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股权属于什么行为

龚宇花 2019-12-21 2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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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描述的“利润欺诈”是否是在股权转让之前,法人隐瞒公司的经营情况,隐瞒公司的利润和资产状况,致使你以较低价格转让了股权。这种情况,你作为原股东,可以要求赔偿法人在股权转让前的欺诈行为给你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基于欺诈或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具体情况,建议你整理成书面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樊拴良2019-12-21 23: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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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黄益群2019-12-22 00:07:59
  • 贷款诈骗罪指非占目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银行其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1.根据刑第九百十三条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构贷款诈骗罪情形2.构贷款诈骗罪客观面要求骗取贷款数额较根据高民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解释》贷款诈骗数额较起点1万元;3.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构贷款诈骗罪能构合同诈骗罪;涉及股权担保的最好通过第三方机构确认一下再进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后果。
    齐晓凡2019-12-21 23:38:37
  • 诈骗罪的构成必须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是口头承诺没有兑现,不属于诈骗行为,但是属于违约,提问者如果有证据,可以进行起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齐月娥2019-12-21 23:20:19

相关问答

如果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实现净利润无需做账务处理,如果是采用权益法下的,则需要做账务处理。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扩展资料: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六、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七、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