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中,债权人行使的撤销权,为什么不是形成权

黄瑞秋 2019-12-21 1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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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是除斥期间。5年内没有行使消灭。例:2019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2019年12月31日知道的撤销事由,可以在2019年12月31日前行使;如2019年12月31日知道的,必须当日行使;如2019年1月1日知道的,权利消灭。lawyer81.com。
齐景坤2019-12-21 20: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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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不说甲的心机。债保的撤销权要求赠与行为发生在借款行为之后,所以本题丙不能行使撤销权。其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仅五种:欺诈胁迫损国家、损害社会公益及公序良俗、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甲的行为没有上述情形,故丙不能主张甲乙合同无效。最后再讨论甲的主观恶意,虽然甲恶意转移资产后向丙借款,但是甲的行为又不符合可撤销的四种情形:欺诈胁迫损第三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趁人之危。欺诈要求主观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故丙不能主张甲丙之间借款可撤销。此时要考虑乙的主观情况。若乙是善意,本着保护善意第三人,我认为丙不能干涉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只能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现有财产,能否得到10万,得看丙的决心以及法院的执行力度拍卖变卖甲的财产,10月份起诉,时效两年,可中止、中断,10万元一般不会试用简易程序,一审三个月,乙可以做无独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判决中乙承担了义务可以上诉。若乙是恶意的,则丙可以主张甲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丙的利益,主张甲乙合同无效,恢复原状,此时,涉及乙的利益,乙作为有独三可以起诉参加甲丙的诉讼,或者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大致想了这么多,里面肯定有发条,只不过我记不住是多少条而已,至于法理,讨论主观善恶意,依据公平原则处理,也算是吧。排版不好,手机上连个回车键都没有……。
    辛国红2019-12-21 20:37:02
  • 因为没法规定起算点啊,本来“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就是一个非具体的时间点,首先不能从其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因为这时还无法界定其是否怠于主张债权。司法实践中,一般出现了“债务人对第三人债务到期后,又对债权人做出了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能的意思表示,或者间接表明不能履行”,才能判断债务人怠于履行债权。所以代位权的形成本身就基于一个模糊的时间点,自然就没法规定除斥期间了。而且实际上代位权也不是无限有效的,毕竟代位权要受到目标债权的时效限制,债务人不主张债权,受到3年诉讼时效限制,届满后债权人自然也不能主张代位权了。个人想法,不一定正确。有错误请批评指正。
    齐昌广2019-12-21 20:19:16
  • 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连传强2019-12-21 20:05:15
  • 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除斥期间是对形成权的限制。债的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性质到底是请求权、形成权还是两者的综合体是有争议的,但通说认为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与诉讼时效无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连亚琴2019-12-21 19:55:33

相关问答

撤销权有效期5年,消灭的情况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扩展资料: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债权清算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承担的债权在一定时间进行的清算管理事务活动。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我们所讲的债权清算主要涉及经济利益的权益清算。主要清算管理有如下几方面:一、合同:由于合同履行或不履行所产生的债权行为,针对清算管理,有一定的时效性,如法院诉讼时效等,需将合同分解,将时间、债权约定、债权追偿等方面要素提取出来,形成综合的清算管理方案。二、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所发生形成的债权清算。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清算管理所提供的方案需包括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及造成的额外损失。综上:债权清算管理主要涉及金钱债权及智力成果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以下债权不得申报: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