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中的发行公司,出品公司有什么不同?

柴齐飞 2019-12-21 2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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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的出品方即投资方,主要是通过调查来决定是否值得出品该影片,发行方就是电影拍好了需要向市场上推广和宣传的,以下是出品方和发行方具体的介绍:1、影片的投资方,又称出品方。出品人负责影片前期的市场调查,看类似的影片的电影市场是否有前景比如说票房情况、受欢迎程度、续集的可能性等,通过调查来决定是否值得出品该影片。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他们就找到所属的电影集团投资制片人及相关人员,开始选导演、剧本、演员、赞助商等。这部电影的版权、相应收益、周边权益等都归投资方所有,最主要的是票房的分成也是归投资方所有。2、发行方的工作就是去做拷贝、申请密钥、排档期、把拷贝寄发影院、做宣传、购买广告、谈判分帐比例、跟院线签合同虽然这一部分很多是中数代签。还有体力活,放几十号人去全国各地的影城做活动、做宣传、定影城的广告位、盯排场、做监票等等。这些工作都是专业活,一边制片公司不做制片公司有发行业务的除外,当然大的制片公司现在都有发行业务。发行方就做这些工作,赚票房分账的钱,最后片子卖完了,投资方应得部分里面,分一部分给发行方作为代理费。3、联合出品则是表示有多个出品人,出品人表示只有一个出品人。4、出品和发行也是不一样的,出品指的是电影的制作和投资,影片完成后,制片公司还要进行影片的洗印,向市场进行宣传和推销,发行指的是将影片推向市场的公司。一部电影的过程大概是:策划-剧本-筹备-拍摄-后期-发行-上映。但其中过程中有很多重叠,比如发行有时候甚至从剧本或筹备就开始了。其中的XX方很多,大概在这几个过程中,有的只是某个过程细分的工作单位。一部电影还有重要的一个人物--制片人制片人是代表出品人负责具体的电影、电视剧项目策划、生产、发行等一系列经营活动的负责人,是影片生产的主持者、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是决定一个项目成败的关键人物。从寻找适合的剧本开始,之后确认导演、主要的演员以及其他的工作人员,接着去找投资人或者电影公司哪里寻找投资,随后才能开始拍摄影视剧。发掘了剧本,对影视剧做了初步的构想,提供了影视剧开发和制作的环境和资源,甚至是选择导演。因此,制片人保留有对影视剧的最后的审判权。
黄相明2019-12-21 23: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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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只考虑漫威电影宇宙电影的优先发行权。
    符翠莉2019-12-22 00:37:56
  • 首先,明确一下您的问题:您问题中“很小的电影”我的理解是剧本、主创人员、制作成本等开销均很小,影片其他方面也无大亮点的电影。一般这样的电影像博纳、光线这种一线公司是不会拍的,一定是规模较小或刚入行的公司。一般这类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弱,需要和其他人共同承担风险,这主要是针对“小电影”方面疑惑的一个解释。回到您的主要问题。电影的出品可以类比成做一个项目或是攒一个局,在这个局里的人无非分两种:第一种是跟局里重要人物关系不一般的人;第二种是可以给这个局带来资源的人。先说第一种跟局里重要人物关系不一般的人。这里面又分两种:第一种是类似业界里关系很铁的哥们儿,毕竟电影圈是特别讲人脉的圈子;第二种是你伤不起的人,比如中影和华夏,他们想参与必须就给他们分一块蛋糕,否则好的排片就别想了。第二种是可以给这个局带来资源的人。这里面的资源大致可分为内容资源都利用自身的资源做起了发行。没有这些人跟你共事,电影成功的概率就会急剧降低。希望以上回答可以给您帮助。
    米培英2019-12-22 00:21:20
  • 简单的说,发行公司帮你搞定电影上映的事情,主要是对接电影院线、电影院。宣传公司公司帮你定电影宣传策略,让更多的人知道你的电影上映时间。先解决曝光,再解决转换票房。很多电影发行公司也是有宣传的,不过现在术以专攻,现在媒体宣传渠道繁多,策略、需求、创意都不一样,所以现在也需要专业的宣传公司。以下几个:光合映画影行天下伯乐营销。
    龚岩栋2019-12-22 00:07:44
  • 发行商:推广宣传电影。出品商:拍摄和投资电影的。制片商:制作电影的。投资商:投资电影的。
    黄真理2019-12-21 21:20:33
  • 电影的出品方即投资方,主要是通过调查来决定是否值得出品该影片,发行方就是电影拍好了需要向市场上推广和宣传的,以下是出品方和发行方具体的介绍:影片的投资方,又称出品方。出品人负责影片前期的市场调查,看类似的影片的电影市场是否有前景。发行方就做这些工作,赚票房分账的钱,最后片子卖完了,投资方应得部分里面,分一部分给发行方作为代理费。联合出品则是表示有多个出品人,出品人表示只有一个出品人。出品和发行也是不一样的,出品指的是电影的制作和投资,影片完成后,制片公司还要进行影片的洗印,向市场进行宣传和推销,发行指的是将影片推向市场的公司一部电影的过程大概是:策划-剧本-筹备-拍摄-后期-发行-上映。但其中过程中有很多重叠,比如发行有时候甚至从剧本或筹备就开始了。其中的XX方很多,大概在这几个过程中,有的只是某个过程细分的工作单位。拓展资料:一部电影还有重要的一个人物——制片人制片人是代表出品人负责具体的电影、电视剧项目策划、生产、发行等一系列经营活动的负责人,是影片生产的主持者、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是决定一个项目成败的关键人物。从寻找适合的剧本开始,之后确认导演、主要的演员以及其他的工作人员,接着去找投资人或者电影公司哪里寻找投资,随后才能开始拍摄影视剧。发掘了剧本,对影视剧做了初步的构想,提供了影视剧开发和制作的环境和资源,甚至是选择导演。因此,制片人保留有对影视剧的最后的审判权。今天起,电影管理工作划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电影网。
    齐春正2019-12-21 21:02:13
  • 谢邀——一部电影,可能有许多联合出品方,但是第一出品方只有一个。那么第一出品方和联合出品方有什么区别呢。首先,出品方排序主要是按项目投资的数额多少进行由高至低的排名,投资额最大的为第一出品方。一般来说第一出品方都是具有宣发能力的影片制作发行公司,因为第一出品方要承担影片制片的相关责任与风险。通常只有第一出品方具有话语权,而话语权指的是对影片的剧本方向、导演、演员等主创人员的选择权与资金投入比例、时效的分配权。也只有第一出品方有对电影版权收益的支配权。而联合出品方,要么是参与到电影投资中,但是所占份额相较于第一出品方,要小;要么就是从电影第一出品方手中购买电影的部分版权,这时会拥有公司署名权,也就成为了联合出品方。电影第一出品方和联合出品方有明确的的责任划分协议,根据公司所掌握的资源来负责相关的电影拍摄流程。比如,有的负责到广电总局备案,这时候负责备案的公司名称自然会出现在备案里;而又的负责各种宣发活动,如新闻发布会、开机仪式,一般来说,这些都是由电影第一出品方负责的;而有的可能负责电影的后期……职责各不相同。就影视投资来说,投资肯定要对接电影的第一出品方,因为第一出品方有对版权收益的支配权,也只有与之签合同,才受法律保护。而联合出品方很多时候并没有版权的转让权,所以当面对联合出品方投资时,应该小心谨慎。至于之后的票房分红规则,资金的分配,第一出品方和联合出品方之间更是有明确的合同,这些情况各不相同,也不是普通投资者和外人能看到的。其实,一般来说,电影的出品发行方就是电影的联合出品方。看看负责该电影的新闻发布会、开机仪式的公司就明白了,基本是主出品方在负责。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一点帮助。
    黄益江2019-12-21 20:57:33
  • 出品公司指的是电影的制作公司和投资公司,影片完成后,制片公司还要进行影片的洗印,向市场进行宣传和推销。发行公司指的是将影片推向市场的公司。
    黄登盛2019-12-21 20:40:27

相关问答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草案:将这一限额降为500万元。修改理由: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3完善出资方式的规定公司法: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草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修改理由:从我国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规定看,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同时,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出规定。据此应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规定出资方式。4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草案: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修改理由:现行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5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草案: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修改理由: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便利公司的投融资活动,适应放宽对公司对外投资额的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6对公司担保行为加以规范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增加理由: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能给公司财产带来较大风险,需要慎重。实际生活中这方面发生的问题较多,公司法对此需要加以规范。7高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要赔偿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草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增加理由:从公司运作的实践看,有些公司的董事、监理、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甚至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应当强化责任追究机制。8增加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理由: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定。9股东可查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法: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草案: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上述资料置备于本公司,以便股东查阅。修改理由: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10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退出公司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理由: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应当增加在特定条件下中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规定。1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增加理由:现行法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够完善,没有关于股东提案权的规定,给公司实际运作造成许多困难和问题,也影响了股东权利的行使。12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增加理由: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这类情形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应增加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13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草案: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增加理由:独立董事,是指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20世纪60、70年代,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不改变原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下,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达到了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监控职能、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实现了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考虑到公司法修订草案已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立监事会,对在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宜只作原则性规定,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14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增加理由: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的风险。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还有可能打击公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长远看来,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应当对关联交易行为加以规范。15扩大可发行公司债券企业的范围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草案:删去上述限制性规定。删去理由: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公司平等地利用债券市场筹集资金。16删去公司应提取公益金的规定公司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草案:删去上述规定。删去理由: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17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草案: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议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增加理由:实践中存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的现象,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18简化公司合并分立的公告程序公司法: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草案:将至少公告3次改为一次;将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时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改为45日内。修改理由: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分立程序过于繁琐。为了便利资本的重组和流动,在保障公司债权人了解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有关情况的前提下,应适当简化公告程序。19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增加理由: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应当针对这种情形,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规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20强化公司的清算责任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增加理由:强化公司的清算责任,以解决公司不清算而解散、逃避债务问题。21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在总则中要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增加理由: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等内部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在追逐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22具体规定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公司法: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草案: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修改理由:公司法修改中应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23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增加理由:一人公司设立比较便捷,管理成本比较低。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特别是要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同时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更多地涉及公众利益,目前各方面的认识还不太一致,各国做法也不统一,不应放开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24明确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增加理由: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