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回答
一财产分配1、离婚后财产及债务如何划分?取了结婚证后,财产一般都是共同财产,债务也是共同债务。2、双方婚前财产,归各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3、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除了重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外,还做了两个特别的规定:1财产补偿问题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2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问题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孩子归属问题1、根据《婚姻法》的36条和37条规定的原则,解决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2、一般情况下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3、如果分娩一年后离婚,对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4、哺乳期后的孩子,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5、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齐智娟2019-12-21 20:20:43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扩展资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龚家逵2019-12-21 23:55:09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在线咨询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龚小荣2019-12-21 21:18:54
-
2、该债务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3、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5、夫妻间没有婚前财产协议,6、经过法院调解的债务分配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债权人银行并不知情,也未和债务人达成协议,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方的婚姻情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双方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更是无从知晓。所以该分配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银行。7、按民法原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为共同共有,即共同共有权利人之间对财产的任何协议,只在共有人内部之间产生拘束力,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债务也是同理。8、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的约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9、银行可以将已离婚的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对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其中数额较大的一笔银行贷款由甲负责偿还。但此后甲并未如期履行偿还银行贷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甲、乙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乙某不服,认为法院的调解书已判决银行贷款由甲偿还,自己没有还款义务。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对于法院调解,且经过双方同意的债务分配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以保护。故原告不应将妻子乙某列为被告。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双方的离婚不影响对银行的贷款偿还,但是,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的约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故妻子乙某也有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正是这样的解释,会给当事人钻空子的机会,以离婚来规避债务;以伪造债务的方式来隐匿财产,使债权人利益难以实现。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已离婚的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方的婚姻情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双方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更是无从知晓。所以,在该起离婚纠纷中,我们可以得知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二人向银行的借贷债务,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或约定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银行向乙所主张的债权,对于乙来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来偿还。
龚小章2019-12-21 20:55:34
-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是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以个人财产清偿。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扩展资料: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债权人主张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本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除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外,还应证明夫妻二人对借款具有借款合意或借款已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单纯地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即单纯采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实际上是免除了债权人的这一举证责任。这在对未超出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小额借款进行认定时并无不当,但对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款而言,如此单纯地采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加以认定显然有失偏颇,而应以"共同生活、利益共享"标准对这一规定的应用加以限制。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非举债方完成前述的其举证责任后,债权人对自己的"有理由"和"善意"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在与举债方发生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借贷关系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比如说债权人应了解借贷的目的、征询非举债方意见或得到对方的确认。因借贷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所以这种注意义务的履行是必要的,一般也是不存在客观障碍的。除非举债方明知对该债务其配偶根本不同意或根本不知情,而这种情况下非举债方既不具有举债合意,也没有举债行为,所涉借款更不会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举债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对因高利贷形成的借贷关系,更应强调出借人的注意义务,因高利贷存在本金高、利息高、风险高等特点,在举债方无力偿还基至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要求毫不知情的配偶即非举债方偿还巨额债务,不仅侵害其合法权益,不利于家庭稳定,更是有损于司法公正的彰显。因此,在涉及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贷时,仍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涉诉债务应当视为举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龚宇迪2019-12-21 20: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