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具体章程

车才良 2019-12-21 2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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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有效控制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第五条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在投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策范围内,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第七条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
第八条 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九条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第十条 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评估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订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同时,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自营业务的清算、统计应由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部门资金清算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
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清算岗位应当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清算岗位分离。 第十五条 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六条 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风险监控部门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并能从前、中、后台获取自营业务运作信息与数据,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定期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提供风险监控报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自营业务部门、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发现业务运作或风险监控指标值存在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要立即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及自营业务相关部门应对风险监控部门的监控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予以反馈,报告与反馈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引进和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测量和监控程序,使风险监控走向科学化。
第十九条 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并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第二十一条 提高自营业务运作的透明度。证券自营交易系统、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由风险监控部门根据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的检查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风险调整基础上的绩效考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原则,对自营业务人员的投资能力、业绩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自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由稽核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自营资产质量、自营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自营业务内部报告进行阅签和反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
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
(二)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自营风险监控报告;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对报告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风险敞口:是指在某一时段内,证券公司持有某一证券品种的多头头寸与空头头寸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差额形成的证券敞口(净头寸)。
(二)风险监控阀值:是设置在风险监控系统中用于控制某种风险的指标。风险监控阀值通常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及止盈止损限额等。
(三)敏感性分析:是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或多个市场风险因素(利率、汇率和股票价格等)的变化对金融产品及其组合的市场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压力测试:度量公司在非正常的市场状态下承受的市场风险的大小,是对极端市场情景下,如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市场风险因素发生剧烈变动或发生意外的政治和经济事件等,对金融产品及其组合损失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龚峰景2019-12-21 20: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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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建议去查看《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等,里面有详细介绍。
    chaniuduan2019-12-26 14:39:03
  • 直接网上一搜就出来了
    buzhuaite2019-12-26 14:39:03
  • 这个章程太多了,谁记得住
    车建修2019-12-21 20:21:35

相关问答

不同的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也是有所不同的,人们为了便于区分,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性质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四大类。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我国证券公司的四大业务范围。投资分红保险划算么?重疾分红险,投资保障两不误。投资银行业务目前国内证券公司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证券承销业务,也称证券代理发行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根据与发行人确定的发售方式,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代理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活动。根据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代销承销方式和包销承销方式,其中包销承销方式又包括全额包销、定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三种方式。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种类、市场需求状况、具体发行要求以及自身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选择。国内目前股票承销主要采用的是余额包销方式,它是指证券公司承诺在证券发行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包销。其实质是先代理发行,后全额包销,是代销和全额包销的结合。此外,投资银行业务还包括财务顾问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等。财务顾问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公司经营管理顾问,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证券公司利用其营业网点,接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业务。与国际证券市场相比,国内券商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承销业务与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是承销业务的一种延伸。随着证券市场的开放以及竞争的加剧,证券市场的创新尤其是投资银行业务的创新将层出不穷,收购兼并业务、项目融资、创业资本融资以及其它创新业务将使投资银行业务摆脱目前主要局限于证券承销的局面。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客户的委托代投资者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证券公司从事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随着集中交易制度实行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才能取得交易席位,即进行证券交易的操作资格,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场内进行交易,只能通过拥有席位的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来完成交易。目前国内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主要通过开立证券营业部,“等客户”上门开户,在美国等证券发达市场,证券公司并无大面积的豪华营业部,代之以大量的证券经纪人,方便快捷地为客户提供贴身服务,从而形成目标市场的不断细化,证券公司间各有特色。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合法资金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自行决定证券买卖的时机、价格、数量等,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和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其与经纪业务的区别在于证券自营产生的风险由证券公司承担,而经纪业务中证券买卖的风险由客户承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慧择提示:证券公司的四大业务范围就是以上介绍的四种,有没有加深您对证券公司的了解呢?在国际证券市场上,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证券公司的业务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是存在一定差距的,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时一定要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