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同意拿股权抵债,法院能强制执行股权抵债吗

樊文创 2019-12-21 2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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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需在纠纷产生前办理。如果已经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可以到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凭执行证书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产取股权过户等多种方式实现债权。
黄盛玉2019-12-21 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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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裁定书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核。
    连仙枝2019-12-22 00:37:04
  • 债务人以股权或房地产作抵押向人借款,抵押物只是一种临时扣押,抵押物的权属并没有变更,债务一旦还款,抵押物都将原样退回。债务人还款时收回的是实物,抵押房地产增值了,增值部分仍然是债务人自己的。同样,股权分红了,红利也是债务人的。证券市场上的股票抵押融资,抵押的股票分红了,却也除权了,看起来就比较清楚。譬如,抵押中国石化1万股,分红1万股,变成了2万股;股价除权由10元变成了5元。融资人还款时,证券公司如果扣下分红的1万股,退给你的市值应该是10万,结果因为分红变成了5万,你能接受吗。
    辛国旗2019-12-22 00:19:25
  • 是否有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如果有,那就按照调解书载明的内容自行履行。如果对方违反,则你可以先提醒、催告对方一下,或者迳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分期履行义务,只要对方违反了任一期,你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龚小雷2019-12-22 00:07:51
  • 如果当时拍卖到债务人股权的人愿意进行售卖的话那么债务人还是可以勾回自己的股权的。
    龚学进2019-12-21 23:57:50
  • 如果执行法院已同意按比例分配,并已定出分配方案的话!,如果A、B都不愿接受该房产,则法院解除查封将房产退回债务人。
    龚巧云2019-12-21 23:38:15
  • 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决用房屋抵债,而是明确债务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用房屋抵债的,跟普通房屋买卖没什么区别,各种税费该怎么交怎么交。到期未偿还的,法院会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也不会直接把房屋判给债权人,因为打的是债务官司,不是房屋产权官司。通常是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然后把拍卖款交给债务人。至于各种税费,由拍卖公司代扣代缴。
    齐明洛2019-12-21 23:04:48
  • 债务人不同意拿股权抵债,法院能强制执行股权抵债。股权也是属于对方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3、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扩展资料对于股权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有作为执行依据的已经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执行,当然应有执行的依据,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债权文书、执行令等。2、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必须是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其他财产虽经执行却不足以清偿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故除非不得已,不得影响原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依经济合理原则,如果债务较少,另外公司股东尚有利润分配,则在实践中可考虑采用执行股东利润的方法。3、执行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首先,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予保障;其次应允许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受让人,如果不购买而又逾期不指定受让人的方可视为同意转让,强制执行始得开始。4、股权执行的范围限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如果股权价值超过执行数额,则原股东仍享有剩下的股权;如果股权价值低于执行数额,则不足部分债权人仍然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留追索的权利。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赖鹏华2019-12-21 22:55:19

相关问答

一、相同点两者的投资内容相同。在会计处理上,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内容一致,都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以支付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二、不同点1、适用范围不同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2、对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成本法你可以简单理解成是收付实现制,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被投资企业宣告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3、对现金股利的处理不同。成本法下,现金股利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由于它是由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所以不把它作为投资收益,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而权益法下,现金股利作为投资返还,当被投资企业盈利时,按投资比例计算出应享有的份额,把它作为投资收益入账,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被投资企业亏损时,按投资比例计算出应分担的份额,把它作为投资损失入账,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成本法-权益法。
一、合并报表的简单程序就是先汇总,然后抵消掉重复因素。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和母公司的长投重复,当然要抵消。此外,长期股权投资是母公司A的一项资产,他所代表的是子公司B的所有资产中属于其所有者即母公司A的那部分资产。合并报表时,站在企业集团整体的角度,从资产这边看,当用资产A+资产B后资产A中有一部分是资产B中属于A的净资产,数额即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从负债这部分看由假设可知负债A+负债B没有可抵消的部分。从所有者权益这部分看净资产A和净资产B不能简单相加,因为他们相加是没有意义的。净资产B是属于A的资产,而净资产A是属于股东Ha的资产。二、合并财务报表作出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即为享有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份额,因此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按照权益法作出调整后,其实已经包含了对应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中归属于母公司部分,如果再直接将母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那么就会出现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归属于母公司部分被重复计算。因此在抵消分录中抵消的,也是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和母公司按照权益法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部分为少数股东权益。扩展资料: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理论一般有三种理论可供遵循,即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当代理论;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即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实务中多采用经修正的当代理论。随着少数股权在许多国家的普遍存在,相继带来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对少数股权的处理问题,从而引起对合并范围及相关问题的不同理解,进而形成三种合并理论。第一,母公司理论。按照母公司理论,在企业集团内的股东只包括母公司的股东,将子公司少数股东排除在外,看作是公司集团主体的外界债权人,以这个会计主体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和合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仅指母公司拥有和所得部分,把合并会计报表看作是母公司会计报表的延伸和扩展。第二,实体理论。按照实体理论,在企业集团内把所有的股东同等看待,不论是多数股东还是少数股东均作为该集团内的股东,并不过分强调控股公司股东的权益。采用这种理论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能满足企业集团内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管理的需求。第三,当代理论实际上是母公司理论与实体理论的混合,美国公认会计原则采纳了当代理论,所以它在美国实务中被广泛运用。由于当代理论吸收了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的一部分内容,缺乏内在一致性。它虽然避免了母公司理论在会计概念运用上的矛盾,但在合并净资产的计价上,仍然存在计价不一致的问题。合并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