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为啥要转为留存收益

龙国清 2019-12-21 12:50:00

推荐回答

同一控制下合并日作分录是认为:公司原来就是属于一家的。资产可以直接并过来。通过并过来之后,我们发现借:子公司所有者权益,这个时候要给它恢复回来。非同一控制合并日所做的分录是购买法。不存在留存收益的确认问题。同一控制,决定了他们是一直存在的关系。合并的话相当于很早之前就是在一起了。非同一控制相当于从别人那刚买回来的。
黄盟盟2019-12-21 15:19:41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本处理原则是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一直存在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扩展资料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财会〔2019〕14号第五条新增规定,“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另外,财会〔2019〕14号第六条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37〕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CAS37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冲减发行权益性证券收到的对价后计入相关权益项目。留存收益。
    窦连江2019-12-21 13:56:04
  • 这个的原理就是,企业不能因为内部调整就虚增了资产或利润。因为同一控制合并下,属于内部资产的调整。如果不按账面价值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就会使总资产增加。不要去想是否合理,这是为了避免人为调节利润而采取的规定。如满意,请采纳。
    赖鸣晓2019-12-21 13:38:31
  • 你先弄清楚这部分资金的流动就好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子公司报表体现在留存收益的两个账户中,而在母公司体现在资本公积中,,现在要编制合并报表,是需要母公司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抵消的,要不然重复记账了。两相抵消后,这部分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只体现在母公司的资本公积账户里。由于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基本处理原则是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在合并日及以前就存在,所以,可以理解为,合并报表主体早就存在,早就创造了利润。因此这部分留存收益体现在资本公积账户就不合理了,只有调整到留存收益中,才能代表创造了利润。
    赵飞霞2019-12-21 13:20:56
  •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需要交个税吗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其中第二种转增资本途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在税法上应该如果进行税务处理?总是困扰不少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中间机构人员,为了使广大财税人员厘清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相关涉税处理,笔者在此就相关的税收法律进行梳理,然后提出各自的税务处理办法。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黄百花2019-12-21 13:08:10

相关问答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股东的出资额;……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上述条款中凡涉及股东的出资行为的法律规定均以出资金额为认定依据的规范表述,而非出资比例,说明在法律上是根据出资额而非出资比例来认定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的。而更重要的是,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和经济常识判断,所谓转让行为,应指资产或财产的所有权属经由转移和让渡的过程发生减少直至消失的后果。因此判断股东是否转让股权,应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这一本质客观事实是否减少作为最终判断依据,如交易前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并未发生变化,即应认定股东对相关股权所拥有的权属也未发生任何增减变动,则不应视为股东转让了股权。3、增资过程中原股东所持股权并未减少,也未取得收入,不应当认定为转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在上述增资过程前后,原股东的财产即拥有的公司股权(也即股东对公司的投资额均未发生变化,其财产未有减少,因此不存在转让一说。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增资过程中,新股东缴纳的款项均为增资款项,亦全部投入了公司,并未支付给原股东,原股东未取得任何收入,因此即便退一万步将上述行为视为转让,原股东也未取得任何收入,仅仅是其所持股公司账面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4、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的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代表相关股东产生了纳税义务。例如:公司经营中实现盈利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也带来公司净资产的增加,从而导致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在公司实际将利润分配给股东之前,公司权益增加的事实也自然不会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发生税法意义上的“所得”经济事项,股东自然也不会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5、出资比例的变化不是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我们可以以198号文的规定为反证例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8号文所述明确规定的如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情形自然例外。三综上,尽管股东在折股的过程中,将共同共有的资本公积转换成了其按份共有的股本,但这并未改变该等资产的法人财产权的本质属性。除非有明确的法规规范,在相关股东并未实现实际的股权转让等相关实际交易之前,股东的账面权益的各类增减变动,不应是构成相关纳税人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触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