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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赖鹏彬2019-12-21 19: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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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取得年度”:填报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公历年度。第5至1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第6行为申报年度。2.第2列“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金额。3.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符合不税收入条件且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金额。4.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表间关系1.第7行第4列=表A105000第9行第4列。2.第7行第11列=表A105000第25行第3列。3.第7行第14列=表A105000第9行第3列。
边华英2019-12-21 20: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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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的问题,我综合性回复:1、当年收到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取得补贴下拔的红头文件,财政关于资金补贴使用的专项指导的文件,如果这些有了,在收到款项的当年内要支付完成,按不交税处理;2、当年收到100万财政专项资金,如果仅支付5万,在年末仍未使用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按征税收入处理,即按95万征税,调表不调账,后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每年的营业外收入中要抵减至清零为止。所以要注意申请的时间,下拔的时间,使用的时限!3、总结:财政补助、补贴,都分征税与不征部的处理。如果是不征税的,当年没用完的,也会变成征税的,当年不征税的支出不用为当年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征税的,当年末未用完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预缴税,在后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营业外收入做抵减,相关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6年是一个坎,一般下来的补贴都是有使用要求与期限的,6年没使用完的可能性为零。
赵顺起2019-12-21 20: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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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就是财政专项资金属于专款专用或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所谓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黄真敏2019-12-21 20: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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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看,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减除。规定的级格比较高,要求的也比较严,执行起来难度也比较大。不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151号文件规定条件和核算、使用、管理要求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而不仅限于直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黄玥2019-12-21 20: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