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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股权投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性损失的书面申明;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9、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10、属于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另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齐文炎2019-12-21 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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