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乡政府能做判决吗

黎珊珊 2019-12-21 2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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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政府会将县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领导交办或督办的工作全力去完成的,不会拖延时间。如果所处理的纠纷非常棘手或无法处理的,乡级政府也会在第一时间向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领导汇报。
黄皓莉2019-12-21 2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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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判决,乡政府也属于受理机关.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宅基地纠纷的种类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2: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3: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4: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5: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6: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7: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二、宅基地纠纷应如何解决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齐文莉2019-12-21 20:20:51

相关问答

目前,我国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这将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和重要推动力。在这一背景下,研究中国城镇化过程中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筹措问题具有十分现实和重要意义。从目前国内现实来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筹措与“土地财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债务和房地产税制等问题都有着密切关系。前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为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产生的。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财政基本上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建设财政”转变为了“公共财政”,财政已经不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给的单一主体,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体制已逐步形成。其中,中央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主要渠道有政府公共财政的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政府债务收入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投融资。前三个渠道在财税体制内管理,而国家开发银行现属于金融体制管理,与财税体制只有间接关系。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主要有地方政府财政一般预算、地方政府性基金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前两个渠道属于财税体制管理范围,而融资平台属于企业运作,但从政府担保等实质关系看,融资平台与财税体制有着间接关系。具体分析财税体制中直接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三大渠道。一般预算中的相关税收,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税种收入。政府债务融资,目前基本上采取中央财政发行国债和中央代地方发债方式。政府性基金收入,目前已成为财政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支柱性渠道之一,出售土地纯收益的60%~70%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当前,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财税体制面临着一些挑战与问题。首先是政府性基金中“土地财政”收益的不可持续性。土地资源的再生性十分有限,通过出让土地数量的增加来筹集财政收入的空间会越来越小。因此,需要对城镇化进程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开展全面的制度设计和完善。其次是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体制的难点。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自主发行政府债券,为城镇化进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是不可回避的选择,可以通过建立地方政府的自主发债体制,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再有就是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相对滞后。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要素设计已与市场对房地产价格的调节作用相脱离,因此,须与时俱进地改革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度。对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财税渠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规范:一是改革和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这部分税收并不一定直接用于项目的建设,主要是用于基础设施的维护,以及归还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务融资本息,房地产税收具有较强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支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理想财源渠道。二是建立地方财政债务融资体制。地方财政自主发行政府市政债券用于市政建设,实质上是政府信用的体现。市政债券一般应为无经营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政府主要通过未来的税收来归还债券本息,为此,须建立政府的资产负债表,约束发债规模和管理政府财务运作。三是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融资平台基本上承担了从金融和社会领域融资的职责,将商业银行的长期资金用于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合理性。关键是要对现有的地方融资平台予以规范、定位和加强监管。四是建立以财政和金融为主的全面多元监管体系。在多元化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体制中,融资风险的控制主要由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控制和监管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银监会应监管国家开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在现有体制下,地方融资平台的财务状况应该在各级审计机关的监督之下。债券市场对政府的市政债券也会发挥约束作用。
实行政府主导型战略被视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一条经验,也是有中国特色的旅游业发展模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学术界有观点主张对这种模式进行调整,个别省市也提出“政府支持,市场主导”的发展思路,这类观点在理论上有一定的支持性论据,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深入研讨和界定。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旅游业的支持我们现已熟悉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作为一种提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但此前作为一种发展的实践,其实就已经客观存在,并在政府支持的力度、涉及的方面上更为直接。例如,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旅游住宿短缺,政府曾出面调剂跨城市间的饭店住房,有时把游览北京的游客安排到天津住宿;为了解决旅游交通的紧张,曾协调空军帮助运输游客;也采取过行政划拨的方式,把政府的接待宾馆交由旅游企业使用,等等。从这些方面看,我国旅游业一开始就是以政府为主导发展的。但受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低的制约,尽管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干预措施,基础设施、接待设施、旅游景区的发展及协作。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看,政府的作用尚未达到第一种类型那样的“无为”,也不属于第二种主导一切的情况,而应该属于或接近第三种类型。采取第三种类型的国家一般是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经济尚处于不甚发达的程度,市场化水平不是很高,一些地区对外开放程度不够。显然,我国旅游业的“政府主导”也不是政府干预型的那种模式,而更接近于市场促进型的发展模式。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在资源配置中由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是发挥所有的作用,至于是否可以在旅游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这要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机制发育的程度。如果单从旅游投资来看,这种主导作用是成立的,而且在所谓的“政府主导型”模式下就已是如此了,但影响旅游发展的远远不仅是投资一个方面。现阶段政府在旅游发展中应发挥的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的旅游发展战略、整体形象促销、危机应对措施,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缺少的。例如,埃及卢克索、中国千岛湖、印尼巴厘岛袭击旅游者的惨案,中国曾流行的SARS疫情,都是危害旅游形象和旅游环境的事件,最终都是由政府出面尽快消除不良影响的;以旅游形象的宣传为例,目前包括发达国家在内也没有完全脱离政府的作用,例如,美国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克林顿总统曾专题召开了1500人的白宫旅游会议;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香港特区政府拿出上亿元港币成立了盛事基金,通过举大型促销活动加快复苏旅游业;在WTO谈判、在双边政府间的谈判中,发达国家更是把旅游服务贸易列为重要议题。二是由于经济还不发达而需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和公益性建设,例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黄金周期间的旅游供应,以及社会治安、环境卫生、购物环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等,这些大多属于公共产品或公益事务,不仅单靠市场力量无法做到,就是旅游部门、旅游企业全力去做也有难度。当然,如果经济和社会发展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政府这方面的职能可以有所弱化和减少。三是由于市场经济秩序尚不完备而由政府出面解决的问题,例如,旅游市场的无序竞争、旅游运行的地方壁垒、旅游服务的非规范化等,由于旅游产品带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旅游消费是否满意往往受制于较多因素,不仅涉及了旅游六大要素,而且具有地域上的关联性,还包括了有形产品与无形产品的结合。因此,市场手段、市场作用只可解决旅游发展的部分问题,而并不能解决上述方面的绝大多数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国现阶段到底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旅游业发展,不是一个轻易就能回答的问题,但这是所有试图对由“政府主导”、还是由“市场主导”给出结论的人不能忽视的。五、政府与市场推动旅游发展的作用不可一概而论综上可以看出,我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以后,旅游业发展是否应由“政府主导”转向“市场主导”,不仅是一个发展理论和指导思想的问题,而且更是关乎对我国旅游业发展现状给予客观评价的问题。不论是实行“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其表面的意义并不重要,重要是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旅游业发展的现实更需要哪一种的支持。目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个别党政领导认为,由于当地政府难以直接拿出钱来“主导”旅游发展,就觉得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不了,还是交由市场去主导吧。这种看法,不仅是对“政府主导”发展模式的误解,而且把市场作用与政府义务对立了起来,属于思维和认识上的一种简单化,与“既然已经搞市场经济了,就应该由市场主导”的观点一样简单。以政府的作用来取代市场的作用,是错误的;同样,寄希望于让市场的作用来替代政府应尽的义务,也是不对的。从现实情况看,在基础设施较差的情况下,希望通过招商引资来解决建设资金的短缺,真正“市场化”的投资商也不可能去冒这个风险,只有在必要的基础设施具备以后,开发商、投资商看到赚钱的成本或风险不是太高了,才有可能进行实质性的投资,这说明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也不是无条件的。一些欠发达地区旅游招商引资效果不明显、或根本就没有人来投资,问题就出在本该由政府设法解决的问题,政府没有能够去解决它。因此,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来说,希望通过“市场主导”解决一切问题的观点,是经不起旅游发展实践检验的。发展是硬道理。当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到底是应由谁来主导或者谁都不主导,最关键的不是字面上的争论,而是区分清楚哪些应该由政府负责解决,哪些可以通过市场来解决,如果以此作为各方立论的基础,其间的分歧应该不会是很大的,只要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发挥好各自的作用,就有利于推动旅游业的加快发展。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发展模式可以暂且回避由谁主导的问题。目前的现实是,一些人质疑“政府主导”的说法,另一些人也不认可“市场主导”的提法,如果从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发挥的作用看,似乎可以考虑只讲“政府促进”、“政府引导”一个方面,对于市场作用可不予提及,以减少不必要争论所引起的思想混乱。至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应承担的责任有何变化,我认为与几年前相比仅仅是量上的变化;但就全国的旅游发展情况而言,政府与市场应该发挥的作用不可一概而论,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地区,可适当弱化政府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功能,而经济欠发达和市场化程度不高的西部地区,则还是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并兼顾市场功能。如不充分考虑地区发展的差别,泛泛而谈什么发展模式,不仅无助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反而会对旅游业发展贻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