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受害者被亚信诈骗,

黄琴霞 2019-12-21 22:40:00

推荐回答

我是这两天才遭遇电信诈骗的,欠了一屁股债,也正在调整期,我觉得,首先,找个知心朋友说说,别一个人闷心里难受.然后,我觉得我的情况主要就是太容易轻信人,努力充实自己,改变目前状态。不要老是想着自己怎么那么倒霉,说不定这是上帝不满意你目前的现状,只是为了以此鞭策我们向前走呢。一起加油吧!!。
龚孝雄2019-12-21 23:38:14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作为在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做资金拦截的小姐姐要过来强答一波。电信诈骗显著特征就是虚假信息和转款快。虚假是什么呢?你转账给诈骗分子的卡不是他本人开户,而是有些人卖掉了自己的银行卡。给犯罪分子提供作案工具。这就是为什么知道是谁开的卡却抓不到诈骗分子的原因。银行卡卖掉了,那后来钱去哪里了呢?这就是洗钱的过程。诈骗分子从收到转款的那一刻开始,可以在10分钟之内把钱洗干净。过程基本为:银行卡转银行卡或银行卡转第三方支付公司消费。通过不停转账来增加警方追查的时间,达到追冻之前洗干净钱的目的。很多时候不是警察不作为。而是机会太渺茫了。追查电信诈骗案件的黄金时期只有转款后1个小时。但其实很多时候在短短10分钟之内资金已经清洗。所以报警时间的早晚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能否拦截资金。除了追查资金,我们还做了很多很多的工作来阻止电信诈骗的发生,只是不方便在网上一一说明。过度曝光只会加速犯罪分子的成长,导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局面出现。电信诈骗难做。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有一次,一个被骗资金比较大的案件,我们联系派出所说需要派出所跟进他们没有反馈情况,派出所的民警被电话吵醒非常难受地说值了两天整通宵班,“像你们这样干活我们会死的。派出所的每个警察,不仅事情多,而且琐碎。做事不怕专,就怕杂。在多重思维之间来回应对,是一件非常累的事情。当然,每行每业都会有消极倦怠的人,这是无可避免的事。但是很多时候人们更应该相信,这个国家还有很多人站在光明和黑暗边界,为你们挡住了很多你们不知道的危险,这里,还有很多人值得托付。
    符致坚2019-12-21 23:04:45
  • 非法集资诈骗案,受骗三千多人,涉案几十个亿,受害者应当及时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查封、冻结公司资产,并且追回已经转移的赃款赃物,然后按照赃款赃物数额,给报案的受害人分配。
    辛国良2019-12-21 23:01:00
  • 我很负责任的告诉你,有案件破获了的,把嫌疑人抓回来了,钱给拿回来了的案件,我这里就是这样的。就在这个最近,我们都要举行电信诈骗破案资金返还仪式。金额虽然说不是很多,也有两百多万,涉及到的受害人也是几十个。其中有损失几千块的,几万块的,还有十几万,几十万的都有。各种各样,各行各业的受害人都有。可能他们之前也想过这个钱能够追回,很多都不指望这个钱了。但还是回来了,有个报警人给我说,起初被诈骗的时候整天睡不着,吃不香,精神恍惚。后面想着这也不是办法,自己无能为力,只能看警察的。但是很久都没有消息,好几次去咨询案件的时候,警察都说在侦查中。我说这不是很正常吗,我们破案都是有保密的,不能随意透露。所以那时候你都很抱怨我们,我们也理解。那人脸红了说不好意思,我说我们都理解的,没有关系。他还是笑笑的和我们道歉什么的,后面还是叮嘱他以后不要再上当受骗,然后把宣传资料发给他。让他带着身份证找负责人登记,签字领取现金。他脸上笑开了花,他说这和中奖一个道理,一样的开心。看他们一个个的把钱领取走,算是安心了。心想把一件事办好了,终于可以放下了。不过默默地看着周边围观的人,还是有点不知道说什么好,他们会不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我心里没有底,预防何打击电信诈骗,这是一条漫长的路。道路充满艰辛,还有来自受害人绝望的眼神,他们不理解的辱骂,还有冷嘲热讽言语……没办法,路还是继续要走。我是反电信诈骗工作中,每天都在接触电信诈骗案件。大家有问题可以先关注我,然后私信咨询我。这个没问题的,有时间我会回复。没时间会抽时间回复,只是希望你们提高警惕,管好自己的钱袋子,避免上当受骗。我的回答完毕,有想说的请评论留言。
    管爱民2019-12-21 22:55:15

相关问答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安黄军亲属之委托,指派樊继胜律师担任安黄军本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通过法庭调查,又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从开庭第一天到现在,看着台下坐着的这数百受害群众,以及听着他们的倾诉,我深受震撼,对于他们目前的处境深表同情。但情感代表不了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与使命。为维护被告安黄军的合法权益,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本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一、安黄军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本辩护人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以说明安黄军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一被告安黄军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集资款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前提要件。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来看,安黄军并不具有此目的。1、从安黄军先后受聘进入陕西中大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大公司及陕西百融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百融公司的目的及所处的地位来看,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一个打工者,其想获得且也只能获得的就是微薄的工资及靠劳动所得的提成款,公司是否有诈骗的目的安黄军并不清楚。安黄军所处的地位,决定了他即便有诈骗的想法,但对于诈骗来的钱财他也无法掌控,因此不可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从其在中大公司提出转让“宝光科技”股权意向时所作的工作来看,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019年7月左右,潘峰在公司开会,提出代理转让陕西宝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下简称宝光股权,由于被告人安黄军曾经陕西省经纪人协会及西安市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培训过,因此便与另外两名业务经理郑和军、李陵根据自己的经验向当时公司的三位主要负责人潘峰、丁晓峰、徐星提出了几个问题,以确认转让宝光股权的合法性。1、宝光公司是否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多少?2、宝光公司成立是否满一年?3、转让行为是否经宝光公司董事会同意,有无股东委托书?4、公司股权是否有托管机构托管?中大公司几位领导的答复是:宝光公司大约2002年经陕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法定代表人郎耀秀,注册资金5000万人民币,并出示了宝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宝光公司同意密林高海京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密林、高海京同意委托中大公司代其转让股权委托书各一份,并说宝光公司股权已在陕西三秦股权托管中心托管。在此情况下,安黄军等人也没有轻易相信,提出去宝光公司看看。几日后潘峰带领其他几位中大领导以及安黄军、郑和军、李陵去宝光公司考察,面见郎耀秀,密林、高海京。考察结果除了以上信息外,密林、高海京还介绍了宝光公司前景,并称公司电站已建设一半,矿产项目已营利多年,已经着手计划海外上市。而在百融公司准备着手转让金辰股权时,安黄军同样做了类似工作。如果安黄军有诈骗的目的,有必要做这些工作吗?3、安黄军本人也购买宝光公司股份50000股,每股2.6元,先交纳20000元,余款从其业务提成中扣除。这些都是基于对宝光公司的信任去做的,如果有诈骗目的,会将自己的钱投进去吗?从这一点上来讲,安黄军本人目前也是受害者。因此,综合以上几点来看,被告人安黄军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二从客观方面来看,安黄军不具有诈骗的行为。安黄军在中大公司及百融公司的职责主要是讲课。在对宝光公司股票的宣传过程中,公司安排郑和军、李陵、安黄军和部分业务主管给客户讲解,讲解的内容大致为中大公司简介、理财知识、股权投资知识、宝光公司简介。其中股权投资知识、理财知识来源于讲解者在陕西省经纪人协会接受培训及部分书本内容,基本是照本宣科。宝光公司简介内容来源于宝光公司网站、宝光公司宣传册及西安市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宝光公司状况,方法就是将宝光公司网站网页投影让大家观看辅助以讲解。且所有内容宝光公司、中大公司领导均知晓并同意。即便宝光公司提供的材料有虚假成分但安黄军等人并不知晓。并无安黄军个人编造成分,这一点庭审已经查明。而在金辰股份转让过程中,安黄军的工作与前面基本一样,但安黄军由于对潘峰不满,讲课的内容及次数已经很少了,讲课主要由郑和军负责,另外法庭也已经查明,根据辩护人提供的2019年12月15日《国际金融报》对陕西金辰科技有限公司的报道来看,这些内容基本与起诉书所指控的安黄军讲解宣传的内容相符。而根据起诉卷金辰宗卷三85页《国际金融报广告合同单》记载,联系人是高海京。高海京当时是陕西金辰科技有限公司副总。也就是说安黄军、郑和军等人所讲金辰公司内容均为金辰公司提供,来源于金辰公司网站、陕西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等。如果说该部分内容有虚假,那也是金辰公司提供的,是金辰公司有关人员有诈骗意图,但安黄军并不知晓。二、指控安黄军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指控的人员事实不清在庭审中,不论是潘峰的供述、还是安黄军的供述,均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中大公司安黄军只是一个业务经理,具体的说是业务一部经理还有业务二部、三部分别由郑和军、李陵任业务经理,其上级是市场运营总监徐星。到社区宣传、推介宝光公司股票,也是宝光公司整体行为,有市场运营总监徐星整体安排,另外公司主要人员还有财务总监丁晓峰。而到了百融公司,公司主要人员有潘峰,丁晓峰、贾新丽、郑和军、安黄军。这些人均在转让股权活动中起到了很大作用。如果说构成犯罪,这些人脱不了关系,但公诉机关并未提出指控,事实不清。2、指控犯罪后果不清。在公诉机关指控潘峰、安黄军犯有集资诈骗罪中,在宝光公司股票部分称“共计向403人次销售股票204.3万股,非法集资达705.925万元。而根据案卷材料及法庭调查,中大公司及百融公司业务部分为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安黄军仅为业务一部经理,平时主要是给客户讲课,以上股票到底有多少是由业务一部经手转让出去,有多少人是听过安黄军讲课后受让购买的,事实不清,事实上许多人购买宝光股份的行为与中大公司及百融公司并无任何关系。在金辰股票部分称“共计向81人次销售股票44.9万股,非法集资达170万元。根据案卷材料及法庭调查的事实,在金辰股份的销售过程中,安黄军已很少参与,主要由郑和军负责,到底有多少人是在受到安黄军影响下购买的金辰股份,数额有多少?也是事实不清。另外,不论在中大公司,还是百融公司,对股权转让收入情况均有财务记录,这应当说是本案相当重要的证据,但这些财务账目目前在哪里?个人收入情况如何?公诉机关没有说明,因此,指控安黄军的犯罪数额,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前面本辩护人认为安黄军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最终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的问题,在于法庭的裁量,法庭完全后可能做出有罪认定。基于此,本辩护人在假定安黄军构成犯罪等情况下,对于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及悔罪态度问题还应当予以论述。三、安黄军在本案中的地位整体处于从属地位,属从犯。1、从公司的地位来看,安黄军处于次要地位。在中大公司中法定代表人是潘峰,市场运营总监是徐星,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是丁晓峰,公司所有人员均听命于以上三人。徐星向股东丁晓峰及潘峰负责,业务主管对徐星负责,业务员对业务主管负责。安黄军、郑和军、李陵三人为业务经理主要任务是讲课及部门知识培训,对徐星负责。在百融公司,潘峰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吉,总经理贾新利,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是丁晓峰。郑和军、安黄军三人同时受命于潘峰、贾新利、丁晓峰三人。2、从所起地作用来看,即便认定安黄军有罪。根据前面所述,在宝光股份转让过程中,宝光股份所涉及的403人次204.3万股,安黄军所占有的份额只是极小的一部分,作用很小。金辰股份转让安黄军也很少参与。3、从个人所得来看,首先辩护人不认为安黄军所得是违法的,在假定是违法所得的前提下,根据安黄军所记忆,其所得应该13万多不到14万,但拿到的现金只有2.3万元,原因是安黄军自己以2.6购买了5万股宝光股份,支付现金20000元,其余的被从其业务提成中扣除。金辰股份转让中安黄军所得工资不到3000元,业务提成至今未得,从以上几点来看,即便安黄军构成犯罪,其在案件中也只是处于从属地位,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四、安黄军悔罪态度好虽然安黄军认为自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并不否认,在本律师对其数次会见的过程中以及今天的庭审中,均表示自己的行为对不起受其影响的群众,要悔罪。目前自己被关押,家庭经济困难,但经辩护人与其家属沟通,愿将被司法机关扣押的其爱人安娟的轿车变卖,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另外,被告人安黄军在案发之初已将4.9万元赔偿被害人。总体来说其悔罪态度是好的。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安黄军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诈骗目的,客观上没有诈骗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数均事实不清,因此被告人安黄军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法庭认定安黄军构成犯罪,希望能够从其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个人所得等几方面综合考虑,认定其为从犯,并根据其悔罪态度,予以减轻处罚。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樊继胜2019年5月16日在线咨询官方网站向TA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