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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和解。第二条清算组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未通知或者答复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从企业破产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未通知或者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三条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清算组为管理人。尚未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时指定管理人。第四条债权人主张对债权债务抵销的,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经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抵销的除外。第五条对于尚未清偿的破产费用,应当按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清偿。第六条人民法院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债权利息;已经宣告破产的,依据企业破产法施行前的法律规定确认债权利息。第七条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由人民法院将相关申报材料移交给管理人;尚未申报的,债权人应当直接向管理人申报。第八条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补充申报。第九条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除外。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第十条债务人的职工就清单记载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除外。第十一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以外的事项享有表决权。但该债权人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经表决的事项主张行使表决权,或者以其未行使表决权为由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二条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裁定尚未作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裁定。第十三条债权人对于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已经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诉程序继续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提起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复议。债权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裁定或者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裁定不服,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受理。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裁定有异议,已经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诉程序继续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提起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四条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的职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破产人所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调整。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再适用。
连丽阳2019-12-21 21: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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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管理人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据。
齐斯文2019-12-21 2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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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法院接收了重整申请,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除了确认债权的诉讼,一切诉讼,财产保全中止。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赖鸿春2019-12-21 21: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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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这样的:法院通知甲债权人参加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大会之后,破产管理人确认甲债权人的债权不是破产债权,甲债权人对此确认有异议,准备根据现行破产法的规定起诉破产管理人,那么应当在什么期限内起诉呢??现实中的很多做法是:破产管理人给甲债权人发出通知,表示甲债权人必须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诉权就丧失。上述做法没有法律根据,正确的做法是债权人可以从得知自己的债权没有被列为破产债权,到法院认可分配方案之前的任何时间,使案件被法院受理,就可以了,理由如下:一、要求债权人在十五日内起诉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债权人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法律根据是破产债权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反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可以再十五日内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决议。但是很明显,本文所探讨的情况不能适用该条款,因为该条款规范的是债权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债权人与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并且该条规定,债权人应该向法院请求撤销,而不是起诉,因此不能适用该条款。对本文所探讨的情况,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做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拟定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对起诉的期限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里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你对破产人有债权,但是管理人有意不确认你的债权,增加你的清欠难度该怎么办。对这个问题,我认为从程序上来讲,不必要过于担心,程序基本上可以有效抑制这个危险,因为第一,破产管理人有意刁难会导致诉讼的发生,而诉讼是有成本的,如果在这个诉讼中,破产人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可能性很大的话,那么债权人会议会对管理人投反对票,而破产管理人要向债权人负责,所以他会避免这种使自己处于败诉处境的情况出现。第二,破产管理人一般是有法律修养的组织和机构担任,并且处于中立地位,他没有必要故意刁难其中的某位债权人。第三,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的原来的管理班子处于被冻结状态,基本上丧失了影响破产程序的能量,所以也不用担心他们会操纵破产管理人。因此,我们破产程序的科学化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进步,那就是促进法院作出公平公正判决,选择中立的破产管理人组织,控制破产人原有的管理班子。二、债权人起诉的,只要确保在法院认可财产分配方案时进入诉讼程序就可以了。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中涉诉的债权有保护条款,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根据这个条款,管理人提存分配额的标准是:在分配破产财产的时候,进入诉讼的债权。那么就要弄清楚,分配破产财产的起点和终点。破产法一百一十五和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以后,要由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然后由管理人执行。所以说,破产财产分配的起点是法院作出认可分配方案的裁定,终点自然是财产分配完毕。另外,要弄清楚“诉讼的债权”的含义,是指起诉已经被法院裁定受理的债权,也就是说,在财产分配方案被法院认可的时候,起诉已经被受理了。虽然法律规定应该被提存,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我们应当在法院认可财产分配方案的时候就向法院提出提存请求,因为在分配方案被认可之后再提出请求,将会导致一系列程序上的麻烦,而且在这个时候提出请求,也最容易被法院和管理人采纳,所以应当保证在法院认可分配方案的时候,就使起诉进入诉讼程序中,以便向法院作出有理有据的请求。最后的结论是,应该在法院认可财产分配方案的时候,确保起诉被受理。
齐晓庆2019-12-21 20: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