12-21 20: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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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但要注意董事会的任期,一般为三年。通常情况下,股东不会将决定权长期下放的,自己决定自己的报酬,对股东不利。
    齐新明2019-12-21 23:55:47
  • 按法规要求是股东会制定修改的,但是实际中这些都是流于形式了,实际上还是董事会自己操作,有些甚至是董事长或者大股东一人决定。
    赖鹏举2019-12-21 21:19:56
  • 公司借款属于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各股东作出决议,同意以后要对股东会的决议作出书面的约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扩展资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公司法。
    米如何2019-12-21 21:01:28
  • 1、公司向银行借款,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章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法务禁止则可行,所以看银行的要求就行了,银行要求你提供什么决议就提供什么决议吧2、关于对外担保,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以你的章程中必定规定了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其中一种情况,要不然你的章程就是不完整的,所以对外担保的核决权限还是要看章程的规定。
    齐景伟2019-12-21 20: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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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第二,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限,提出清偿要求、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第四、不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即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