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龙奎志 2019-12-21 1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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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赖鹏彬2019-12-21 19: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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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取得年度”:填报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公历年度。第5至1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第6行为申报年度。2.第2列“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金额。3.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符合不税收入条件且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金额。4.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表间关系1.第7行第4列=表A105000第9行第4列。2.第7行第11列=表A105000第25行第3列。3.第7行第14列=表A105000第9行第3列。
    边华英2019-12-21 20:54:46
  • 针对你的问题,我综合性回复:1、当年收到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取得补贴下拔的红头文件,财政关于资金补贴使用的专项指导的文件,如果这些有了,在收到款项的当年内要支付完成,按不交税处理;2、当年收到100万财政专项资金,如果仅支付5万,在年末仍未使用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按征税收入处理,即按95万征税,调表不调账,后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每年的营业外收入中要抵减至清零为止。所以要注意申请的时间,下拔的时间,使用的时限!3、总结:财政补助、补贴,都分征税与不征部的处理。如果是不征税的,当年没用完的,也会变成征税的,当年不征税的支出不用为当年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征税的,当年末未用完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预缴税,在后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营业外收入做抵减,相关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6年是一个坎,一般下来的补贴都是有使用要求与期限的,6年没使用完的可能性为零。
    赵顺起2019-12-21 20:37:15
  •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就是财政专项资金属于专款专用或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所谓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黄真敏2019-12-21 20:19:32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看,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减除。规定的级格比较高,要求的也比较严,执行起来难度也比较大。不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151号文件规定条件和核算、使用、管理要求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而不仅限于直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黄玥2019-12-21 20:05:32

相关问答

一、查账征收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这种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纳税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扩展资料: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写:1、报表简化,取消“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第二季度要把第一季度的数据加进去累计,不能只填第二季度数据。2、A类报表主表表头的税款所属期间:企业按月申报的应填报每月第一天和每月最后一天;企业按季度申报的应填报每季度第一天和每季度最后一天,如二季度,按季申报时应填报: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能填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3、预缴方式:企业填报时一般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因此,选择这两种预缴方式时,企业必须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4、企业类型:通常选“一般企业”。5、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填报企业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注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间没有勾稽关系。6、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查账征收。
所得税是对企业的利润所得征税,利润的来源是企业收入与获取收入所付出的成本费用的差额。企业债务所支付的利息是合法成本费用即财务费用,不是允许从税前利润扣除,而是计算税前利润必须的一项减少额,和管理费用一样。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计算所得税前需要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上述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同时,又必须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所以企业债务的利息是允许从税前利润中扣除的。之所以企业债务的利息允许从税前利润中扣除,是因为企业债务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而财务费用属于期间费用,企业的利润=收入-成本-费用。所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继而抵免了企业所得税。扩展资料:扣除利息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应当扣除。2、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4、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条件:企业与个人之见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