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公司.有关长期股权投资资料如下1A公司2

边可陶 2019-12-21 2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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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差异在于:时间限制不同、要求不同、纳税标准不同。1、时间限制不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税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2、要求不同: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3、纳税标准不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税法根据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而确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反之,征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税法-长期股权投资。
齐景斌2019-12-21 23: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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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少说明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或亏损。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原则处理。除此之外,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扩展资料: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长期股权投资。
    赵驻军2019-12-22 00:20:15
  • 需要。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如现金分红做分录“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即会计上确认了投资收益也就是确认利润总额增加了,但是这个子公司给你的现金分红是不用交所得税的,所以税务局计算你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会把它算进去,要从利润总额里减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就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扩展资料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确认投资收益时需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由于后续采取成本法计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而税法上以支付的对价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初始成本与税法上计税基础相等,无税会差异。所以也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龚巧丽2019-12-22 00:08:38
  • 的问题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管理办法》最后强调指出,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齐晓斋2019-12-21 23:39:29
  • “营改增”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证券市场购入;二是向非上市公司投资。一般纳税人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笔者认为,根据财税[2019]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范围,因此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利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龚小萍2019-12-21 23:21:20

相关问答

归纳而言,本质区别是开放性/封闭性的不同,至少理论上希望做到这样的区分。实际上,通览《公司法》便可以发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体规则上的区别,甚至可以自己列表来整理。但是,两者的本质区别还是要回归到制度构建的层面——为什么需要构建两套公司系统并建立相应的两套公司规则。当我们讨论公司的本质时,一般来说有两种颇有道理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在经济学的视角中,公司是市场的参与者。为什么需要公司而不仅是自然人在市场中完成交易呢?因为公司是一个能够节约交易成本并且集合生产要素的工具,它像是生产关系的函数,也是企业家统筹资源的系统,更是减少交易中无效磋商和长期信用缺失的保证。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无非来自一群想赚钱的人当公司的公共性程度较高时,比如股东人数较多且复杂,公司希望介入到资本市场,或者开始承担社会公共职能甚至公共治理的时候,股东的加总意志不再容易把握,且所涉外部利息重大,此时公司法便更多地以强制性规定介入到公司当中,尤其会关注董事会及高管的行为,以及作为抽象实体的公司的整体利息。好的,言归正传。由公司本质的争论,到公共性判断中两类公司规则的标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已经清晰可见。我国《公司法》所描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典型面目便是规模较小、股东合作的非公开公司,如股权转让规则、新股优先认购规则和执行董事规则等都与之息息相关,如表决规则等也允许股东开展章程自治;而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便不再有以上特别规则,而且查阅权行使更加严苛;而如果更加开放一些,谈及上市公司,那么关联董事表决权的排除、独立董事和强制审计等制度,也正是应证了强制性规定和董事会规制的公开公司的特征。当然,以上谈及的都是理想的区别。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并没能达到这种理想状态。授权性规则的不足与场外市场的缺失让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趋于混杂。但是,从规则的思路上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区别的确是公开性/封闭性。曾获大隅健一奖的上村达男教授有观点,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在于能够有效利用公开资本市场,我认为也是这个道理。邓峰:《普通公司法》邓峰:《代议制的公司》施天涛:《公司法论》上村达男:《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
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作为独立的法人,也就是独立的纳税主体,母公司要按照税费规定交税,子公司也同样要按规定交税。C公司盈利,对利润总额部分纳税调整后乘以所得税税率25%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交税之后的净利润部分,才能用于企业分配,也就是说C公司分红的金额是已经交税的了,A和B收到这个分红之后,要作为投资收益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不过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这部分收益就不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了,把这部分金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就可以了。扩展资料母公司特征1、合并报表的目的和使用者。母公司理论认为,为了使母公司的所有者受益,合并报表应按母公司股东的观点来编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会计报表的扩展。合并报表的主要使用者是母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2、合并净收益。合并净收益是母公司所有者的净收益,子公司中少数股权股东所获得的净收益应排除在外。3、少数股权收益。少数股权的收益,从母公司股东观点看是一项费用,其计量是基于子公司的损益表帐面净收益乘以少数股权的比例而得出。把少数股权的收益看作一项费用不符合费用要素的定义,会计实务中,将少数股权的收益确定为合并净收益的一个扣除项目。4、少数股权权益。少数股权股东权益,从母公司股东观点看是一项负债,其计量是基于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总额乘以少数股权的比例而得出,将少数股权股东的权益作为一项负债不符合负债要素的定义,实务中将少数股权股东权益放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单独列示。参考资料-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