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黄瑞贵 2019-12-21 12:53:00

推荐回答

登录地税网站后,先进行申报,然后缴款。企业首次缴纳印花税,为其“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如果以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认缴时因没有纳税资金来源,没有纳税能力,无需缴纳印花税,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出资时缴纳印花税。
齐晓斌2019-12-21 15:19:49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变更实收资本需要交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025号“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扩展资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法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账簿,这里的账簿主要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性账簿。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法规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薄,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薄,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薄。另外还有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需要根据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印花税。
    连俊彦2019-12-21 13:56:16
  • 首次要将资金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发生额,以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以后发生增加时,随时发生,随时缴纳。不发生增加就不用再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025号“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又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记载资金的帐簿按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边召允2019-12-21 13:38:45
  • 实收资本需要交印花税的。应该按照资金账簿税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在收到股东投资次月一次性申报缴纳。需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的凭证: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印花税。
    黄白燕2019-12-21 13:21:12
  • 新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的税率是万分之五,一次性贴,以后只对增加部分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根据上述规定,资金账簿印花税应根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增加的部分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资本公积的增加额是用贷方发生额来进行比较。
    龚崇松2019-12-21 13:08:29

相关问答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股东的出资额;……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上述条款中凡涉及股东的出资行为的法律规定均以出资金额为认定依据的规范表述,而非出资比例,说明在法律上是根据出资额而非出资比例来认定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的。而更重要的是,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和经济常识判断,所谓转让行为,应指资产或财产的所有权属经由转移和让渡的过程发生减少直至消失的后果。因此判断股东是否转让股权,应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这一本质客观事实是否减少作为最终判断依据,如交易前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并未发生变化,即应认定股东对相关股权所拥有的权属也未发生任何增减变动,则不应视为股东转让了股权。3、增资过程中原股东所持股权并未减少,也未取得收入,不应当认定为转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在上述增资过程前后,原股东的财产即拥有的公司股权(也即股东对公司的投资额均未发生变化,其财产未有减少,因此不存在转让一说。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增资过程中,新股东缴纳的款项均为增资款项,亦全部投入了公司,并未支付给原股东,原股东未取得任何收入,因此即便退一万步将上述行为视为转让,原股东也未取得任何收入,仅仅是其所持股公司账面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4、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的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代表相关股东产生了纳税义务。例如:公司经营中实现盈利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也带来公司净资产的增加,从而导致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在公司实际将利润分配给股东之前,公司权益增加的事实也自然不会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发生税法意义上的“所得”经济事项,股东自然也不会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5、出资比例的变化不是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我们可以以198号文的规定为反证例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8号文所述明确规定的如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情形自然例外。三综上,尽管股东在折股的过程中,将共同共有的资本公积转换成了其按份共有的股本,但这并未改变该等资产的法人财产权的本质属性。除非有明确的法规规范,在相关股东并未实现实际的股权转让等相关实际交易之前,股东的账面权益的各类增减变动,不应是构成相关纳税人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触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