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权可以转让给信托投资公司吗

黄登渭 2019-12-21 2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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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上来说,分为银信理财合作、银行资产证券化、银行为信托提供代销、托管、咨询等服务合作。目前开展最广泛的就是银信理财合作。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公司接受银行理财计划项下资金的委托,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包含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分类可以分为三类:投资类、融资类和组合类。投资类:包括权益投资、票据投资、债券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和结构性产品等。信托公司接受理财资金的委托,通过管理投向上述领域,与一般的基金没有特别本质的差别。融资类:包括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本来还可以受让票据资产,现在被禁了。但是以未到期票据作为质押标的进行融资的业务还是可以开展的。组合类即上述一种或多种的组合。最常见最广泛的还是融资类。因为信托是除了银行之外唯一具备法定的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地位跟银行是一样的。银行开展融资类银信合作的动机主要是两个:一是目前银行由于存准率、存贷比、窗口指导等等限制,很多贷款并不一定能放出去,或者放出去的贷款也希望尽快转让,因此可信托公司合作,将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或者直接介绍给信托公司来放。二是理财资金不可以直接受让银行的信贷资产,这是有明文规定禁止的。而银行需要给理财客户不断提供稳定的产品,以维持客户关系。通过银信合作,由信托受让信贷资产,再拿到银行返销,满足理财客户的需求。
龚宇迪2019-12-21 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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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信托属于私募性质,不具备公允价值所以肯定不属于可交易性金融资产了。在中国准则下,可以将无活跃市场的信托产品按照该产品本身的期限和预计持有期限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或“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并按照是否承诺保障本金安全和保底收益处理。
    齐昱珲2019-12-22 00:37:51
  • 债权人委托信托公司将自己的债券打包发行产品转给其它投资者吧?应该是单一资金的信托,集合的这样做很难操作。对于企业方没什么特别的,这只是一个债券人变更的行为,说白了就是你的债主提前套现,回笼现金流。你需要做什么信托公司会告诉你的,你不要这么操心,需要操心的倒是债权人:信托公司的对应客户是否落实,产品审批是否能通过,资金能否按时到位等。
    赵馨惠2019-12-22 00:21:13
  • 可以的,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贷款业务,债权转让后,信托公司成为债权人,可以理解为贷款业务。而且,有时在刚性兑付过程中,信托公司先拿自己的钱垫付给投资者,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齐景坤2019-12-22 00:07:40
  • 1、贷款正常回收银行债权转让,意味着原先债权债务关系结束,产生了新的债券债务关系,担保人责任免除。2、与债务人协商,尽快签订取消担保协议,退出原先的担保关系。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简盖元2019-12-21 23:56:09
  •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你们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扩展资料:我国银行债权保护所面临的困境:在《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颁布前,公众对于银行债权保护的概念还十分陌生。近年来,伴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虽然我国银行债权的保护有了一些进步,但仍面临较大困境。其主要原因是: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冲突。我国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拥有全国绝对多数的金融资源,四大银行都是一级法人,都是国家控股,地方政府在处理银行与本地企业的借贷纠纷时,往往更多地考虑地方经济、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想方设法帮助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通过牺牲国有银行利益来保全地方局部利益。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冲突。理论上,银行作为债权人,发放贷款是为了赚取利息;借款人作为债务人,申请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以获得利润。在理想状况下,两者的利益是和谐一致的。但在现实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借款人贷款到期后往往不能按时偿还,形成借贷纠纷。银行债权。
    黄皓炜2019-12-21 21:20:27
  • 谢邀,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第六条第四款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抵押人不肯配合,会造成抵押登记无法进行变更,则债权受让人可能面临无法实现抵押权的风险。综上所述,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操作不良债权转让事项还是应当慎重,否则分分钟可能因为合规性问题受处罚。补充几句:如果确实需要做债权转让,有几点建议供参考1、提前与本地监管部门充分沟通,掌握监管尺度;2、确定贵行的合同中预埋了类似“无须客户同意”或者“视为同意”的条款;3、与登记部门沟通,争取实现直接变更抵押权人;4、如第3点无法实现,则尽可能通过协助起诉等方式处理。
    龚岭梅2019-12-21 20:57:26
  • 可参考这篇文章银监82号文,市场的解读都是错的https://www.zhihu.com/people/xuehongyan薛洪言·1分钟前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齐效用2019-12-21 20:40:19

相关问答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你们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扩展资料:我国银行债权保护所面临的困境:在《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颁布前,公众对于银行债权保护的概念还十分陌生。近年来,伴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虽然我国银行债权的保护有了一些进步,但仍面临较大困境。其主要原因是: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冲突。我国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拥有全国绝对多数的金融资源,四大银行都是一级法人,都是国家控股,地方政府在处理银行与本地企业的借贷纠纷时,往往更多地考虑地方经济、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想方设法帮助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通过牺牲国有银行利益来保全地方局部利益。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冲突。理论上,银行作为债权人,发放贷款是为了赚取利息;借款人作为债务人,申请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以获得利润。在理想状况下,两者的利益是和谐一致的。但在现实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借款人贷款到期后往往不能按时偿还,形成借贷纠纷。银行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