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有没有就高纳税原则

齐敏菊 2019-12-21 2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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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原则角度讲,税法可以理解为纳税人与国家签订的一份经营格式合同,格式是由国家订的,如果条款有争议或不明确时自然应采取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但理论是理论,实现征管中,很多税务人员对税法研究不精,乱征税纳税人也没办法。
龚小章2019-12-21 2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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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款优先是指税款的征收入库不受其他一般债权行使的限制,它体现了国家所拥有的税收权力上的一种优先权。税款优先原则体现了国家的政治权力优先于一部分经济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这里税收权力的主体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及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权力的征税机关;优先权是针对税收以外的一般债权而言的。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税款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上述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这里所说的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如对破产企业,法律规定破产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生活保障费等优先于税款。在这里职工对企业来说是债权人,职工的工资生活保障费等债权,优先于税款。二、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纳税人有欠税;其二,欠税发生在前。即纳税人的欠税发生在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和被留置之前。纳税人在有欠税的情况下设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纳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的,并不是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当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被执行时,就可能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保障税收的安全,因此规定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在这里税收执行权额度以纳税人的欠税和滞纳金价值为标准。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一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要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二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综上所述,确立税收的优先原则,不仅增强了税法的刚性,而且增强了税法在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赵韩飞2019-12-21 23:56:55
  • 答:A.独立交易原则解析:在新税法中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新税法确立了关联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同时还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如果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边占武2019-12-21 22:02:08
  • 税法基本原则thebasicprinciplesofthetaxationlaw一、税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二、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一般也多对其加以规定。我国宪法既未对财政税收制度作专门的规定,也未对税收立法权作专门的规定,仅是在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故而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上未得到明确的肯定。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国内学者一般认为由以下三项具体原则组成: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3.征税合法性原则。三、税收公平原则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有学者认为,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至于何谓公平,不同历史时期的学者的认识也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在抛弃绝对公平地按人头或其他定额标准征税的主张后,税收学界对公平原则的理解主要有两派,一为受益说,一为负担能力说。在受益说中,水平公平是指凡自政府得到相同利益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垂直公平是指凡自政府所得利益不同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负担能力说的代表人是穆勒和皮古,他们引入相对牺牲的概念,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被税法学界和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发展成税法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量能课税原则。所谓税收负担能力,是指各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其基础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四、税收效率原则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方面来考察。征税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占所征税额的比重即为征税效率。征税效率的高低和税务人员本身的工作效率又是密切相关的。而且对不同的税种,其征税效率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相对于征税费用,纳税费用的计算比较困难,如将纳税申报的时间折算成货币,这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又如,由于征税使纳税人忧虑不安,实际上付出了心理费用。因此,有人把纳税费用称为税收隐蔽费用。从数量方面看,穆斯格雷夫认为,纳税费用通常要大于征税费用。税收的经济效率的主旨在于如何通过优化税制,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处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经济体制背景下的学者对这个问题有着不同的答案。五、税收社会政策原则税法的社会政策原则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就是税收的经济基本职能的法律原则化。这一原则主要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提出并随即为各国普遍奉行的税法基本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确立以后,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特别是税收公平主义原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如何衡量税收公平,不仅要看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还要考虑社会全局和整体利益。社会政策原则的确定及其对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的影响,是税法基本原则在现代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之一。应纳税调整项目举例业务招待费第1列帐载金额填报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第2列税收金额经比较后填列即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行10000企业业务招待费8010000*0.005=5080*0.6=48比较后已小的填入第2列填列第1列帐载金额80第2列税收金额48第3列调增金额32第4列不填。
    米培英2019-12-21 21:21:38
  • 税法的公开性和高透明度,无疑有利于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和正确引导资源流向,特别是在征纳关系中,相对于政府,纳税人客观上处于弱者地位,而政府本身又存在增收扩支的压力和冲动,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来提高纳人的法律地位,确保纳税人的权利。因此,强调税收的“法治”原则很重要,很有意义。目前,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在税收领域,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需要依法治国,更需要依法治税。因此,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过程中,提倡和强调税收的法治原则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赵香汝2019-12-21 21: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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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说来: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与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收入无关。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税收扣除费用必须从性质与根源上与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因此,对这两种固定资产在税法上不允许计提折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其资产的所有权都不属于企业所有,因而税法上不允许其计提折旧。对融资租赁来说,出租方实质上已将与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方,而只保留了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因而资产折旧应由承租方提取。三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已经足额提取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于价值已经得到补偿,因此不得重复补偿价值,所以不再提取折旧。四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因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五对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作出不得提取折旧的规定,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作出过规定,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这一规定,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但对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计提折旧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内,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也是不计提折旧的。六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指除上述各项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包括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等。
众所周知,我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居于世界范围内中上水平。因此,一般性企业的节税方法是将企业利润保存在实体在海外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通常,企业会选择在香港成立子公司。之所以多选择香港,而不是上表中“避税天堂”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因为香港和中国大陆的税务机关签署了具体的税务互免协议,实际操作中,更为方便和有效。图/世界主流国家税率表猪八戒洋骠驹综由上表可知,香港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6.5%,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因此,如果企业选择将100万元的利润放在香港而不是大陆的话,企业可以节约的税额为8.5万元。关联方公司之间转移定价的方法TransferPricing如何将利润转移给香港子公司?通常的做法是采用关联方公司之间转移定价的方法。这种方法的本质是让香港子公司向关联方的大陆子公司销售一种“高价商品”,提高香港公司的利润、降低大陆公司利润,从而将利润“转移”至香港。然而,香港InlandRevenueOrdinanceIRO的S.61A条例规定,如果一项交易没有其他商业实质,唯一的目的就是避税,则香港税务机关有权宣判部分或全部的交易无效,或对交易的价格进行调整。这样就会导致避税失败。因此,为了保证避税的合法操作性,就必须保证香港子公司销售给大陆子公司的这个“高价商品”不会被香港税务机关通过援引以上条款而驳回。所以这个“高价商品”不能是“实体商品”,而是“虚拟商品”,通常这个“虚拟商品”都是一种具有独特性的无形资产,例如专利技术、特许权、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这种具有特异性的产品很难在公开市场上找到同类商品价格,因而不容易被大陆和香港的税务机关通过援引反避税条款驳回,因此更容易实现我们通过利润转移达到节税目的。其实,合法避税的方法有很多种,需要结合企业具体的行业背景和业务类型具体讨论,以上以注册香港为例,探讨的企业一般性节税方案,如有海外公司注册、境外银行开户等问题可具体咨询八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