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不得上报所属集团公司或者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龙大彬 2019-12-21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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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首先必须通过工商局的更名申请,然后再通过证监会的申请批准、原因很简单,由于该公司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由证监会统一管理。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齐晓宁2019-12-21 13: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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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一、设定依据《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送达。
    齐晶华2019-12-21 15:20:06
  • 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3、《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齐晓斌2019-12-21 13:56:39
  • 不需要。年度报告需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含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季度报告需披露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季度报告不需要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边冬霞2019-12-21 13:39:13
  • 从立法本原上看,该说法是不错的,因为如果提前报送给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难免不造成内幕交易或信息泄露的后果。只是具体表述不太准确。关于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交易所的职责,其规则,也主要由交易所制定。在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有以下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龚小霞2019-12-21 1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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