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做调整后产生营业外收入为什么不交所得税?

黎爱峰 2019-12-21 2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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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递延所得税是暂时性差异,就是当期交以后抵扣,或当期不交以后交的问题。如果是永久性差异不存在下面分录,按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如果是暂时性差异:分录如下,如果先交,以后抵扣。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以后抵扣分录:借: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齐斯琴2019-12-22 0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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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正商誉不需要调整,所谓正商誉指的是你支付的对价高于你所占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那一部分。即。投资30万元购买A公司25%的股份,购买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00万元。正商誉30-100*25%=5万。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是30万元。需要调整的是负商誉的情况。所谓正商誉指的是你支付的对价低于你所占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那一部分。即。投资30万元购买A公司40%的股份,购买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00万元,负商誉30-100*40%=-10万元。你用了30万元就购买了40万元的资产,属于老股东让利给你10万元。需要调整。初始投资成本依然是30万元。得到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借:长期股权投资10贷:营业外收入10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40万元。注意调整负商誉取得的利得收益及营业外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做纳税调减。
    连俊廉2019-12-22 00:08:12
  • 10%的股份表示对被投资单位核算下才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所以应该是:借:长期股权投资1贷:库存现金1那么这样来看,就暂时没有所得税问题了。
    连书琦2019-12-21 23:58:18
  • 是。根据题目可知初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在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4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有关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3400万元贷:银行存款3000万元营业外收入400万元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与填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因此在题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3000万元,与会计处理存在400万元的税会差异,会计处理的“营业外收入”400万元也属于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扩展资料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粱利伟2019-12-21 23:38:53
  •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都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如果不打算近期出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的。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故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在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如果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则: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所以如果企业不打算出售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不会出现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况。请添加详细解释。
    赵高印2019-12-21 23:20:38

相关问答

实际上就是说,企业把一部分股权给卖了,剩下另外一部分的改按权益法进行核算了,那剩下这一部分假设从当初买的时候如果就是权益法的话,他该怎么做账,然后和现在原来成本法下做的账比一比,看有哪些差别,看差了哪些,然后给他补一下,该调的给调过来。按权益法走就行了,这就是所说的追溯的问题,思路就是从一开始就是权益法该如何做账。成本法转权益法,典型的一个情况就是减资了,假设原来我持股比例60%,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现在企业卖了部分股权,剩40%的持股比例,那现在企业只能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了。视同原投资在最初就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然后追溯调整相关项目。扩展资料成本法转权益法个别财务报表的处理1、考虑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剩余投资在初始投资时点的投资成本与初始投资时应享有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比较,计算差额,如果是正差,即体现为商誉,如果是负差,即体现为负商誉,一般应调整留存收益。2、考虑初始投资时点至减少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及分配现金股利的影响。对于在此期间实现的净利润,投资方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原则,一方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一方面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在此期间分配的现金股利,作享有的净利润冲减即可。成本法转为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作账务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净利润是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还是接受投资后实现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扩展资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其核算需要由一种方法转换为另外的方法。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别形成该转换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追加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首先,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其次,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追加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