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婚前房屋所得的租金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龙小娜 2019-12-21 2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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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出租房屋所得租金是属于孳息,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不认定为共同所有。
黄相平2019-12-21 2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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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赵高启2019-12-21 23:57:20
  • 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及夫妻双方有约定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有: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赵飒飒2019-12-21 23:37:32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前的店铺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国政府网婚姻法。
    齐斯琴2019-12-21 22:54:19
  • 权利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2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其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黄睿敏2019-12-21 22:36:25

相关问答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在离婚时,以原所有权人为房产产权人,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进行平均分割,未取得产权的一方有权要求相应的价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扩展资料:新婚姻法关于婚前买房归属的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房屋为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这种情形比较普遍。即使夫妻共同还贷,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另一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张其他请求。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理房屋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要求出具夫妻约定书,并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能有效地避免房屋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购买房产,没有贷款,也办理了产权证。这种情况是否要变更产权证,追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慎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现在一般都是通过贷款的方式买房子,但在实际贷款的过程中,又会遇到困难,那么还贷款中的房子能租出去吗?还有一部分房主,贷款买房本就是打算租出去盈利的,而不是自住,那么将还贷款中的房子能租出去真的可以赚钱吗?现在随着房价的一路上涨,买房已经基本上成了一种稳赚不赔的手段。因此一部分手头资金充足的人就看到这个机会把手里的闲钱都用来买房了,即使自己不住,租出去每年也能赚到不少租金。但有一些房子是属于贷款还未还清的,这些房子可以租出去吗?答案是肯定的。按揭贷款房是指上家通过按揭购买、贷款尚未还清的商品房。按揭贷款房的主要特征是房屋产权抵押给了银行,产权人不得擅自出售房屋。但是可以出租给别人使用。贷款买的房子,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是可以将房子出租的,房租按照当地市场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过在出租给租户时,要先告知该套房屋的情况是属于按揭贷款中的,这个是租户的知悉权。另一部分贷款买房是为出租盈利的房主,虽然房屋在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可以出租,但是这样真的可以赚钱盈利吗?以租养贷划算吗?如果把房子按现在的租金出租,100个月至230个月大致相当10年至20年内能收回房款,买房就是划算的。国际公认的合理范围,房价租售比应在1:250以内,有的甚至超过了1:500。在以前,类产品只需交付少量的首付款,再用租金与房贷月供相抵,等个几年就算不卖也能白捞套房。这种“以租养贷”模式曾一度大行其道,在当时甚至还传出一种“租房不如买房”的流行说法。然而,随着近几年商业地产蓬勃兴起,“以租养贷”再度被提起,在商铺、类等性产品还依靠这种模式还会划算吗?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公认的合理范围,房价租售比应在1:250以内。这个比值意味着,如果把房子按现在的租金出租,100个月至230个月大致相当10年至20年内能收回房款,买房就是合算的。而“以租养贷”的者,主要通过按揭贷款购房,然后把房屋对外出租从中收取租金来供养按揭贷款,这些人通常来说,是手中掌握的资金并不多,一旦租售比泡沫加剧,“以租养贷”难以为继。以租养贷这种模式曾经被者热衷,但现在包括类产品等商业地产租售比已经超过1:350,有的项目需要出租20年以上才可收回全款购房成本,如果算上贷款利息,光靠租金来赚钱对大部分楼盘来说并不划算。买房初期,租售剪刀差本身对性需求影响不大,加之房价本身在短时期内的,可以满足大多数者的心理预期,同时租金和月供相差不大,大部分贷款可由租金归还。但是长此以往,租售比变得很大,房租再也不能和月供还款相抵,一旦长期垫付多余还贷差额,房东就会遭遇出租与出售两难抉择。一直以来,房屋租售比都是不动产收益为敏感的判断指标,也是衡量不动产市场健康程度的重要参考:一套房子的租价比=出租价格一年/房价不含装修与税费。如果这个比值低于4.5%,则说明该地区的房价存在泡沫,如果该比值高于5.5%,则该住房尚存在空间。租售剪刀差与日俱增所引发的房产泡沫,主要来源于供求关系逆转,导致受楼市上涨影响,引发众多者进入楼市购房,尤其在类产品领域在一定时期之后形成大量闲置。而随着这些闲置的产品逐步进入租赁市场,因此造成租赁市场的房源增加,房源过剩从而引发租金下跌。近几年来,与快速上涨的房价相比,类产品的租金相应却没有达到同等水平的提升。而目前成都产品的租售比确实已经超过了国际警戒线,再加上受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影响,这一比例继续上升的可能性大。从长远看来,可以预见,靠房屋租金来还银行购房贷款的“以租养房”的方式越来越难。因此,将还贷款中的房子能租还贷、赚钱需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理性消费的角度出发,要给准备贷款的置业者提个醒:选择贷款买房切记量力而行,以免陷入“断供”的麻烦之中。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在离婚时,以原所有权人为房产产权人,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进行平均分割,未取得产权的一方有权要求相应的价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扩展资料:新婚姻法关于婚前买房归属的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房屋为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这种情形比较普遍。即使夫妻共同还贷,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另一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张其他请求。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理房屋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要求出具夫妻约定书,并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能有效地避免房屋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购买房产,没有贷款,也办理了产权证。这种情况是否要变更产权证,追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慎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现在一般都是通过贷款的方式买房子,但在实际贷款的过程中,又会遇到困难,那么还贷款中的房子能租出去吗?还有一部分房主,贷款买房本就是打算租出去盈利的,而不是自住,那么将还贷款中的房子能租出去真的可以赚钱吗?现在随着房价的一路上涨,买房已经基本上成了一种稳赚不赔的手段。因此一部分手头资金充足的人就看到这个机会把手里的闲钱都用来买房了,即使自己不住,租出去每年也能赚到不少租金。但有一些房子是属于贷款还未还清的,这些房子可以租出去吗?答案是肯定的。按揭贷款房是指上家通过按揭购买、贷款尚未还清的商品房。按揭贷款房的主要特征是房屋产权抵押给了银行,产权人不得擅自出售房屋。但是可以出租给别人使用。贷款买的房子,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是可以将房子出租的,房租按照当地市场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过在出租给租户时,要先告知该套房屋的情况是属于按揭贷款中的,这个是租户的知悉权。另一部分贷款买房是为出租盈利的房主,虽然房屋在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可以出租,但是这样真的可以赚钱盈利吗?以租养贷划算吗?如果把房子按现在的租金出租,100个月至230个月大致相当10年至20年内能收回房款,买房就是划算的。国际公认的合理范围,房价租售比应在1:250以内,有的甚至超过了1:500。在以前,类产品只需交付少量的首付款,再用租金与房贷月供相抵,等个几年就算不卖也能白捞套房。这种“以租养贷”模式曾一度大行其道,在当时甚至还传出一种“租房不如买房”的流行说法。然而,随着近几年商业地产蓬勃兴起,“以租养贷”再度被提起,在商铺、类等性产品还依靠这种模式还会划算吗?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公认的合理范围,房价租售比应在1:250以内。这个比值意味着,如果把房子按现在的租金出租,100个月至230个月大致相当10年至20年内能收回房款,买房就是合算的。而“以租养贷”的者,主要通过按揭贷款购房,然后把房屋对外出租从中收取租金来供养按揭贷款,这些人通常来说,是手中掌握的资金并不多,一旦租售比泡沫加剧,“以租养贷”难以为继。以租养贷这种模式曾经被者热衷,但现在包括类产品等商业地产租售比已经超过1:350,有的项目需要出租20年以上才可收回全款购房成本,如果算上贷款利息,光靠租金来赚钱对大部分楼盘来说并不划算。买房初期,租售剪刀差本身对性需求影响不大,加之房价本身在短时期内的,可以满足大多数者的心理预期,同时租金和月供相差不大,大部分贷款可由租金归还。但是长此以往,租售比变得很大,房租再也不能和月供还款相抵,一旦长期垫付多余还贷差额,房东就会遭遇出租与出售两难抉择。一直以来,房屋租售比都是不动产收益为敏感的判断指标,也是衡量不动产市场健康程度的重要参考:一套房子的租价比=出租价格一年/房价不含装修与税费。如果这个比值低于4.5%,则说明该地区的房价存在泡沫,如果该比值高于5.5%,则该住房尚存在空间。租售剪刀差与日俱增所引发的房产泡沫,主要来源于供求关系逆转,导致受楼市上涨影响,引发众多者进入楼市购房,尤其在类产品领域在一定时期之后形成大量闲置。而随着这些闲置的产品逐步进入租赁市场,因此造成租赁市场的房源增加,房源过剩从而引发租金下跌。近几年来,与快速上涨的房价相比,类产品的租金相应却没有达到同等水平的提升。而目前成都产品的租售比确实已经超过了国际警戒线,再加上受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影响,这一比例继续上升的可能性大。从长远看来,可以预见,靠房屋租金来还银行购房贷款的“以租养房”的方式越来越难。因此,将还贷款中的房子能租还贷、赚钱需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理性消费的角度出发,要给准备贷款的置业者提个醒:选择贷款买房切记量力而行,以免陷入“断供”的麻烦之中。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离婚后财产分割如下:1、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2、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3、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5、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扩展资料: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及夫妻双方有约定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有: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