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的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与债务承继

黎焕君 2019-12-21 2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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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法人治理结构的塑造、业务规划的设计以及相应资产负债的分割组合等内容。一般认为,以资产负债的分割组合作为标准,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可以采取整体、合并、分立等三种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改制重组方式对拟改制上市的企业法人的责任财产产生的影响不同,其债务承继所需履行的法律手续也会有所不同。整体改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负债变更法人组织形式,并在必要时引入个别新出资人的改制方式。整体改制重组尽管可能伴随股权的调整,但改制前后法人主体的责任财产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地继承了改制前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整体改制时,就无须为改制所产生的债务承继而履行特殊的法律手续。合并改制重组方式是通过将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法人的全部资产、负债加以集中,从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良性资产、负债的叠加必然增加责任财产的范围,对原企业的债权人并无不利,但如果良性资产、负债与存在潜在损失的资产、负债混合,则将对原债权人一方带来实质上的损害。分立改制重组将原本集中的资产、负债加以分割,并以其中一部分作为财产核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分立企业原债权人而言,无论其债权落实于分立后的任何一方,其责任财产的范围都有所减少。正是基于合并、分立可能给原企业债权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从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民事活动秩序的角度出发,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企业合并和分立均有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基于前文的分析,我们以下主要探讨在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式下的债务承继承担的问题。对于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因改制重组而涉及的合并、分立,《公司法》已经有较明确的规定。可以归纳为:1公司在合并或分立的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于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因改制重组而涉及的合并、分立,相关法律尚未有具体规定。依《民法通则》的一般性规定,合并、分立之前办理公告仍是必要的法律程序,也可以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告之外征求债权人的同意。我们认为合并、分立的债务承继不同于债务转移,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章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首先,改制时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承担的债务并非基于其所参加民事活动而产生,而是基于其与改制前企业的身份关系所当然继受;其次,在除派生分立以外的重组方式下,改制前后的法律主体在时间上无并存的可能,无法成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债务转移的相对人;其三,从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上看,均针对法人的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承继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已经认同了这种区别,否则有关问题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规定。由于保证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在原企业的债务由他人提供担保时,通知保证人并征求其书面同意仍是必要的。基于上述分析,改制企业就合并、分立事宜进行公告、并征求有关的债权人、保证人的同意是进行债务承继的一般步骤。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关注企业是否已经办理了这些法律手续,并以此作为确认有关会计事项的依据之一。以下针对改制重组中可能涉及的主要债项,分别作一些简单的探讨。1.企业债券。我国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执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如果改制重组涉及到企业债券,那么必然涉及到企业债券的承继方是否仍然符合债券发行人资格的问题,因此按原有的发行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查是必不可少的。同时,由于流通债券的权利人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与代理债券的承销机构就改制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债券交易场所进行公示,是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必备手续。2.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依据有关的贷款规则及合同的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一般具有特定用途。为保障资金使用的延续性,改制企业应就改制重组与贷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同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3.预收销贷款、应付购货款。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基于交易而产生的合同义务往往是企业的重要债务形式。这类债务一般具有给付期限短、权利人分散、变动频繁、金额相对不大等特点。根据民事活动中的默示原则,对于这一类的债务,其债权人如果接受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等履约行为,或者在原有的业务范围内继续与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经济业务往来,则可视为以事实行为同意了债务的承继。注册会计师进行鉴证时,除确认企业已进行必要的公告,并应债权人的请求进行了处理之外,也需关注相应的期后事项。对于会计期后双方继续履行有关协议或延续原有业务的,可以确认对方对债务承继已经不持歧义。4.未付税费款。税费义务的产生与企业的经济业务息息相关,对于改制前企业的正常的税费义务,有关征管机构接受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的申报或缴交税费的,同样可以视作默认。五、分立中的或有负债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立改制重组时,尽管原企业的债务被分割由不同的法律主体承担,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立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需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有关鉴证业务时,对通过分立方式重组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关注被剥离出去的原企业债务的履行情况,并在必要时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拟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应注意的会计问题 拟上市公司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前必须符合法律、会计等方面的若干规定。本文试讨论应注意的几个会计问题。公司在申请上市发行股票之前,往往积累了相当的利润。现实中,许多公司为了使得本公司的股票顺利地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出售,老股东决定由新老股东共享滚存利润。但也有些公司的老股东决定将审计过的滚存利润全部分配给老股东,新股东不享有这部分利润。至于发行股票时的溢价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享。这部分滚存利润不宜全部加以分配。姑且不讨论新股东溢价购买股票时多付的代价,最主要的是如果将滚存利润全部分配完毕,而公司存在少提取折旧、少摊销费用、多确认收入等问题,那么预审员将要求公司调减利润,但是公司的利润已经分配给老股东了,此时如要求公司将超分配的利润收回,公司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而《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必须提前30日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因此这要耽搁公司至少一个多月的时间,影响了公司发行股票的时间。自评估基准日起至公司设立日期间经过运转,公司如果实现了利润,应注意这部分利润的分配问题。如果上述期间实现的利润已分配给发起人也能够划分清楚。2.经剥离调整编制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设立前经营业绩遵循了真实、配比的原则。3.股份公司与原母体及其控股实体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方交易。4.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其改制前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是股份公司主要的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业绩来源于同一管理层。对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存在巨额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或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的,证监会在审核工作中将按集团观念将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与拟上市公司视为一个经营整体给予充分关注;如果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存在的巨额债务是与拟上市公司之间的,则要求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披露可行的偿债方案,报上市公司监管部协调处备案。拟上市公司还需充分披露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近三年又一期存在持续占用拟上市公司的资金或资产的情况的,拟上市公司还需对以上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作特别风险提示。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将股票发行材料提请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时,预审员按规定程序提出予以关注其高风险的建议。因此,拟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应控制、杜绝资金或资产被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占用,以免影响到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对公司股票的发行及价格的确定产生不利影响。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原有企业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前一年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实际是要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实际工作中,有些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就近乎70%,这也可能成为股票顺利发行的障碍,因为预审员可能发现公司存在的未入账的负债、需减少的资产或利润等,一旦确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立即超过70%,不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因此,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应控制在65%以下。
樊拴良2019-12-21 21: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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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1.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2.分立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另外,企业分立行为一般为企业的单方行为,企业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企业分立是指由原来的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企业分立后,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分立后成立数个新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分立后的新企业应当以分立时各自所取得的财产的份额,按比例分担;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不消灭,且在分立改制时采取“脱壳经营”方式的,则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原企业与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辛国根2019-12-21 23:57:15
  • 单就这一事项,很简单:重组方,债务方和债权方,三方签署一个债务重组协议,在B同意的前提下,C承接A对B的债务,从此这笔债务的第一偿还责任人是C。至于C承接债务的对价,可由C与A另行商定,签署协议。当然,也可以做成多方的一揽子协议。
    连伟平2019-12-21 22:36:16
  • 很多的公司由于经营到一定的程度会被宣告破产或者是承担相关债务,会被收购,那债务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呢;《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原来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不过可以在收购前和债权人谈,达成协议以降低负债金额;如果原公司已经要到了破产的地步这个协议对双方都有利。为了维护收购公司最大的合法权益,减少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被收购公司的债务可以约定处理的。如果真的发生了对外债务,是需要公司承担责任,然后公司根据协议向以前的股东追偿。
    辛国胜2019-12-21 22:02:13
  •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债务继承手续:一发行人更名导致的债务继承1、发行人因更名办理债务承继的,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债务承继申请书一份附件1;2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更名的批复复印件一份;3发行人关于更名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者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复印件一份如有;4债券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附件2;5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6新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7发行人债务承继公告pdf格式电子版,其中应含有办理本次更名事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于当日办理以下债务承继手续:1变更该发行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发行账户名称;2出具债务承继确认书附件3;3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对上述第7项材料进行信息披露。二发行人重组导致的债务承继1、发行人因重组办理债务承继的,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材料:1债务承继申请书一份附件1;2审批部门同意债务承继人承继的批文复印件一份如承继该债务需要审批的;3原债务人与债务承继人的债务承继协议复印件一份;4原债务人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持有人大会决议复印件一份如有;5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的新的评级报告复印件一份;6担保人同意由债务承继人承继的证明;或债务承继人取得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由新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或债务承继需要变更抵押资产的,提供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或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如有;7如债务承继人未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并未开立发行账户的,应事先向中央结算公司索取《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并签署该协议,同时提交以下发行账户开户材料:①债券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附件2;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③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8第3项到第6项材料还需提供pdf格式电子版。2、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于当日办理以下债务承继手续:1中央结算公司与债务承继人签署《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开立债券发行账户;2出具债务承继确认书附件3;3将上述第3项到第6项材料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信息披露。
    齐晋华2019-12-21 22:00:41

相关问答

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按照《原准则》,其会计处理一般是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而根据《办法》,其税务处理方法则是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之间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因此,在原有准则体系下,将会出现对债务人的纳税调整事项,而对于债权人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在《新准则》框架下,债务人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2019年12月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含税价格117000元,收到商业承兑汇票,面值117000元,期限6个月,利率4%。到期后因为乙公司财务紧张,协商后甲公司豁免17000元债务。票据利息于重组日一次付清,另外甲公司对余款按年利率8%加收利息,一年后乙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时以相同的金额对债权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财务管理包括很多方面,从最基础的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直到最后形成财务报表,其中财务报表是财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所有原始票据的汇聚凝结,是财务数据的直接体现,它能够反映出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主表有三个: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我们分别从三个报表来分析解决问题。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呈现在眼前的是企业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的状况,它清晰地展现出来企业的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数据,报表阅读者同时能够看到年初的数字,可以用现在的数字和年初数字做一对比,可以初步判断增大或减少的情况。但是和年初相比,那么多数据,有的增大有的减少,这时,我们可以对报表进行分析,计算出一些财务指标。1.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财务报表中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增加或减少,单纯看说明不了什么实质性问题,但是流动比率这个财务指标,是能够体现企业的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我们可以从这个指标出发对企业的报表进行财务分析,流动资产越多,短期债务越少,则流动比率越大,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1.2速动比率=、经营者各不相同;还要看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是顶峰回落期还是见底回升期;还要看管理层是激进者中庸者还是保守者,所以多年来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管理层应该审时度势,全面考虑会为自己的企业量身定做一个合适的比率范围。2利润表利润表中反映的是企业一个期间的经营情况,表中能够看到这一期间企业的各项收入情况以及所匹配的成本、费用等情况,进而得到企业的利润总额、净利润等数据。收入数字是越大越好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还要看利润情况,试想,如果一个项目的成本大于收入,那么收入越大亏损会越多,所以我们在对比收入的同时还要看这个产生收入的项目能够带来多少利润,要考虑利润和收入的匹配性,其中还涉及难以确定的一些数据项目,我们要做到全面平衡。利润表中一些数据能够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我们多这些数据做一深入计算分析。2.1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全部业务收入×100%营业利润率指标能够明确体现企业的盈利能力情况。它表明企业每单位营业收入能带来多少营业利润,反映了企业经营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率的指标,反映了在考虑营业成本的情况下,企业管理者通过经营获取利润的能力。是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营业利润率越高,说明企业商品销售额提供的营业利润越多,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从而说明企业营销策略得当,市场竞争力强,企业发展潜力大,获利水平高;反之,此比率越低,说明企业盈利能力越弱。2.2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利润表中有很多构成项目,成本的构成也对利润有一定的影响,成本费用利润率作为一项分析指标,能够反映企业的正常的营业活动获利能力,体现企业的盈利能力情况。3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反映的是企业一个期间的现金流量情况,使用报表者可以通过表中数据看出本企业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以及现金流的分布情况,现金流分布情况说明企业这一期间的侧重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体现企业的销售回款情况,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体现企业的投资情况,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体现企业的筹资能力情况。看似一目了然,其实这些都是表面现象,现金流对企业造成的深层次的影响并不能够呈现。3.1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占总现金流出的比率该比率用于衡量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可以抵偿流动负债的程度。这个财务指标越高,说明企业的财务弹性越好。不同行业的企业由于其经营性质的不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的差别也比较大,因此行业性质不同的企业之间,该比率的变化也比较大。通过对该财务指标分析,可以了解维持企业运行、支撑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大部分现金的来源,从而判别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企业的运行是否健康。一般情况下,企业现金流入以经营活动为主,以收回投资、分得股利取得的现金以及银行借款、发行债券、接受外部投资等取得的现金为辅,是一种比较合理的财务结构。3.2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100%此财务指标反映了企业当期净利润中现金收益的保障程度,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盈余的质量。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财务指标是从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动态角度,对企业收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企业的实际收益能力再一次修正,能够进一步说明企业的盈利能力情况。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熟悉投资银行业的含义。了解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历史发展。掌握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了解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了解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申报材料。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熟悉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了解证券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以及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了解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熟悉核准制的特点。掌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了解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和变更程序。掌握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熟悉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了解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点。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掌握董事、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辅导报告的基本要求。掌握主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要求;了解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了解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了解发行审核委员会会后事项。掌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了解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总体原则、基本目标和内容。了解新股发行改革第二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了解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的制度。掌握股票发行的基本要求,掌握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概念与操作,掌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及其实施、行使和披露。了解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掌握网上网下回拨的机制安排;掌握中止发行及重新启动发行的机制安排。熟悉首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操作,包括推介、询价、定价、报价申购、发售、验资、承销总结等;了解网下电子化发行的一般规定;掌握承销的有关规定。要求掌握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机制安排。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与审核。掌握股票锁定的一般规定,掌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的特别规定;掌握股票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的一般规定;熟悉上市保荐书的内容。熟悉股票上市申请和上市协议。了解剩余证券的处理方法。熟悉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保荐和持续督导的内容;熟悉中小企业板块发行及上市流程。掌握创业板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等操作上的一般规定;熟悉创业板推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掌握推荐创业板上市的鼓励领域及产业;熟悉创业板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熟悉创业板发行及上市保荐书的内容;了解创业板上市成长性意见的内容。掌握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熟悉招股说明书的编制、预披露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证与责任,了解招股说明书的摘要刊登、有关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的散发。掌握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熟悉路演、申购、询价区间公告、发行结果公告的基本内容。了解确定发行价格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的机制安排。熟悉股票招股意向书及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股票招股书意向书及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掌握创业板上市招股书及其备查文件的披露、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第七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掌握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般规定、配股的特别规定、增发的特别规定。熟悉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申请程序。掌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掌握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以及文件目录。熟悉主承销商的保荐过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程序。掌握增发的发行方式、配股的发行方式。熟悉增发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配股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熟悉新股发行申请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定及各项内容。了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熟悉可转换债券的概念、股份转换及债券偿还、可转换债券的赎回及回售。掌握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以及不得发行的情形。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要求。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及其影响因素。了解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动因。熟悉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程序。熟悉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方式、配售安排、保荐要求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网上定价发行程序。掌握可转换债券的上市条件、上市保荐、上市申请、停牌与复牌、转股的暂停与恢复、停止交易以及暂停上市等内容。熟悉发行可转换债券申报前的信息披露。掌握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完成后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以及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内容。熟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概念。掌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以及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具备的条件。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设计要求和操作程序。第九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熟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熟悉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了解次级债务的概念、募集方式以及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和次级债务计入保险公司认可负债的条件和比例。了解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及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所募资金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熟悉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和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款设计要求及有关安排。熟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额度申请、发行申报、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了解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的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熟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条件、上市申请与上市核准。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上市的信息披露和发行人的持续性披露义务。熟悉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规则、承销的组织、信用评级安排、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熟悉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特点、发行规模要求、偿债保障措施、评级要求、投资者保护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条款设计及相关安排。了解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时募集说明书等信息的披露以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了解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各方参与者的角色。了解资产证券化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了解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了解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十章 外资股的发行了解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主体的条件。熟悉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熟悉H股的发行方式与上市条件。熟悉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了解H股发行的工作步骤以及发行核准程序。熟悉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具体规定。了解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内容、编制方法。熟悉国际推介与询价、国际分销与配售的基本知识。第十一章 公司收购熟悉公司收购的形式、业务流程、反收购策略。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熟悉要约收购规则、协议收购规则以及间接收购规则;了解收购人及相关当事人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和申请豁免的事项;熟悉上市公司并购中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熟悉上市公司收购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基本制度、适用范围、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掌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其他有关规定。了解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遵循的原则;熟悉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熟悉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熟悉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熟悉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第十二章 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了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掌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掌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适用事项;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构成、任期、任职资格和解聘情形;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职责,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回避制度;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规定;了解对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掌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和业务规则;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了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填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