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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是除斥期间。5年内没有行使消灭。例:2019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2019年12月31日知道的撤销事由,可以在2019年12月31日前行使;如2019年12月31日知道的,必须当日行使;如2019年1月1日知道的,权利消灭。lawyer81.com。
齐景坤2019-12-21 20: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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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说甲的心机。债保的撤销权要求赠与行为发生在借款行为之后,所以本题丙不能行使撤销权。其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仅五种:欺诈胁迫损国家、损害社会公益及公序良俗、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甲的行为没有上述情形,故丙不能主张甲乙合同无效。最后再讨论甲的主观恶意,虽然甲恶意转移资产后向丙借款,但是甲的行为又不符合可撤销的四种情形:欺诈胁迫损第三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趁人之危。欺诈要求主观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故丙不能主张甲丙之间借款可撤销。此时要考虑乙的主观情况。若乙是善意,本着保护善意第三人,我认为丙不能干涉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只能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现有财产,能否得到10万,得看丙的决心以及法院的执行力度拍卖变卖甲的财产,10月份起诉,时效两年,可中止、中断,10万元一般不会试用简易程序,一审三个月,乙可以做无独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判决中乙承担了义务可以上诉。若乙是恶意的,则丙可以主张甲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丙的利益,主张甲乙合同无效,恢复原状,此时,涉及乙的利益,乙作为有独三可以起诉参加甲丙的诉讼,或者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大致想了这么多,里面肯定有发条,只不过我记不住是多少条而已,至于法理,讨论主观善恶意,依据公平原则处理,也算是吧。排版不好,手机上连个回车键都没有……。
辛国红2019-12-21 20: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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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法规定起算点啊,本来“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就是一个非具体的时间点,首先不能从其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因为这时还无法界定其是否怠于主张债权。司法实践中,一般出现了“债务人对第三人债务到期后,又对债权人做出了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能的意思表示,或者间接表明不能履行”,才能判断债务人怠于履行债权。所以代位权的形成本身就基于一个模糊的时间点,自然就没法规定除斥期间了。而且实际上代位权也不是无限有效的,毕竟代位权要受到目标债权的时效限制,债务人不主张债权,受到3年诉讼时效限制,届满后债权人自然也不能主张代位权了。个人想法,不一定正确。有错误请批评指正。
齐昌广2019-12-21 2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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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连传强2019-12-21 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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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除斥期间是对形成权的限制。债的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性质到底是请求权、形成权还是两者的综合体是有争议的,但通说认为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与诉讼时效无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连亚琴2019-12-21 19:5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