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资产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樊春田 2019-12-21 2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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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支出中,有一些会形成企业营业或生产成本,令有一些会形成企业资产,为什么说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相关支出能进成本的不进资产?企业为购置或开发、建造各种资产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所发生的支出,形成资产的成本,这部分资产成本需要通过资产的销售、消费使用才能转化为企业的费用,从而冲减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比如企业购建一项固定资产,其发生的费用形成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通过折旧分摊计入企业管理费用等各项费用,而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短则三年、五年,长则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而进入生产成本的费用,一旦产品完工,如果适销对路,若干天或者一两个月内产品就能销售出去,其生产成本就会转化为营业成本。所以从相对节税角度来说,凡是能进成本生产成本的不进资产。
黄皖生2019-12-22 0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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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作社,应当是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成果核算完整准确,运作规范的合作社。具体来说,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完整的成员账户,包括成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身份证号码、经营产品范围等;二是有健全的财务账户,包括入股的资金及比例、交易额、总账和相应的明细账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作社应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供合作社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当地税务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证件,优惠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于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和要求的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自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来说,退税的一般程序是:退税: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后办理退还手续,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经查核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将报送文件、证件、资料退回纳税人。
    车广伟2019-12-22 00:08:13
  • 1.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果产生转让收益,应当做如下分录:借:投资收益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借记投资收益的原因,是因为只有存在投资收益时,才缴纳增值税,实际减少了投资收益。2.这是转让中产生的税金,直接从收益中扣除的会计分录。实际上,增值税是价外税,在确认转让收入时就应剥离,不应先计入收入,再从收益中扣减。其他税费,可以从收益里扣除的。拓展资料:投资所分的利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投资收益在税收上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则不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税率,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上述联营分回利润补税的规定仅限于地区税率差异,如果联营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而适用税率低于投资方适用税率的,则不需补税。投资收益。
    路计庄2019-12-21 23:58:20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四类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进一步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以来,为落实国务院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切实推动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又出台了企业资产交易双方应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九、交易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加强后续管理。十、本公告适用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股权、资产划转,符合《通知》第三条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特此公告。
    齐晓强2019-12-21 23:38:55
  • 公司分立需要缴纳增值税吗?需要。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搜索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2被分立企业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产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收法规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黄石卫2019-12-21 23:20:40

相关问答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税收的角度,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一、法人股权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二、红股、转增资本:不得征税①红股:即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的扩股行为。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②转增资本: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1号。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如下: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扩展资料:税收优惠政策的推进:一、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二、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三、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四、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适应了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同时,通过设置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