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债权消灭的方式有哪些?

龚家军 2019-12-21 1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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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权利可分为债权和物权两种。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龙小红2019-12-21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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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如说,A企业欠B企业1000万,用一栋价值1500万的房产作为抵押,也就是B企业持有A企业1000万债权和1000万抵押权,B企业用这1000万债权和抵押权质押给了C,借款500万。后来A和B两个企业合并了,如果按照混同处理,B对于A的债权就没了,抵押权也就随之消失了,这对于C就不公平了,质押物没了啊,所以这时候就不能混同。相关的案例我没见过,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这样说了。这个案例中,如果没有抵押物的存在,只有债权的情况下混同不混同的没有啥区别,所以我特别设定了抵押权。
    龚峰彪2019-12-21 20:54:36
  • 债权产生原因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在贷款、加工款、租金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六种债权标的形式中,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在这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债权特征: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龙小艺2019-12-21 20:36:59
  • 第十六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具有三个基本要素:第一、债的主体。即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第二、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享有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第三、债的客体。即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二、债的法律特征??债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一种相对权。第二、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方可实现。第三、债是财产流转关系的体现。第四、债具有平等性和多样性。第五、债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第六、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三,债的类型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根据债发生依据的不同,可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指依据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债。非合同之债,又称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2、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可将债分为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债之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债之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关系。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可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4、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5、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对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的不同,可将多数人之债进一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多数一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连带之债,是指多数一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一、债的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可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或终止。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于合同而发生。第二、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第三、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第四、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除此之外,债还可以因其他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如因拾得遗失物而使拾得人与遗失物所有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分为广义的变更和狭义的变更。狭义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广义的变更则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债的主体变更两种情形。1,债的内容变更这是指对债权债务具体内容的改变,如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时间的变更等。债的内容变更的方式主要包括:第一、依法律的规定而变更。第二、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第三、依有效的法律文书而变更。如依法院的判决变更或依仲裁裁决变更。2,债的主体变更这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变更,又称为债的移转。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的移转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债权让与。即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承受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的债权。第二、债务承担。即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部分或全部的债务。第三、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即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享有和承担。三、债的终止??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债的终止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债的履行。即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清偿了债务,债权人接受其履行从而导致债的消灭。第二、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第三、抵销。这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种类的债务,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又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第四、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第五、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第三节债的履行一,概念: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含义如下:1,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2,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行为3,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4、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二、债的履行的分类1、完全正确的履行2、不适当履行担保的效力。依《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车建光2019-12-21 20:19:12
  •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民法中债权消灭方式,即债的消灭原因有以下情形:清偿,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行为。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时,相互之间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提存,指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得向公证处提存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完毕,债务消灭。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单方面消灭债务;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债权债务同时消灭。
    齐春山2019-12-21 1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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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有效期5年,消灭的情况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扩展资料: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债权债务如何概括转移?一、意定概括转移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4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5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二、法定概括转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进行转让的、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进行转让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等,不得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企业融资方式: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2、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5、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扩展资料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策略:考虑企业财务状况由于股票融资无须还本付息投资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必然要求较高的收益率,就要求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相比之下,债券融资的发行成本要比股票筹资低,不需要经常监督公司,债券利息亦可从税前利润扣除。而股息则需从税后利润支付,存在公司法人和股份持有人双重课税的问题。企业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