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黄炳滔 2019-12-21 20:04:00

推荐回答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赵飞霞2019-12-21 23:55:02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针对你的问题,我综合性回复:1、当年收到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取得补贴下拔的红头文件,财政关于资金补贴使用的专项指导的文件,如果这些有了,在收到款项的当年内要支付完成,按不交税处理;2、当年收到100万财政专项资金,如果仅支付5万,在年末仍未使用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按征税收入处理,即按95万征税,调表不调账,后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每年的营业外收入中要抵减至清零为止。所以要注意申请的时间,下拔的时间,使用的时限!3、总结:财政补助、补贴,都分征税与不征部的处理。如果是不征税的,当年没用完的,也会变成征税的,当年不征税的支出不用为当年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征税的,当年末未用完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预缴税,在后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营业外收入做抵减,相关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6年是一个坎,一般下来的补贴都是有使用要求与期限的,6年没使用完的可能性为零。
    齐方明2019-12-21 21:18:44
  • 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赵风雪2019-12-21 20:55:2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返还的土地返还款,不属于上述规定同时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应该确认为征税收入。如果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而按税务部门的确认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既可申请退还,也可抵缴2019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赖鸿志2019-12-21 20:38:04
  •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2019-09-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必须同时满足上面三个条件,才作为不征税收入。
    黎益仕2019-12-21 20:20:29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