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实收资本需要验资吗?

黄琳淼 2019-11-05 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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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会计事务所,开户,入资,验资。
齐晓强2019-11-06 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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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验资要先在银行开个临时验资户,再根据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的规定谁本次增资,就用谁的名义打钱到这个临时户,再找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去银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龚小红2019-11-06 00:37:03
  • 如果是增资,把款打入自己的基本户,然后找会计事务所验资,有是验资报告后递交材料。
    龙小金2019-11-06 00:19:55
  • 不可以,法律规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变化超过20%时必须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况且第一年的营业执照年检时按照规定必须出具审计报告,而且审查严格.最好不要自找麻烦.以上内容初级职称考试书上有。
    齐明明2019-11-06 00:03:03
  • 企业增加实收资本需要去工商局办理增资手续。需要会计师事务出具增资报告。按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擅自改变注册资金或抽逃资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见,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包括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必须办理必要的手续。首先,应对历年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具备增加实收资本的条件。其次,将增资方案交由股东大会讨论,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增加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第三,需要向社会增发股票,还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第四,资本公帜转为实收资本所引起的实收资本增加超过原注册资本20%时,则应先向原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到会计师事务办理增资业务,需准备以下资料:1、前期验资报告2、近期会计报表3、近期审计报告4、章程变更前后5、董事会决议6、被审单位出具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声明书7、前期出资的实物、无形资产的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8、前期出资的账务处理明细账和凭证银行日记账、实收资本明细帐复印件9、收款收据标明增资款10、银行进账单标明增资款11、银行对账单12、投资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13、变更登记申请书14、本期出资账务处理同815、银行询证函标明增资款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龚家逵2019-11-05 23: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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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股东的出资额;……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上述条款中凡涉及股东的出资行为的法律规定均以出资金额为认定依据的规范表述,而非出资比例,说明在法律上是根据出资额而非出资比例来认定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的。而更重要的是,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和经济常识判断,所谓转让行为,应指资产或财产的所有权属经由转移和让渡的过程发生减少直至消失的后果。因此判断股东是否转让股权,应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这一本质客观事实是否减少作为最终判断依据,如交易前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并未发生变化,即应认定股东对相关股权所拥有的权属也未发生任何增减变动,则不应视为股东转让了股权。3、增资过程中原股东所持股权并未减少,也未取得收入,不应当认定为转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在上述增资过程前后,原股东的财产即拥有的公司股权(也即股东对公司的投资额均未发生变化,其财产未有减少,因此不存在转让一说。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增资过程中,新股东缴纳的款项均为增资款项,亦全部投入了公司,并未支付给原股东,原股东未取得任何收入,因此即便退一万步将上述行为视为转让,原股东也未取得任何收入,仅仅是其所持股公司账面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4、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的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代表相关股东产生了纳税义务。例如:公司经营中实现盈利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也带来公司净资产的增加,从而导致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在公司实际将利润分配给股东之前,公司权益增加的事实也自然不会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发生税法意义上的“所得”经济事项,股东自然也不会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5、出资比例的变化不是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我们可以以198号文的规定为反证例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8号文所述明确规定的如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情形自然例外。三综上,尽管股东在折股的过程中,将共同共有的资本公积转换成了其按份共有的股本,但这并未改变该等资产的法人财产权的本质属性。除非有明确的法规规范,在相关股东并未实现实际的股权转让等相关实际交易之前,股东的账面权益的各类增减变动,不应是构成相关纳税人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触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