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六章额度和资金管理

黄瑞庭 2019-12-21 1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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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条所指的资产规模等条件是: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资产规模等条件。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五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六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投资额度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外汇登记证的,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二实收资本不少于八十亿元人民币;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四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五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八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并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贾黎黎2019-12-21 18: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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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顾问项规定的限制。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第十六条 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集合计划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米天增2019-12-21 18:18:20
  • 合格境外个人投资者的升级版。QFII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有限度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在人民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以及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将境外投资者“引进来”,允许合资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内地资本市场,投资股票、债券等产品,并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来进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连俊廉2019-12-21 17:54:40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边同民2019-12-21 17: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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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主动作为,创新投资者服务机制,不断健全市场基础平台,修路搭桥,逐步建成并不断完善包含“互动易”、“投票易”、“投知易”、“分析易”、“呼叫易”在内五位一体的投资者公共服务平台,弥补中小投资者在信息、分析、投票、调研等方面的先天不足,畅通投资者知情和维权渠道,引导投资者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在“五个易”中,以“互动易”畅通投资者与上市互动沟通渠道,以“投票易”畅通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渠道,以“投知易”实现投资者教育从说教式向体验式转变,以“分析易”推动分层次、分类别投资者教育,以“呼叫易”畅通咨询投诉渠道。互动易一是构建投资者在线与上市公司互动沟通网站——“互动易”,实现对法定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为全球首个由交易所搭建的此类平台。截至2019年4月底,“互动易”注册用户超过15万人,有效提问量近50万条,日均访问量突破30万人次,成为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另一权威渠道。此外,“互动易”还通过“投资者关系”栏目披露机构调研上市公司信息,促进公平信息披露;推出“公司声音”功能,上市公司可就未达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主动自愿公开披露。投票易二是创建国内首个提供股东大会投票“一条龙”服务的网络平台——“投票易”,拓展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渠道。通过搭建股东大会视频直播平台,与网络投票系统无缝链接,目前已让30多万中小投资者足不出户观看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近期“投票易”正在改进功能,将实现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计算的全程自动化,为全面推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做好技术准备。分析易三是搭建国内首个无偿为投资者提供理性投资分析工具的网站平台——“分析易”,促进市场理性投资文化形成。该平台综合应用XBRL、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可视化技术,旨在以直观化、通俗化、趣味化的方式帮助投资者把握上市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直观揭示投资风险,充当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的“航海明灯”。投知易四是打造国内首个在线投资者教育游戏平台——“投知易”平台,借助互联网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拓宽投资者教育覆盖面。平台以深交所20多年真实历史行情交易数据为基础,汇集了“模拟投资”、“心理测试”、“股市知多少”等多个投教游戏。上线半年多以来,“投知易”总访问量达180万人次,游戏用户数超过7万户,获得了投资者广泛好评。呼叫易五是完善咨询、投诉全程电子化、规程化的深交所投资者呼叫中心——“呼叫易”平台,推进投资者诉求快捷反馈机制形成。目前,该系统年受理投资者咨询投诉量超过2万件,并实现与证监会热线业务的对接,在各项政策改革、业务创新中发挥了沟通桥梁作用。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没有限制性规定,仅对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进行了规定。据了解,在监管规模上,规定了相对低的门槛。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同时,为了避免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登记机构需具备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且要求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相对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而且私募基金不公开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较小,从暂行办法来看,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明显区别于公募基金。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然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而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扩展资料: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规范:1、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资格。募集机构主体资格确定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基金业协会表示,此举能够摒除市场上杂乱无序的第三方理财机构,避免监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剧的诈骗及非法集资隐患,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2、规范了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明确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设立,并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相应责任,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义务和投资者适当性确认的相关责任。3、细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其中,在合格投资者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此外还规定,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4、在募集专用账号及资金安全方面,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前必须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现对募集结算资金的归集管理。5、针对当前募集管理权责不分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且相关内容应当由募集机构如实全面地告知投资者。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私募基金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