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怎么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不予处理?求解答谢谢

童言简 2019-12-21 20:39:00

推荐回答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生额”就是税收金额。3、第3列“调整金额“:填报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齐明洛2019-12-21 23:56:18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离退休福利扣除、独生子女奖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等。即国税函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如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独生子女补贴,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是,企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而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是通过相应的费用科目。
    符胜斌2019-12-21 21:20:39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准予扣除。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案例:假设2019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100万元,企业实际发生福利费为16万元,问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福利费准予扣除数是多少?纳税调整是否变化,如何变化?答案分析:准予以扣除福利费金额100万×14%=14万不予扣除调增金额16万-14万元=2万元。
    龙小菊2019-12-21 21:07:12
  • 纳税调整不做分录,这只是会计调整成符合税务规定的的,多是时间差异,会计上不做调整。纳税调整是指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工资支出: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职工福利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标准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齐春峰2019-12-21 21:02:20
  • 一、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三、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四、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五、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六、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七、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支付的利息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九、利息费用的纳税调整支付给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给关联方的借款利息超过规定的关联方借款额度标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用借款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一次性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支付利息没有取得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十、其他事项的纳税调整1、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支付的跨年度租金等费用一次性在支付年度扣除或者属于以前年度费用在本年度扣除的,对不属本年度的部分,做纳税调增处理。4、计提的各种费用本年度未实际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估价入库材料、商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合法票据的,已结转成本的部分税前不允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多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及部分机器设备按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其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其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购入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一次性计入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当年应扣除的折旧,若不减除可扣除折旧可做纳税调减处理。8、收到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直接减免、返还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或者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未视同销售处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发生资产损失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即在税前扣除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费用支出中取得不合格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以前年度费用中列支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物品按照税法规定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本年度允许扣除的折旧做纳税调减处理。纳税调整项目。
    堵新心2019-12-21 20:57:41

相关问答

一、技术分析法
技术分析法是对证券市场过去和现在的市场行为进行分析,运用图形表态、逻辑和数学的方法,探索证券市场已有的一些典型变化规律,以此来预测证券市场中各类证券价格变动趋势。
常见的技术分析方法有:图示分析法分为切线分析法、k线分析法,还有指标分析法、形态分析法等。
二、投资组合分析法
投资组合分析法是根据不同证券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构建多种证券的组合投资以达到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平衡的分析方法。
在处理上,通过求解在特定的风险条件下实现收益的最大化或在特定的收益条件下使得风险最低,来求得组合内各个证券的组合系数,进而进行组合投资的分析方法。
三、基础分析法
基础分析法又叫做基础面分析,是根据经济学、金融学、投资学及会计学等基本原理,对影响证券市场供应关系的宏观经济指标、经济政策走势、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状况等进行分析,以此来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为证券投资提供依据。
四、行为金融分析法
行为金融分析法源于20世纪80年代证券市场上不断出现了一些与经典理论相悖而经典理论无法解释的”异象“。该方法就是以这些“异象”为研究对象,从对标准金融理论的质疑开始,以行为科学为基础研究投资者的心理行为,进行投资决策的分析方法。
五、量化分析法
量化分析法是对通过定性风险分析排出优先顺序的风险进行量化分析。
六、演化分析法
演化分析是由中国吴家俊在2010年“股市真面目”一书中创立的方法论体系,以生命科学原理和生物进化思想为基础,运用生物学范式深入解析股市运行的内在动力机制,将股市波动的生命运动本质属性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及分析视角。
需要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第十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扩展资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第十二条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第十三条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