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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公司必须要设立董事1、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外商独资企业,同样适用公司法,并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外资独资企业特点1、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2、独立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3、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扩展资料:第十九条、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外资独资企业。
龙尚雪2019-12-22 00: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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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通俗点,就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区别点在于是,合伙。外国企业”一般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本身就是外国的。外国企业”这个词,我见到的,都是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用,基本也是指外国企业。
黄登渭2019-12-22 0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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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涉及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其《实施细则》是有关对外担保的主要立法。3、《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供对外担保有关问题的批复7、外经贸部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
黄盛琰2019-12-22 0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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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应当按照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设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解析:外商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因为其比照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一个股东,当然没有股东会。而对于外资企业来说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不一定没有股东会,因为外资企业的机构设置也是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根据公司需要选择设立或者不设立。
车广宇2019-12-21 23: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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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与外资企业法有不同的地方,这些不同的地方就是模糊地带,给司法和工商登记中造成很多困扰。二、自2019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外商独资企业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所以目前来讲,外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与内资企业的没什么区别,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赵高凤2019-12-21 23: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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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19年1月1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机关不做强制性要求,仍可以保留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但是,只要前述公司有任何事项变更,需要一并变更章程的,则公司登记、审批机关会要求公司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调整为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因此,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应当是股东会而不是董事会。
赵高凤2019-12-21 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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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些新动向。2020年1月1日颁布的《外商投资法》与“外资三法”相比,对于既存的外资企业影响最大的是企业组织形式及治理结构的调整合资”企业,是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辛国红2019-12-21 22:5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