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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扩展资料: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赵颖馨2019-12-21 13: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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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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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黄益明2019-12-21 15: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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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般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职工个人可贷额度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15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15倍,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
龚家贱2019-12-21 13: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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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公积金断缴,有什么补救措施吗?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支取科有关负责人表示,本着人性化的服务理念,如果是单位原因导致职工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审核,再根据审核结果办理公积金补缴业务,这类情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将视职工为正常连续缴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这名负责人告诉我们,有的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一次比较麻烦,咨询是否可以按季度或半年缴存。他就此作出答复,根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未按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会对职工产生许多不利影响。这名负责人表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信息不正确,影响职工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相关业务;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每月公积金自动代扣转还贷时,会因单位未按时汇缴,造成职工公积金帐户资金不足,需自己另垫资金还贷,甚至有可能造成职工贷款不良记录;单位调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到调入单位后,原调出单位未按月缴存的公积金只能补缴,会造成职工公积金缴存年月断开,不连续的记录;减少了职工应得的利息收入等。因此,缴存单位若未按时、按月、足额缴存职工公积金,会给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带来影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公积金中心建议,各缴存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住房公积金。点击房产信息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简盖元2019-12-21 13: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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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贷期间是可以正常领取公积金冲贷的,只要把自己的购房证明带上去公积金中心办理即可,这样就能把已有的公积金领出来提前还贷,以后再用每月的公积金全部还贷,不够的自己再补充现金,这样可以用来对冲还贷了。一般公积金冲还贷方式有两种具体介绍如下:一、一次性还款法:是指每年一次向受托行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冲还贷款本金,并按照冲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还款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一次性冲还贷后,每月的还款需要使用客户的自有资金,不使用公积金帐户里的钱。二、逐月还款法:是指每月直接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办法。提取的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委托人应及时补足其还款金额。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冲公积金的贷款本息,而且还可以冲商业性的贷款本息。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客户选择一次性还款法的话就不能选择逐月还款法了,两者只能二选一。但是,如果今后想要改变冲还贷方式的话,客户只需到自己贷款银行办理变更冲还贷方式就可以了。扩展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公积金冲还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黎皇兴2019-12-21 13: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