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8年度209年度与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有关的资料如下1208年度有关资料

龙小青 2019-12-21 2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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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0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30贷:投资收益1230。
齐晓桦2019-12-21 23: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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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1、投资企业收回短期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2、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扩展资料: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
    赵风群2019-12-22 00:20:24
  • 1、18000*25%=4500.580*应收股利145贷:银行存款46472、借:银行存款145贷:应收股利1453、借:长期投资-损益调整750贷:投资收益7504、借:应收股利116贷:长期投资-成本1165、借:银行存款116贷:应收股利1166、借:银行存款5200贷:长期投资-成本4386-损益调整750投资收益64。
    龚家萍2019-12-22 00:08:53
  •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对净利润调整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原因:1、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对净利润调整是因为权益法就是投资企业要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帐面价值。2、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应将被投资企业每年获得的净损益按投资权益比例列为自身的投资损益,并表示为投资的增减。3、如果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利,投资企业要冲减投资账户的帐面价值。二、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过程如下: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将差额计入到初始投资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营业外收入2、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处置时:借: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收股利尚未领取的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赵飘飘2019-12-21 23:59:06
  • 1、借:长期股权投资2020贷:银行存款2020。
    齐春春2019-12-21 23:21:45

相关问答

归纳而言,本质区别是开放性/封闭性的不同,至少理论上希望做到这样的区分。实际上,通览《公司法》便可以发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体规则上的区别,甚至可以自己列表来整理。但是,两者的本质区别还是要回归到制度构建的层面——为什么需要构建两套公司系统并建立相应的两套公司规则。当我们讨论公司的本质时,一般来说有两种颇有道理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在经济学的视角中,公司是市场的参与者。为什么需要公司而不仅是自然人在市场中完成交易呢?因为公司是一个能够节约交易成本并且集合生产要素的工具,它像是生产关系的函数,也是企业家统筹资源的系统,更是减少交易中无效磋商和长期信用缺失的保证。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无非来自一群想赚钱的人当公司的公共性程度较高时,比如股东人数较多且复杂,公司希望介入到资本市场,或者开始承担社会公共职能甚至公共治理的时候,股东的加总意志不再容易把握,且所涉外部利息重大,此时公司法便更多地以强制性规定介入到公司当中,尤其会关注董事会及高管的行为,以及作为抽象实体的公司的整体利息。好的,言归正传。由公司本质的争论,到公共性判断中两类公司规则的标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已经清晰可见。我国《公司法》所描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典型面目便是规模较小、股东合作的非公开公司,如股权转让规则、新股优先认购规则和执行董事规则等都与之息息相关,如表决规则等也允许股东开展章程自治;而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便不再有以上特别规则,而且查阅权行使更加严苛;而如果更加开放一些,谈及上市公司,那么关联董事表决权的排除、独立董事和强制审计等制度,也正是应证了强制性规定和董事会规制的公开公司的特征。当然,以上谈及的都是理想的区别。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并没能达到这种理想状态。授权性规则的不足与场外市场的缺失让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趋于混杂。但是,从规则的思路上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区别的确是公开性/封闭性。曾获大隅健一奖的上村达男教授有观点,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在于能够有效利用公开资本市场,我认为也是这个道理。邓峰:《普通公司法》邓峰:《代议制的公司》施天涛:《公司法论》上村达男:《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