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在中债登办理质押手续

辛大红 2019-12-21 1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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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应收账款质押以在法定机构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否则,即使当事人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的书面合同,也不能产生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根据《登记办法》及《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申请的主体均为质权人一方,并且质权人须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不同于《物权法》和《担保法》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的登记申请,主要表现在:1、房地产抵押和以企业动产等进行抵押担保,其抵押登记的申请主体等均为抵押人,以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登记申请主体亦为出质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在办理完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后,向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提供登记机构出具的能证明担保物权的凭证或相应法律文书,担保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参与抵押或质押登记的环节,属于双方登记。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登记申请主体即质权人可自行根据情况随时申请注销质押登记,属于单方登记,也就是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效力和是否终止始终由质权人控制。2、在进行房地产抵押或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登记过程中,主管登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记机构,进行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前提是所抵押的房地产或出质股份的真实、合法,并应对此进行审查后方可进行登记,属于积极担保登记。而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只对登记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其既不向出质人进行核实或确认,也不对出质人所出质的应收账款进行调查或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核实或确认。登记文件及所质押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均由登记申请主体即质权人自行审查和负责,属于消极担保登记。因而,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方式中,加重了质权人的审查责任和注意义务。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内容具有一定随意性。根据《登记办法》和《操作规则》的规定,质权人既可以对应收账款进行概括性描述,也可对其进行具体描述。但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记机构所登记的内容具有相对统一性,即一般须载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范围、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的名称等。但保证应收账款质押有效性和避免引起争议起见,质权人应当在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明确列明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即:除列明质权人和质押人的情况外,还须列明款项金额、款项的债务人、款项支付期限、与款项对应的交易背景、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编号等。二、已质押的应收账款怎么处理?应收账款实质上是出质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未清偿债权,以应收账款出质属于权利质押范畴中债权质押,但应收账款这种质押标的既不同于动产质押中的动产,也不同于权利质押中的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标的,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无论质押的动产还是质押的股权、知识产权等均属于具有绝对性的物权或类物权,而应收账款具有相对性,不属于绝对权。正因此,应收账款的实现,既要受到其债权人即出质人对应收账款的不同处置的影响,而且应收账款还要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制约,甚至可能受到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抗辩权、追索权的制约。因而,需要在应收账款质押的操作中关注以下几方面:1、应收账款的转让问题。应收账款属于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身具有可转让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因而,应收账款在出质后,出质人即不得再转让所质押的债权,除非经质权人同意,并须将转让所得支付给质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在公证机关等机构进行提存。但是,应收账款虽然在质押时进行了登记,但应收账款的转让具有隐蔽性,出质人可能在应收账款出质后再将应收账款转让,这不但需要在签署质押协议时约定相应保障措施,在签约后进行相应监督,并在必要时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出具相应法律文件予以保障。2、应收账款的清收与使用问题。应收账款是出质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那么应收账款的相应债务人会在到期时清偿或未到期时提前予以清偿,对于债务因清偿应收账款而向出质人支付的款项应当如何处理,《物权法》和《登记办法》及《操作规则》均未予明确规定。但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本质来看,应收账款因债务支付清偿款而消灭时,质押的标的灭失,此时作为质押标的的替代物所收取的款项应当用于清偿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权或充当担保物。如果放任出质人支取和使用应收账款的相应债务人所支付的款项,那么质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应收账款的质押担保就会失去保障功能。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情形下,就需要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时对此予以约定,即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支付清偿款项时,支付给质权人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龙小素2019-12-21 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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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担保范围本合同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
    窦迎美2019-12-21 20:54:40
  •  根据质押贷款业务有关规定,营业网点接到信贷部门的质押债券处置通知书后,对质押债券进行处置。
    连会新2019-12-21 20:37:05
  • 债权质押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甲以其对丙的13万元债权向乙设定质权,即为债权质权之设定。我国《担保法》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但理论界认为,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没有禁止性限制,而债权质权又是权利质权最普通的形式,各国立法也都对这一质押形式予以了确认,因此我国也应承认债权质权。债权质押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甲以其对丙的13万元债权向乙设定质权,即为债权质权之设定。我国《担保法》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但理论界认为,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没有禁止性限制,而债权质权又是权利质权最普通的形式,各国立法也都对这一质押形式予以了确认,因此我国也应承认债权质权。对于设定质权的债权范围,有学者认为,用以设定质权的债权可以是合同之债,也可以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由于也具有其经济价值,因此也可以入质。但是我国《物权法》第223条对普通债权设质作了限制,限定为“应收账款”。因此,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28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并不要求具备书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债权为质权标的的,如有债权证书时,质权的设定,因证书的交付而发生效力。在债权质权场合,债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其中《德国民法典》第1282条、《法国民法典》第2075条将通知义务规定为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而《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则将通知义务之履行作为质权生效的对抗要件。我们认为我国《物权法》可参考德国立法,规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出质方式《担保法》对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与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确,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法院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齐新燕2019-12-21 20:19:20
  • 问: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过程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会有何后果?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延期与注销手续如下:一、变更手续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就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等内容进行变更。对上述内容进行变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二、延期手续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三、注销手续根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需要向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的情形有:一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二专利权因无效、被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三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四质押期限届满的。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有以上四种情形的,中国专利局经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齐敬甲2019-12-21 19: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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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分配1、离婚后财产及债务如何划分?取了结婚证后,财产一般都是共同财产,债务也是共同债务。2、双方婚前财产,归各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3、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除了重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外,还做了两个特别的规定:1财产补偿问题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2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问题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孩子归属问题1、根据《婚姻法》的36条和37条规定的原则,解决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2、一般情况下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3、如果分娩一年后离婚,对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4、哺乳期后的孩子,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5、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之所以要分析这个问题,除了介绍一些仓单质押的基本常识外,还是为了让人明白二者之间的区别,避免混为一谈。在实务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凭着自己对法律问题的直观理解,在各个场合上讲着自以为是的行话,让人听了感觉象吃饭嚼着沙子,无法下咽。例如我早期接触担保行业时遇到一位领导,硬要在委托保证合同里写上保证期间为一年,而其真实欲表达的意思是担保公司为债务人担保的主债权期限是一年,而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从债务人履行债务期满之日起两年,无论我怎么解释保证期间的概念,但怎么也说服不了这位领导,只好眼睁睁地看着他这么瞎写。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仓储物的单据,是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之间仓储关系的证明文件,既是收到货物的证明,又是凭以提货的根据。仓单属于以给付一定物品为内容的有价证券。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的内容包括: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仓单符合出质财产的基本要求:第一,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第二,具备可转让性。由于仓单是一种权利凭证,属于自付有价证券,因此仓单质押属于《物权法》第十七章“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中的一种质押类型。而存货质押属于第一节动产质权中的一种质押类型,这是二者最基本的区别。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以仓单质押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而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是二者在设立要件上的区别。在仓单质押和存放在仓库中的存货质押中,虽然二者都需要第三方仓储公司的介入,但仓储公司在两种质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前者仓储公司仅作仓储货物的保管人,后者不仅要充当保管人,还要承担对存货进行流动性监管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