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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期融资券的重启1.1短期融资券首次推出1989年,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肯定了各地为弥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不足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做法。其主要特征是:⑴实行规模管理,余额控制。⑵利率实行高限控制。⑶审批制,发行必须由人民银行批准。而与此政策对应的结果却是在1993-1994年间社会上出现了乱集资、乱提高利率、乱拆借的三乱现象,最终导致短期融资券退市。1.2短券退市后的反思短期融资券的出现改善了当时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足、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重严重不平衡的局面,但大量的未兑付短券使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流失,政策运行的结果与预期完全相反,这些都表明制度的设计不够合理未能完全适用于当时市场,且制度未能贯彻落实,使运行结果与初衷违背。因此,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能得到执行两大方面应成为以后政策制定的风向标,具体可加强制度在信用管理、风险管理、评级管理、监管管理等方面落实。1.3短期融资券重启2019年5月24日,央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新制度的特征是:⑴采用备案制,摒弃审批制;⑵发行利率由市场决定;⑶不需要银行的强制担保,但必须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上三个显著特征都体现了市场化原则,满足了当时金融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而意义重大;对企业而言,拓宽了融资渠道、改善了融资环境、降低了融资成本,规范了信息披露;对银行而言,推动了其经营结构的转型、拓展了业务实现多样化、提高承销银行的知名度;对经济而言,优化了金融资源配置、增加了财政收入和就业机会、促进了经济高速发展。
黄益新2019-12-21 20: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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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证监会认可具有发行短期融资券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公告的复印件;三证监会有关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的认可文件复印件;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国人民银行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确认收到备案材料并核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
齐景文2019-12-21 21: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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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条件:一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二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三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四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六其他软条件。扩展资料分类:1、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代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2、按发行人的不同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3、按融资券的发行和流通范围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国内融资券和国际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企业短期融资券。
齐敬涛2019-12-21 21: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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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第三十一条规定: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于应付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因此承销费等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应付短期融资券的初始计量金额内,并在存续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如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线法摊销。
黄登盛2019-12-21 21:0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