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认缴资金10万元。破产后,欠债15万。公司也没有固定资产了。他应该怎么还呢?

窦金勇 2019-11-14 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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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是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的修订决定规定的。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开启了0元办公司的时代。改革后,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那么认缴制下究竟多久实缴完成?不缴纳会有什么责任?认缴制下高注册资本有没有风险?下面我们逐一来揭晓答案。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投资的承诺,这一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有巨额债务,公司全部资产不够偿还的情形发生,公司债权人有权利要求股东履行实缴义务,即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要实缴还债。所以,我们客户想要注册资本放高一点的时候,我们都会提示客户这一风险。
车建军2019-11-14 23: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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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以下五种情况下,股东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股东。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且存在下叙五种情况之一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他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它的特点是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说一般情况下,公司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例外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出资不实的。出资不实时,由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4、股东抽逃资金。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5、公司注销,如果经清算公司仍有财产,由分得财产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分得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扩展资料: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公司破产。
    连伟杰2019-11-15 00:18:18
  • 先以公司的财产去偿付债务。如果公司财产不够偿付债务,则看该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缴足了没有。如果缴足了,该公司破产就可以了,股东不用再另外付责任。如果没有缴足,则股东还需要在10万元内没有缴足的部分继续缴纳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任。
    连丽花2019-11-15 00:00:18
  • 一般是30年的年限 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的规定登记条件。5、加快建立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2019年2月28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理论上讲,一元钱办公司是可以的。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向媒体发布了《江苏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公布,这一方案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低注册资本相关规定:公司带有发展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黄皓莉2019-11-14 23: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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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企业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1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2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眼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二地市县外贸公司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目前,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9家。三科研院所只要是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创汇额不低于3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经国家科委推荐,外经贸部即受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批复工作。截止目前为止,已有二百余家科研院所获得了其科技产品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权须履行以下程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科研院所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送科技部和外经贸部;地方科研院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和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贸厅委和科委负责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科技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科研院所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分批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科技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四外经公司我国自1979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17年来,成绩显著。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务队伍也进一步扩大。目前,我们主要支持和鼓励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这类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并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合作有较好的对外业绩。对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对设计院在国外承担过重要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已在外开展1—2个经营项目,将授予其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监理等对外经营权。五商业、物资企业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目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已从试点阶转入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1.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2.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币以上;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4.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000万元人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申报及审批程序: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六供销合作社企业授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对外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推动我国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产晶的附加值,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申报及审批程序:供销合作社进出口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向外经贸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申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申报文件后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总社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请示和可行性报告;企业前两年销售额和为农服务的销售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七连锁经营企业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1.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2.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3.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申报及审批程序: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靠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1年经营情况须提供销售统计表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统计部门盖章确认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所在地、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外经贸部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三、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第一条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申请资格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一已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第四条申报材料一、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二、企业或院所章程;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五、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六、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七、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八、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第六条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报外经贸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注销的须报外经贸部备案。第七条权利和义务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七、积极出口创汇。第八条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进出口业务,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第九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第十条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