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国家有哪些?哪些是主要的产油国?请说出地理位置重要性

籍广艳 2019-12-21 1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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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主要的产油国家有沙特阿拉伯、科威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伊朗、伊拉克,其中沙特阿拉伯、科威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靠出口石油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入,成为富裕国家。但由于石油采一点就少一点,所以这些产油国家,都在考虑当石油资源采完后本国的经济出路问题。他们的农业以畜牧业为主,盛产枣椰树。扩展资料:中东的科威特是世界上主要产油国之一,面积17000多平方千米,人口90余万人。大部分地区是沙漠,无常年有水的河川和湖泊,缺乏淡水,饮水主要靠海水淡化和地下水。它的国际贸易的重要部分是出口原油和进口淡水及与制造淡水有关的设备。中东水资源极度匮乏,与石油资源的丰富形成鲜明的对比。中东气候干燥,河流稀少,还有大面积没有河流的沙漠地区。水资源匮乏严重影响中东人民的生活和生产。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中东水资源紧缺日趋严重。河流、湖泊水资源分配上的矛盾,也是形成中东紧张局势的原因之一。中东-科威特。
黄皓燕2019-12-21 1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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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出产国是沙特阿拉伯。中东是世界最大的石油出产国地区。世界十大产油国第十名.世界十大产油国-伊拉克133百万吨第九名.世界十大产油国-英国138百万吨第八名.世界十大产油国-挪威147百万吨第七名.世界十大产油国-委内瑞拉155百万吨第六名.世界十大产油国-中国160百万吨全文。
    龚巍峥2019-12-21 20:05:07

相关问答

西周初年,为了维护和巩固它在全国的统治,采取了分封诸侯的办法。武王和周公先后两次分封。受封的诸侯有三种人:一为周王的同姓亲族;二是开国功臣;三为先代贵族。吕氏春秋·观世》谓“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荀子·儒效》谓“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谓西周分封“兄弟之国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周初的主要封国有:鲁国:周公旦长子伯禽的封国,都曲阜。平息武庚叛乱后,周公把原商王畿的一部分封给微子启,让他统治殷遗民。西周所分封的诸侯国属于文王子辈的有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鄷、郇等。属于武王、周公子辈的有邗、晋、应、韩、凡、蒋、邢、茅、胙、祭等。以上这些封国地望多在今关中地区和今黄河中下游一带,是当时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此外的姬姓诸侯国还有芮、息、随、贾、沈、密、郑、虢、滑、樊等。除了同姓诸侯国之外,西周时期还分封了不少异姓国,如姜姓的厉、吕、申、向、许;妫姓的陈;嬴姓的江、黄;偃姓的蓼、轸;姒姓的蓼;子姓的宋;曹姓的邾、邹;曼姓的邓等。异姓国里最强大的是齐国,有很大影响的是楚国。诸侯国的分封延续了很长时间,并不都在周初,例如郑国之封就晚至周宣王二十二年。周初的“封邦建国”,目的在于“以藩屏周”。这种分封制,对于加强周王室的统治,促进边远地区的开发,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诸侯国的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之交通不便,这些诸侯与周王室的联系日趋减少,逐渐形成一些强大的地区性中心,终于导致了后来诸侯割据的局面。

第一,信贷资产证券化

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信托计划为SPV的表外模式,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通常基础资产是银监会监管下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例如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交易场所通常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符合的相关条例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第二,企业资产证券化

主要是证券公司或是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资产支持收益凭证,用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通常基础资产为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及收益权资产,例如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品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通常在交易所交易,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规定》。

第三,资产支持票据

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将特定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在当前变现的一种融资工具。基础资产通常是公用事业未来收益权、政府回购应收款、企业其他应收款,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是交易所实现交易,应当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第五十八条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