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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法人在法律责任上的承担是不同,股东是按出资额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责任是广泛的。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什么是法人独立,下面笔者就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法律地位上的独立。这种独立是法律所规定的,应当区别于自然人,公司法人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时即取得独立的法人主体身份,可以独立的对外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但自然人因为其行为能力受制于是否能够正常表达其意思,所以自然人在对外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往往出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致的情形。而公司法人在取得营业执照时即同时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也就具备了完整的独立法人资格,只要公司存续期间,其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身份不会发生改变。第二、财产独立。财产是公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物质基础。公司法人的初始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完成出资后,股东的财产转化为公司的财产,公司对股东已完成的出资享有完整的支配权,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实行分离,股东无权以个人名义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处分,所以在实践中个别股东认为公司财产是自己出资的,自己有权利支配,甚至有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公司财产占为已有或挪用,该行为涉嫌侵犯公司的财产权,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非经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处分公司财产。理解了公司法人独立的含义后,可能有读者会说,即然公司成立后已经取得了独立的法人地位,股东的财产也成为公司财产,股东是不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按常理说,这种理解是正确的,但在例外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种情况是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出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种情况,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身份,不正当行使权利,导致公司负债。公司成立后,虽然取得了法人主体身份,但并非股东可以任意行使权利,实践中相当一部公司大小事情一个人说了算,公司虽然有很多股东,但从来不召开股东会,大股东一言九鼎。公司在这种决策机制中,很容易出现股东权利滥用,并造成相关方的损失,主要表现:第一、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如果大股东滥用权利造成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损失的,受损失股东有权要求大股东赔偿。第二、造成公司损失。如果大股东滥用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其他股东有权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权要求大股东赔偿。第三、造成债权人损失。如果因大股东滥用权利造成的公司负债,债权人有权向股东要求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被破坏即通常所讲的“揭开法人面纱”原则,由法律强制性的作出规定,否认法人独立地位,由股东和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公司股东在什么条件下需要透过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各位读者应该有所了解,但如何规避股东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笔者建议公司在成立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避免个人意志代替公司法人意志,特别是大股东的意志凌驾公司法人之上,如果期待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大股东需要重新回规到规范化经营上来,否则可能因小利失大利,甚至导致公司关闭解散,负担民事责任事小,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则悔之晚亦。
龙巧妹2019-12-21 2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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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齐文虎2019-12-21 23: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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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因为法院判决针对的是法人而不是个人。2、可以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等特定事由,法律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第五十二条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从属公司破产清算时,控制公司不享有别除权或者优先权,其债权分配顺序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不得将对公司判决效力扩张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公司或者股东。4、不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5、不能,因为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本案中债务人没有怠于行使到期债务所以你不存在行使代位权。
齐显影2019-12-21 21: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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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财产,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连云玲2019-12-21 21: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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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完全分开,即使公司全部财产未能全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股东也免遭公司债权人的追索。法律名词。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黄登玲2019-12-21 2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