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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担保资金申请基本条件1、资金类别:协会自有资金;2、贷款要求:借款主体必须是地级市的国有控股公司;3、担保要求:由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担保,并由人大立法纳入未来几年政府财政预算;4、贷款期限:5年;5、贷款金额:不能超过前一财政年度该地区总财政收入的15%;6、年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一次性贴息:5%。注:如涉及境外借款人、股东或担保人等情况,所需资料可视具体情况商定。来源:网络。
连传宝2019-12-21 20: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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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事业,是在国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日益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背景下诞生的。据国家发改委的统计,国内的信用担保机构与“常青树型”。所谓“蜡烛型”也即消耗型,是指政府只注重使用准公共信用资源,而不注重涵养和培育其资源;所谓“常青树型”,也即持续型,是指政府站在信用担保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既使用又涵养,持续性的建立建设准公共信用资源。两种认识的不同和运用方式的不同,必须带来不同的社会效果。消耗型的认识在信用担保特别是政策性信用担保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一,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规模和实收资本的质量不够重视,投入财力过少或掺杂过多的“水份”,使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源禀赋天然就带有“病灶”,影响着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长远健康发展,加速着政策性担保资源的消耗;第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没有建立扩充机制,缺乏准公共信用资源满足最广大社会消费者需求、追求社会效应最大化的思想认识,制约了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最大潜能发挥;第三,没有建立或没有规范建立起风险补偿渠道,使政策性担保机构不可避免的风险代偿及损失缺乏应有的信用资源补充,导致原有规模的信用资源处于被各方“蚕食”状态。持续型的认识则是站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政策性担保事业。影响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相关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有效性与持续性。准公共信用资源的利用和配置,对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技术推广、中小企业发展、财政税源培育、就业渠道和拓展以及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公有与非公有、城镇与乡村等方面的和谐构建有着综合而现实的作用。同时,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持续开展,有利于维护规范、正常的经济秩序、整体降低中小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信用交易成本、减少社会交易环节,加速社会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应该保证准公共信用资源的完整性,并进一步找出出资人的恰当定位,保证谁公共信用保证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准公共资源的持续有效性,也即必须建立准公共信用资源的长远维持发展机制,真正起到公共财政的应有作用。
龚家裕2019-12-21 23: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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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扩展资料虽然国家机关出具的担保函自始无效,但是应当依法承担清偿不超过债务人不能不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等提供的担保无效后,应按照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相应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只要国家机关等提供了担保,一般都认定具有过错,不能以不知法为由否认违法提供担保的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
黄石兵2019-12-21 21: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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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担保局限性,项目不大或者仅限于国内。主权担保,涉及的项目大,投资大,更国际化。2、主权担保融资形成的债务属于我国政府或有主权外债,由财政部纳入主权外债统一归口管理。3、财政担保是指财政机关对经国务院批准使用的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转贷时,为转贷款使用者提供的,以财政信用确保其债务的清偿或其他义务的履行的一种经济行为,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
符能江2019-12-21 20: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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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地方政府不得擅自举债,应该严格按照《预算法》和《担保法》的要求,规范举债行为,控制债务规模,并通过进一步完善偿债机制。财政部相关规定如下:财政部《关于禁止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的紧急通知》财债字7号,相关节选如下:一、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根据《预算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地方财政不得打赤字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安排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地方政府以将来的部分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实际上是在人代会通过之前即将部分收入和支出项目固定下来,与《预算法》的规定相抵触。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停止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二、对于已构成担保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增强信用意识,合理安排还款来源,采取切实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偿还。
连伯才2019-12-21 20: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