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两人共同买房,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吗

龙天辉 2019-12-21 1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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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可以办共有权证的,多加10元工本费。你们协商好各自所占比例份额就OK了。当然,你们两个至少有一个要符合当地的限购限贷政策,如果你们当地有的话。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龚巧丽2019-12-21 15: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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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在离婚时,以原所有权人为房产产权人,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进行平均分割,未取得产权的一方有权要求相应的价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扩展资料:新婚姻法关于婚前买房归属的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房屋是买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一方婚前以抵押方式购买商品房,办理产权证。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抵押贷款。这种情况更常见。即使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在时,另一方仅有权返还已支付购房的原价和利息,但不能要求其他方就婚前抵押房屋增值的孳息提出请求。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已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定金,并办理了银行抵押手续,但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才办理房屋产权证。
    边华英2019-12-21 13:56:13
  • 可以。夫妻双方达成约定后可以将婚前房产婚后登记为两人的名字,登记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
    黄登艳2019-12-21 13:38:41
  • 其实,买房时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都可以,通常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办理房地房产证时就有区别了,房地产权证是一人一证,第一业主即共同购买人的顺序第一人名下是《房地产权证》,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而其他人共同人持有的是《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两证的颜色上有分别,一个是蓝色,一个是绿色。还可以点击婚礼纪头像在知道首页的结婚相关知识~如果还有其他结婚相关问题也可以直接向我提问,我会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回答哦!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明德2019-12-21 13:21:08
  • 1.没有什么新婚姻法,现行婚姻法仍然是2001年4月28日实施的《婚姻法》。通常人们所说的新婚姻法,应该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2.婚前买房,不管谁还贷款,只要房产证上写上了两人的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3.如果你是女方,需要注意的是:到时候写两人的名字是指到什么时候?不管你们什么时候结婚,在购房合同上和房产证上一定要写上女方的名字。
    齐景岳2019-12-21 13:08:24

相关问答

归男方所有。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扩展资料《离婚率10连增,我们该有怎样的婚姻观?》近日,民政部发布的2019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当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这是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对于那种感情完全破裂的夫妻来说,基于个人自由选择的离婚是对彼此的拯救,使得他们不必为一次错误的婚姻付出终生的代价。但对于去年新增的350万对离异男女,我们是该祝福他们,终于脱离曾被自己视之为桎梏的那桩婚姻而重获自由?还是该劝他们,婚姻中包含着诸多要义,应审慎对待离婚?对“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这样的一个局面,我们是该解读为当代人注重自我、更重视婚姻质量和幸福指数?还是该从中读出一代人对婚姻的草率和鲁莽态度、责任感阙如的幼稚型人格?婚姻观,是观察一个社会的价值观的小小窗口。正如城市中的“剩女潮”是当代女性经济独立、个人价值彰显的表征,离婚率的曲线图往往蕴含着社会文化发展的幽深心理。因为缺乏更具体的数字分析,我们不能从“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中完全断言社会的道德基础发生了多么耸人听闻的危机。对离婚的宽容度的提高,是承认个人幸福在婚姻中的正当性的一个表现。但不可否认的是,闪婚闪离的游戏婚姻态度、婚外情等不道德因素对传统婚姻的淘空、对婚姻中包含的忠诚与责任的漠视等现实因素,是推高离婚率的重要推手。而这些因素,恰恰侵蚀着婚姻中的美好情愫和高贵价值。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婚姻和中国人以家族为核心的价值观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夫妇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美国近年来走低的离婚率也在印证“婚姻不仅是个人的爱情故事,也是最严格的社会和经济契约”——这是美国畅销书《定终身》中对婚姻的一句解读。无论文化、地域、时代有怎样的差别,婚姻作为一种神圣的制度、一种通向美好生活的安排,都固守了如下美德:情感、忠诚、责任、信任、付出……为了对方的一套房子而匆忙结婚,也能为了购买二套房而弃婚姻纸书如敝履;不能看到爱情应不断充实、丰富,不能看到感情需要双方的持守,那么,为了一时的激情而结婚,也会为了激情如流水逝去而选择离婚。在婚姻的价值序列里,家庭成员的幸福、生活的质量、道德的提升与个人的自由同样重要。更何况,婚姻的忠诚、责任、信任等诸多固有美德,可以让个人从中得到滋养、获得力量。爱情,是人生必不可少的课程,婚姻,何尝不是?那种闪婚闪离的酷,恰恰是当代人不能承担婚姻责任之重的脆弱;“没有拆不散的家庭,只有不努力的小三”的新民谣流行一时,恰恰是婚姻其他价值退后、个人如无羁野马般情感至上的表现。经营一段长期稳定而幸福的感情与婚姻,是一种能力。人言婚姻是一场修行,在婚姻的修行课中,看到自我的缺陷、着力自我的成长,就是完美的修行者。从经验和历史看,那些取得事业成功的人,大抵都十分注重家庭的伦理价值;而那些在婚姻上屡屡失败的人,也大都行之不远。这大概就是婚姻作为人生课程的意义。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无关个人道德问题,也并不能一定得出社会进步的结论,却提出了我们这个时代的婚姻价值观模糊或缺失的问题。婚姻固然扮演着社会最小细胞的角色、承担着社会稳定的责任,但理想化的现代婚姻,更应关照到婚姻对于个人的价值。我们不必为“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或喜或忧,我们该做的,是重新思考婚姻的意义、重树科学健康的婚姻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离婚率10连增,我们该有怎样的婚姻观。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在离婚时,以原所有权人为房产产权人,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进行平均分割,未取得产权的一方有权要求相应的价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扩展资料:新婚姻法关于婚前买房归属的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房屋是买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一方婚前以抵押方式购买商品房,办理产权证。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抵押贷款。这种情况更常见。即使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在时,另一方仅有权返还已支付购房的原价和利息,但不能要求其他方就婚前抵押房屋增值的孳息提出请求。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已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定金,并办理了银行抵押手续,但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才办理房屋产权证。
婚前男方支付首付,产权登记为男女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归男女双方共有。如果婚前男女双方一起付首付,房产证也是写男女双方名字,房屋肯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男方支付首付,产权登记为男方,婚后房产证加女方名字,本质上是物权处分行为,房屋由夫妻单方所有转为夫妻双方所有。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婚后女方父母为女方购置的房屋,原则上是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如果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推定为送给自家孩子,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则是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扩展资料: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房产证。
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