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合同和买卖合同区别?

边国新 2019-12-21 19:41:00

推荐回答

合同一般是双务合同的,所以债权人债务人也是相互的。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买乙的货物,此时站在交货的角度看,乙是债务人,甲的债权人;站在付款的角度看,此时的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债权人: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人有债权转让的权利即转让权,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
齐晓晶2019-12-21 20:37:06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起诉是没问题,现在法院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是不会审查实质内容的,所以起诉是没问题的若是要获得法院支持的话你需要提供的就不仅仅是债权债务确认书了,最保险的是将银行电子凭证打出来。
    齐新萍2019-12-21 20:54:40
  •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乃是另一方所负有的义务,反之亦然。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相对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虽然都是特定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可以发生变更和转移,从而使债的主体也会发生变化。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指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乃是债权债务的统一体。有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的问题,详见“合同的内容”部分。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赵颖莺2019-12-21 20:19:21
  • 首先,我们需要定义,什么是债权,什么是物权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以买卖合同为例来看:从出卖人负担交付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债务的角度讲,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从出卖人享有获得价金债权的角度讲,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当然,也可以从买受人的角度分析买卖合同的负担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性质。债权和债务是一体两面。既然肯定了买卖合同的负担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性质,顺理成章的是:买卖合同是债权合同,买受人是依债权获得了物权。所以,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
    齐晓彦2019-12-21 20:05:21
  •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别,物权合同主要是指关于物权发生转移,变更所有,其他物权发生约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分为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法定之债像不当得利啊,侵权之类。约定之债是对所有的民事关系都可以约定,包括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物权合同是关于财产的合同,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合同。合同就是债权。首先明白合同的概念。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民事关系变更等达成一致意见。这就要涉及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了,物权与债权最大的区别的就是物权是绝对权,它的行使无特定相对人。而债权的履行必须要有特定的相对人。债权的合同最好的例子就是借据,而物权最好的合同就是房产合同。‍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向对应,一个买卖合同中,先成立一个债权合同,即双方约定好标的与价款。到买卖合同开始生效的时候,即开始支付价款与标的的时候,就形成了一个物权合同,也就是价款与标的的对换。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是买卖合同里面的两个阶段。
    齐春子2019-12-21 19:55:39

相关问答

理解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引起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无偿行为不问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均得撤销。债务人、第三人若以有偿行为损害债权,则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明知损害债权和第三人受益时明知其情形为限。即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货物价值与价款悬殊,显失公平,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倘若第三人受益时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以保护交易之安全。受益的第三人包括直接受益人和间接受益人,直接受益的第三人称为第一取得人,第一取得人又将该物转给他人受益,受益的他人为间接受益的第三人,间接受益人又称转得人,转得人可以是第二取得人、第三取得人以至更后的取得人。目前一些企业借分立为转移财产,留个“空壳子”对付债权人,亦是一种损害债权行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时还发生于担保行为之中。例如,责任财产仅能或者已不够清偿现有债权,但债务人却又将责任财产抵押、出质给新的债权人,害及原有债权人;或者将责任财产抵押、出质于债权中的一人,害及其他债权人。损害债权的行为应是法律行为,倘若是事实行为,如债务人毁损责任财产,则无从撤销。债务人、第三人实施上述行为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使债权人不能得以清偿,即可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向债务人、第三人提出,也可以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若以无偿行为损害债权,第三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无论是直接受益人还是间接受益人,债权人均有权撤销其行为,恢复财产原状,保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以无偿行为损害债权,直接受益的第三人又将取得的财物以公平价格售给他人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和第一取得人行使撤销权,不能追及有偿取得人,第一取得人应当将所得的价款返还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以有偿行为损害债权的,无论第三人是直接受益人还是间接受益人,债权人均有权撤销其行为,恢复财产之原状,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倘若债务人与直接受益的第三人以有偿行为损害债权,第一取得人又将取得的财物以公平的价格转售他人,或者第一取得人虽又以廉价转售,但他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和直接受益人行使撤销权,不能追及善意取得人,直接受益人应当将所得的价款返还债务人,以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企业分立应当债权债务一并分立。债务人借企业分立转移责任财产,害及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分立行为。债务人通过担保方式害及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抵押、出质行为。物的担保被撤销后,担保合同不影响主合同的存在,主合同依然有效。例如,甲向乙借款,将责任财产抵押于乙,害及原有债权,原有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抵押行为,然借款合同不因抵押合同被撤销而失效,出借人和其他债权人一样,都是无特别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是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故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总债权额为限度。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责任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应由债务人和有过错的第三人偿付。撤销之诉的既判力,应当及于未行使撤销权的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败诉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行为再行诉讼,否则造成一事二理。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总则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具体意义在于:一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所谓支配权就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与其对应的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罗马法学家很早就开始从对人权和对物权的区分中来观察这两种权利。而潘德克吞学派利用支配权和请求权来概括这两种权利,按照萨维尼的看法,物权之所以区别于债权在于其以物为客体,在于其“以占有或者对物的事实支配为其材料”。温德萨伊德也认为,对物权应该是物上的权利einRechtanderSache,并且应该以物为客体。物权被法定之后,当事人在谈判中只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类型进行协商,而不必就某一类物权具有什么样的内容、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创设物权以及该物权具有哪些效力等问题大伤脑筋,这样就减少了当事人谈判的成本。而且物权法定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因为设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物权及其内容,最终不被法律承认而不得不承担的挫折成本frustrationcost。而对于合同债权,法律没有法定的要求。在合同领域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法自由设定法定类型之外的无名合同。只要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法律上就能产生预期的效果。五明确物权的长期性区分物权和债权,可以明确物权的长期性特点。相对债权来说,物权是一种长期稳定的财产权。所有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物权,他物权较之于债权一般也都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而债权是相对短暂的权利,物权与债权对应着两种不同的财产结合关系。一般而言,物权对应着较为稳定、牢固的财产结合关系,而债权则对应着较为松散的财产结合关系。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其一,它直接表明了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确认某些财产权为物权,使其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使有恒产者有恒心,以此来鼓励人们创造财富。其二,这种区分在物权法上也会直接影响到现行法中法律规则的设计。以典权与租赁权为例,通说认为,典权是一种支配权,在旧中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承认典权是物权,而租赁权是一种请求权。而如果租赁权成为物权,就会在性质上发生变化。比如说《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为什么在承租期间内必须要出租人维修,而不应当由承租人维修呢?因为这毕竟是合同债权,而不是一个长期稳定的权利。如果某人租赁他人的房屋,时间也不长,他还要负担维修的费用等,这样成本过高,而且,一旦租赁合同终止,他要返还租赁物,维修房屋时的材料无法取回,甚至支付的费用都很难补偿。但如果是一个典权,情况就不同了。承典人对于承典的房屋享有广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也相应地要负担维修的义务。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承租人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如果承租人违反了这种不作为义务,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就意味着尽管承租人可以占有租赁物,但毕竟租赁关系是一种松散的财产结合关系,对租赁物状态的改变,必须要尊重出租人的意志。典权关系就并非如此,典权人对典物的改善或者在典物上增设他物,通常并不需要他人的同意。此外,物权和债权在时效的使用上也是不同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了上述物权和债权区别的影响。其三,由于物权是一种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因此,相对债权而言,物权通常可以自由转让,尤其是物权的转让不必要受到合同另一方的限制。债权的转让是受到限制的,尤其是受到合同相对方的限制。例如,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所以,转租必须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出租人只有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而没有将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意思。所以,承租人没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而转租,承租人将构成违约。但是,对于用益物权而言,通常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既然是一种物权,法律上不仅承认它是长期稳定的财产权,而且承认它可以自由转让。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的股本身份和权利,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凭证。股票代表着其持有人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每一股同类型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即“同股同权”。股票可以公开上市,也可以不上市。在股票市场上,股票也是投资和投机的对象。债券是政府或公司发行的一种票券,到期可兑换现金,有利息。政府发行的债券称公债。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例如,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在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潜能的特点。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期权又称为选择权,是在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衍生性金融工具。从其本质上讲,期权实质上是在金融领域中将权利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使得权利的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于是否进行交易,行使其权利,而义务方必须履行。在期权的交易时,购买期权的一方称作买方,而出售期权的一方则叫做卖方;买方即是权利的受让人,而卖方则是必须履行买方行使权利的义务人。期货与现货相对。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买卖期货的合同或者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对期货的不恰当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以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
有偿换房通过中介机构实施以小换大、以远换近、以劣换优,其中得利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量的货币补偿,以求公平合理。交易原则为双方自觉自愿、平等协商,房价确定随行就市,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价格为准。该交易方式扩大了换房双方成交的机率,是一种老百姓乐于接受的方式。差价换房指换房户之间按照承租的住房使用价值,实际上是按照承租住房的价值相互找补差价。房屋置换指一方承租公有住房与另一方享有产权住房之间置换。承租公有住房和享有产权的住房都按照其价值计价,承租公有住房一方支付差价,并获得另一方住房的产权。承租人无权享有使用权房交易权利那么,到底房屋使用权的买卖行为是否合理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由此可见,承租人不享有产权人享有的零星、分期出售住房使用权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承租人出售住房使用权为违规交易。有关专家分析,其所以不合理还体现在以下方面:1.承租住房由于位置的不同客观上会形成住房的区域差价,但这是国有土地的价值,是国家、财政投资形成的价值。同时,承租住房面积的大小和建筑质量所体现出来的实惠,承租人可以享用,但并不为其所有,承租人凭借以上客观形成的使用权在买卖过程中享受的“差价”显然是不当得利。2.众所周知,以往的住房实物分配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得到较大住房面积的住户,除了既有的住房实惠外,比之相对住房面积小的住户还享受着政府和企业对公有住房的维修以及管理费用的暗补,这些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又是客观存在的,由此可见,占有住房多的住户在其使用权买卖中将以上实惠“货币化”后归为已有,显然是不合理的。产权单位“不松手” 勉强换房有后患由于使用权交易中,存在诸如上述的不确定因素,故消费者在购房、换房的交易中首先应把握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房地产政策的规定和要求,要了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合法性,要对房产买卖、交换双方的情况做一个全面仔细地研究和了解后再做选择。交换使用权房产时,首先要和该房产的产权单位建立联系,了解产权单位的态度,如产权单位对自己的房产“不松手”严禁职工私下交换、买卖,应该毫不犹豫地放弃该房产的交换,以免由于私下交易带来的麻烦。据有关消息,以公房、房改房买卖、交换为核心的北京市房地产二级市场行将开放,与此同时,关于二级市场放开的细则也正在落实之中,对于密切关注二级市场的准购房者而言,这无疑是最大的利好消息,届时,购买二手房将是一件很寻常的事,而不用购房瞻前顾后,不知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