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公司.有关长期股权投资资料如下1A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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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差异在于:时间限制不同、要求不同、纳税标准不同。1、时间限制不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税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2、要求不同: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3、纳税标准不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税法根据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而确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反之,征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税法-长期股权投资。
齐景斌2019-12-21 23: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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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少说明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或亏损。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原则处理。除此之外,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扩展资料: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长期股权投资。
赵驻军2019-12-22 0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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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如现金分红做分录“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即会计上确认了投资收益也就是确认利润总额增加了,但是这个子公司给你的现金分红是不用交所得税的,所以税务局计算你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会把它算进去,要从利润总额里减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就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扩展资料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确认投资收益时需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由于后续采取成本法计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而税法上以支付的对价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初始成本与税法上计税基础相等,无税会差异。所以也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龚巧丽2019-12-22 00: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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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管理办法》最后强调指出,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齐晓斋2019-12-21 23: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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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证券市场购入;二是向非上市公司投资。一般纳税人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笔者认为,根据财税[2019]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范围,因此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利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龚小萍2019-12-21 23: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