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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有父债子还,前提是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没有继承,那就可以不用承担偿还责任。2、如果继承了遗产,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超出了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可以不用偿还。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如下:1、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2、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扩展资料1、“父债子还”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会发生:第一,在父亲死亡的情况下,此时发生遗产继承,如子女继承了父亲的财产,则要同样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还款以实际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第二,子女为父母的债务提供担保。当父母不履行债务时,子女作为保证人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第三,父母恶意转移资产给子女。恶意转移资产是指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2、“父债子还”中一般情况儿女作为父亲的继承人,那么父亲就是被继承人,也就存在被继承人债务,它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子女是否一定要偿还父债,,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以实有遗产还债,对不足部分法律没有规定偿还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连俊强2019-12-21 21: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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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不支持父债子还。根据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的子女作为无关第三人,不负有偿还责任。债的相对性是指债能够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由于债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所以债权不能像物权一样有追及性,而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如果父亲去世,子女继承父亲遗产,则子女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扩展资料: 继承人如何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其次,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最后,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中国普法创新网继承遗产就应“父债子还。
黎生茂2019-12-21 23: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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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但是如果继承了遗产,就有义务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超出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则超出部分可以选择不予偿还。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北大法律信息网。
赵颜鹏2019-12-21 2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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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中国婚姻家庭法律网http://www.fmlaw.com.cn我国有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但是父债子还是附条件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上述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偿还债务,但是应当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分两种情况:一在儿子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的情形下不承担父亲的债务责任。二在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本案涉及的是被继承人所遗留产资不抵债情况下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对于遗产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情况,《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连带责任。本案中,首先去确认王剑为治病所借的12000元是其个人债务,而王庆处理父亲后事所借钱款为王庆的个人债务可以不负连带责任。因为殡葬被继承人是继承应尽的义务,因此而发生的借款应由继承人以其个人财产以清偿。据此,王庆应在其父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偿还王剑的生前所欠下的债务。王剑留下的3间房屋并家具杂物共折价7000元,再加上两件平房的总价值约11000元。王庆应在该限度内以全部遗产清偿其父所欠下的债务,至于超过的部分,他愿意偿还的法律不加禁止,不愿意偿还的,他人不得强制其偿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指出:“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本案中,王庆年仅17岁,正在求学阶段,既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因此应为他保留必要的遗产。而李等人仅给他留下了两件房屋显然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该处理违反了上述规定。王庆虽然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单独处分这么重大的债务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他的签字是无效的。他将来可以不偿还其父的剩余债务。
辛培勇2019-12-21 2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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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父债子还这一条。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责任”。扩展资料:父债子还即父辈的过错累及子女。出自祝兴义《此生此夜》。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继承法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而法律所指的继承人不仅仅是子女,还包括了其他继承人。对于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等特殊债务,法律还有一些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的特殊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说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债的标的。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债权和债务是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债即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因此,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债的关系的立法,在各国也分别称为债法、债权法、债务法或债权债务法。债的关系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亦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债权人只享有要求债务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同样,债务人也只负有向债权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基于债的的相对性,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父债子还。
齐方梅2019-12-21 20: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