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个人收到的现金股利红利,是否要交纳所得税?

齐庆超 2019-12-21 17: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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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收到的有限合伙企业分红款,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免税的分红,仅限投资于国内的法人企业的分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齐明石2019-12-21 17: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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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该是交易的时候,要交印花税,另外,股票在分红的时候,要交税的,是股票持有者所交的所得税,这个持有者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因此大股东们一般不喜欢分红,因为分红要收税,他们的分红如果要再投入到股市,就相当于被剥了一层皮。
    连中鄂2019-12-21 18:18:30
  • 1.用公司名义投资,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所取得的股息,分红本身就是免企业所得税的2.因此,不用再想什么避税方法了。3.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个人意见,补充回答:什么叫“符合条件”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全文。
    米多多2019-12-21 18:00:47
  • 一、企业税后利润给股东分红需交个人所得税吗?企业取得投资分红,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主要有: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全文。
    龙小胖2019-12-21 17:54:55

相关问答

呵呵,好久没写分析报告了。我就用我最近买过的几只股票当例子吧。11月3日开始,买进如下5只股票持有:1,600339天利高新,11月3日买进成本8.5元,11月初,商务部对已二酸进行反倾销的公告提振相关个股,尤其以神马实业走势最为淋漓,而天利高新走势相对较弱,有一定安全边际,符合中线持股的特征,天利高新地处新疆,依托独子山石化发展精细化工,2019年后,已二酸将成为公司的盈利新增长点。2,002123荣信股份,11月3日买进成本35.6元,本月奥巴马访华将刺激新能源和低碳经济板块,另外12月的哥本哈根会议也将成为交易性机会,所以买进持有。3,600651飞乐音响,11月12日买进成本7.8元,从技术面分析,11月11日涨停收盘,5日线呈60度向上,具有短线爆发力,11月13日下影线下探5日线,走势良好,11月16日,在周末媒体报道摩根斯坦利可能收购华鑫证券的利好下,飞乐音响高开低走,形态并未走坏,而11月17日,低开高走至涨停,向上空间已经打开,继续持股。4,002080中材科技,11月20日买进成本39.41元,因公司子公司于金风科技签订14.56风电叶片供电合同,预计将对中材科技2019年贡献净利润2亿元以上,增厚每股收益1.4元,该股基金重仓,换手率不高,股本较小,每股公积金2.4元,具有高送配的能力,可以持股至年报公布,预期目标价60元。5,600888新疆众和,11月20日买进成本16.21元,电价上调对电解铝行业利空,作为铝板块的个股,属于利空消息,但成本的上升可以传递至产品销售,从11月20日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铝期货主力合约的上涨来看,短期内,新疆众和可能出现利空出尽当利好的走势,逆向思维,买进待涨,另外处于新疆板块,预期会有一些区域性利好提升股价。
很多家呢,只要是合规的都可以,理财通易方达基金易理财、广发基金天天红、汇添富基金全额宝、华夏基金财富宝;这四种基金各有长处,适合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基金类型,不用纠结选哪个基金,要注意不能够频繁地更换基金类型,这是不利于理财的。不会,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空间巨大,需求很旺盛,这个有窍门,10%都不算高了!有很多了,p2p的主要投资人群还是以散户为主,性价比高,又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聪明的投资者》必读书籍!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主要是保护投资人的本金吧。保本固收的理财和基金等都不错。思路都是一样的,根据4321原则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首选性价比高的理财平台,通过分散投资来规避风险。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选择靠谱的性价比高的平台更重要。现在互联网理财这么热门,可以考虑一下P2P分散投资。扩展资料: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开展存管业务的银行提出了一定的资质要求,对于接入的平台也提出了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五项要求。最受业内关注的一条是,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2019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民间财富迅速增加。对民间私募基金的需求不断扩大。但是,“私募基金”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而隐蔽于地下。逃避监管者的监管。成为证券市场潜伏的危机源和不稳定因素。我国始终没有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从而阻碍了私募基金的有序发展。2019年的8月27日正式修改并于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里面专门增加有限合伙条款,同时允许法人合伙。这样为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创造了一种新的渠道。在有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由更多人承担有限责任。来解决资金募集的问题。与目前我国市场上这几类基金相比,以合伙企业运作的私募基金类似于公司型基金,但又克服了公司型基金的不足。有限合伙是由一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不同性质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在自己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制度上的安排以及不同类型合伙人法律责任划分的规定非常适合私募基金的发展。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只在自己投资金额的限度内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经理被授权管理合伙资产。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且。新《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没有重复缴税的问题,使我国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享受股票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尽管新合伙企业法在制度上为私募基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在现今框架下,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开户。根据《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才允许开立证券账户。而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没有明确合伙企业的法人地位,因此按照法律,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否则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无法开立证券账户。2、新合伙企业法修订后。对于在中国是否能够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成立私募基金。依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允许。因此,在专门的私募基金立法或更为细致的相关监管措施出台之前。以有限合伙企业操作私募基金的运作形式。可能会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以后,陷入“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困境。3、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显然,这种组织设置在为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新选择的同时,也无形中提高了具体负责投入资金运作的管理人道德风险,容易在一些特殊情形出现时诱发金融风险,并使这些私募基金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