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几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受哪几家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黄知学 2019-12-21 1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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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不良资产行业,最知名的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长城、信达、华融、东方。还有五十多家地方AMC、民营资管等。我也是想转行到这个行业,最近刚在远见资产学院上学习相关课程刚了解了这些基本的知识。全文。
赵颖莺2019-12-21 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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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各AMC,平台的话倒是只听说过有资产平台,他们做不良资产同时也收债权全文。
    赵风茹2019-12-21 20:54:33
  • 1、不良资产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431.5亿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全文。
    赖鹏博2019-12-21 20:36:54
  • 1、主要是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东方、长城、信达和华融,当年四大银行上市剥离的不良资产主要是出售给这四家。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部分的不良资产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工商银行部分的不良资产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全文。
    连书琦2019-12-21 20:05:04
  • 一、主要是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东方、长城、信达和华融,当年四大银行上市剥离的不良资产主要是出售给这四家。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建全文。
    章衣萍2019-12-21 19:55:20

相关问答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把其资产分为优质资产非负债资产和劣质资产负债资产两部分,将劣质资产留在原企业,将优质财产或作投资或通过企业分立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这种做法被称为资产剥离。人们通常认为,由于剥离后的企业资产主要是劣质资产,其偿债能力大大减弱,这将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此,《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这一规定的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此条规定没有注意到企业资产剥离中不同的具体操作方式。这种不加区分的笼统规定,混淆了不同方式下所具有的不同属性的法律关系,这将难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实践中,企业资产剥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企业以“优质财产”作为投资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此为投资式资产剥离;其二,企业进行分立,将“优质财产”分立出来后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此为分立式资产剥离。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在投资式资产剥离的方式中,原企业的投资人股东仍在原企业,该企业是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而在分立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的投资人股东有一部分转移到新设公司中,成为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而原企业不是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在实际生活中,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往往只有一个出资人,对企业享有全部资产所有权。该出资人用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后,他既是原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同时也是新设公司出资人股东,在新设的公司中也享有股权。有学者认为公司的分立实质上是对公司营业的分立。分立式资产剥离方式在公司法学中,实质上是公司企业的分立合并,即“将分立公司的营业分立的同时,将被分立的一部分营业合并至其他公司的方式”。在投资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是新设公司的股东,对新设立公司享有股权,而这一股权财产仍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因此,如前所述,原有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不发生改变,仍应由原企业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而新设公司与原企业的债权人不产生法律关系。在分立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不是新设立公司的股东,不对新设立公司享有股份权利。这表明,原企业的资产因分立而形成了两个不同所有权主体的部分,一部分仍由原企业所有,另一部分则由新设公司所有。原企业的财产价值因分立而减少,必将影响到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充分注意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由于分立式资产剥离实质上是基于企业的分立而进行的合并分立合并,按照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对分立式资产剥离应当适用企业公司分立的有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时对债权人的告知程序,并在第三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民法通则》和《公司法》这两方面的规定,实际上已为处理分立式资产剥离案件奠定了法理基础和基本准则。首先,企业进行分立式资产剥离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分立后进行的资产剥离式重组无效。企业分立式资产剥离重组没有告知债权人的,债权人对此提出无效请求诉讼的,法律应当允许并给予支持。其次,分立式资产剥离后继续存续的企业与新设立的公司共同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但是,如果有依法形成的对原企业债务承担协议的,由分立式资产剥离重组后的企业和公司按该协议分担原企业的债务。可见,只要理顺资产剥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对企业资产剥离后原企业债权人利益是能够予以有效保护的。如果为了对实际案件审理提供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司法解释”只需在现行《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准用性和具体化解释即可。然而,《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难以与现行有关法律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所以其他股东的权益仍因从原企业分立出来的股东实质上的瑕疵出资而受到了损害。例如企业甲的惟一出资人A将企业甲进行分立式资产剥离后,用优质资产与另三人B、C、D共同组建新公司乙,原企业甲仍存续,并持有全部劣质资产。尽管新设公司乙对原企业甲的债权人E仅按“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乙的资产也仍因原企业股东A的瑕疵出资而减少了。而原企业股东A与新公司的其他股东B、C、D仍为该公司股东,其实质是新公司乙全体股东A、B、C、D共同为原企业承担了债务。因此,要保护新设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主要的不是限制新设公司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的数额,而是要由新设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要求改变A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如果其他股东无此要求,法律不应对这一私权予以强制干涉;如果其他股东要求予以改变的,法律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可见,要防止因企业分立式资产剥离设立新公司中其他股东利益遭受损害,重要的是提高这些股东的维权意识,在企业进行资产剥离时,他们参与合并的股东应当充分注意到分立出来股东出资的资产质量,立法应当考虑到参与合并股东的注意义务,由此形成良好的制约机制;在新设公司承担原企业债务后,他们参与合并的股东应当及时调整公司内部的股份结构,必要时可以追究原企业分立出来股东的瑕疵出资责任,法律则应当为参与合并的股东提供诉讼救济的渠道。新公司成立经营范围的规定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合作协议书范本公司股权变更。
一债务重组对债务人之利1.增长收益,提高业绩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可能获得两种收益。新准则规定对于债务重组账面价值与实际偿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或股份公允价值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务的入账价值间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对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有些债务重组中,债务很可能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债务人将获得巨额收益。新准则施行以来,债务重组为许多st、*st公司带来巨额税前利润,使这些连续亏损的公司在短期内扭亏为盈。2.减少负债,减轻债务负担债务问题常常是很多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问题。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可通过支付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出让非现金资产、将债权转为股权等方式偿还债务。这些方式都使得债务人在没有承受过重的负担下清偿了债务,从而减少了企业负债,减轻了未来的偿债负担。3.盘活部分闲置资产或不易变现的资产债务重组还使得债务人在还债的同时盘活部分闲置资产或者使得不易变现的资产变现。在债务重组中,经双方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定,债务人可以用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这意味着用存货偿债可以增加存货的流动性,用固定资产偿债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用无形资产偿债可以使得不易变现的资产变现。二债务重组对债权人之弊1.增加现金流量负担一方面如前面所探讨,债务重组会给债务人带来可观的债务重组收益,显著增长企业税前利润,但是这些收益并不能实际增加债务人经营现金流量。另一方面,增长的所得税支出却会实际减少债务人现金流量。所以债务重组虽然使债务人账面负担得以缓和,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债务人的税收负担,甚至很可能导致债务人现金流状况更加恶劣。2.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财务困境债务重组收益,只是债务人的一种偶然利得,只能作为“营业外收入”影响企业当期损益。债务人未来的发展并不能从债务重组中得到保证。债务重组只是让债务人在财务困境中有短暂的喘息机会,并不能从根本上拯救企业。3.降低信用水平,增加信用危机清偿债务是债务人的现实义务,如期偿还债务是企业信用的重要衡量标准。债务重组却使得债务人可以因财务困难等原因免偿部分债务。无论是恶意的还是善意的债务重组,都会对债务人的信用产生负面效应。债务人信用水平的降低对以后融资产生极不利影响。三、债务重组对债权人的利弊一债务重组对债权人之利1.保证最大限度收回债权,避免破产清算中不必要的风险如果债权人不愿进行债务重组,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相关处理过程也将持续很长时间,债权人收回债权可能会更加费时费力,结果也可能难以保证如数收回。债务重组能够保证债权人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避免破产清算中不必要的风险。2.减少资金占用量,加速资金周转对债权人来讲,债务人如果不能如期偿还债务,这笔资金便形成了呆账。呆账过多将间接导致债权人流动资金不足,资金周转速度变慢。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可以收回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有效的非货币性资产,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因债权人拖欠货款而带来的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激活呆账也提高了债权人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强了企业的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